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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征用商铺补偿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4-07-21 15:56:37

㈠ 深圳房产税实施细则

计征房产税的房屋原值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房屋租赁税费的管理标准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的委托,对房屋租赁征收租赁管理费,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租赁管理费和房屋租赁税都是以租金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标准组织征收 。
1、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
(1)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原则
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是房屋租赁税费计征的核心问题。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二是核定租金原则。
①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②核定租金收入原则
以宝安区为例,《宝安区私人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把宝安区私人房屋分为居民自建房和居民非自建房、集资房三类进行分类管理。居民非自建房、集资房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租金收入。除对需要按实际租金收入开具发票的居民自建出租房按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租金收入外,其它居民自建房采用核定方式确定租金收入。这种采用核定方式认定的租金称为核定租金。
(2)居民自建房租金收入核定的方法和程序
①核定租金收入的计算公式
核定租金收入=住宅租金收入+商业租金收入
住宅租金收入=可出租住宅面积×住宅指导租金×住宅出租率
商业租金收入=商铺面积×商业指导租金×商铺出租率
可出租住宅面积=(整栋房屋层数—业主自用层数)×每层平均建筑面积
商铺面积=商铺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实际面积
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是征收税费的计算依据。居民自建房税费征收以栋为单位计算总建筑面积。如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有效材料表明同一栋楼房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属两位或两位以上业主的,可对业主分别计算总建筑面积。
住宅指导租金和商业指导租金为市租赁管理办每年度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租赁管理所上报区、市租赁管理办批准的指导租金。
住宅出租率和商铺出租率为该房屋所属区域的已出租房屋面积占可出租房屋面积的比例。
应缴房屋租赁管理费=核定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率
②核定租金收入的方法和程序
a、申报登记。
b、核定出租率。
c、核实出租面积。
d、确定租赁面积、计算租金收入。
e、文书送达。
f、租金调整。
g、检查复核。
h、申报停租或变更。
2、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管理
(1)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概念
房屋租赁管理费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行为征收的一种行政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概念有以下涵义:
①房屋租赁管理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
②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主体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
④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征收对象是房屋租赁行为;
⑤房屋租赁管理费交纳人是房屋收益人,包括出租人和转租人等。
(2)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标准和依据 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①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②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③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计费依据 房屋租赁管理费计费依据是房屋租金,租金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 ①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②根据《宝安区私人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居民自建房出租屋以核定租金收入为依据计征租赁管理费。
(3)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到如下基本计算公式:
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费率
具体情况如下:
①非居民自建房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
出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2%
(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
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租金支出)×2%
②非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
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3%
(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
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月租金支出)×3%
③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2%
④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3%
(4)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管理程序
①电脑员根据出租人合同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情况,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或每月的15日前输出《房屋租赁管理费核查表》一式2份,出租人、租赁管理员各一份。
②租赁管理员核对后,对变更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所长签字,由电脑员输出《房屋租赁管理明细表》一式3份,所长、管理员、收费员各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通知单》一式2份,业主(出租人)、管理员各一份。
③收款后,开票人员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如当事人约定,由承租人代交管理费的,收据上的交款人仍应填写出租人的姓名。
④收款人应及时向租赁管理所所长,管理员通报租赁管理费收取情况。对拖延交付管理费的出租人,管理员应填发《限期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通知书》进行催缴。
⑤各租赁管理所于每月的28日前填写《房屋租赁管理情况统计表》,报市、区租赁管理办。
⑥房屋租赁管理费须及时存入市、区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不得截留、挪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法律责任
①出租人或者转租人不缴纳或者迟延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缴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②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③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
房屋租赁税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它是对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几种税种的统称,包括了因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税种。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关是税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
(1)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范围
私人房屋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资房等。外地驻深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及境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税种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房屋租赁税税种包括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中私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外地驻深企业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3)私房租赁税纳税标准
为了方便纳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关于私房租赁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937号),决定从2005年起,简化私人房屋租赁税计征办法,适当降低纳税标准。其具体规定是:
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营业额1000元不变,私房租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私房租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采用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简化计征手续。具体计征标准如下:
①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
②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
根据上述规定,应纳私房租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收入×税收综合征收率。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如下:
①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4.1%)
②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8.22%)
(4)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纳税标准和纳税期限
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①深圳市外国内企业房屋租赁税纳税标准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深圳本市外国内企业房屋租赁税的税种和纳税标准如下:
印花税:合同租金总额×0.1%
营业税:租金×5%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1%(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除外)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租金×20%×15%
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㈡ 深圳小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

深圳小产权房拆迁也是有赔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小产权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实行公平补偿原则,区分房屋用途是住宅用途还是商业用途,参照交易价格、周边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价格,以市场比较法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南山区白石洲旧改补偿初步方案:其中货币补偿2.8万元/平,物业补偿最高赔付比例1:3.5!
白石洲拆迁补偿初步方案,其中货币补偿2.8万元/平,物业补偿最高赔付比例1:3.5。值得一提的是,本地人和外地购房者都一视同仁补偿。01、外来人员建房或购买房屋,不区分首层及二层,拆赔比例是1:1,要求每栋480平米内选住宅,其余选公寓。
02、老祖屋,指建成30年以上的单层或砖瓦房,拆迁比例1:3.5,可选住宅或公寓。
03、首层面积60%,可选择1:1的集中商业或办公楼,也可以选择1:1.2的商务公寓;另外40%的面积及二层以上含二楼阳台及飘出实体的投影拆迁比例是1:1.03,要求现状每栋480平米内选住宅,其余选公寓。
04、各村集体物业,按1:1补偿办公楼,如果择住宅或商务公寓,则和业主私宅补偿标准一致。
罗湖区罗芳村旧改:最高按1:2补偿还送车位
罗芳村城市更新单元位于黄贝街道罗芳社区,延芳路北侧。项目于2017年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罗湖区第一批计划,拟拆除重建范围面积约11.9万平,更新单元用地面积为13.4万平,拟更新方向为居住、商业等功能。据悉,京基集团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中,以产权置换为主。
其中,单层祖屋(住宅)按建面1:2补偿住宅或公寓;2层及以上住宅按建面1:1补偿住宅或公寓,并每栋配备1个固定停车位使用权;商业按建面1:1补偿集中商业或公寓。
另外,装修补偿标准为1500元/平;过渡租金,住宅65元/平每月;商铺70元/平每月。从村民口中得知,“原村民约有100多人,但却拥有了300多栋楼房,平均每户有3栋,村集体资产过亿元!”
福田岗厦河园旧改:最高1:1比例补偿住宅
拆建规模:岗厦拆迁478户590栋占地22万建面51万平,金地投资90亿打造占地22万平建面68万平的金地大百汇。
拆迁年限:共13年。1998年:市政府就决定改造岗厦。2006年:正式开始。2011年:拆迁完毕。
面积确认:结合2003年现状建筑测绘报告(其后加建、扩建不予补偿)和面积确认工作核定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