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市特区什么时候成立
深圳经济特区于1980年8月26日正式成立,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202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
1980年,深圳首先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在全国率先打破了固定用工的传统体制,“炒鱿鱼”一词开始走向全国。
1982年,深圳提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口号,这句口号成为打破思想禁锢、激励人们投身改革开放大业的时代强音。
(1)我国的深圳特区是什么时候建立的扩展阅读:
如今的深圳,“三区叠加”,既是深圳经济特区,又是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还是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这给了城市战略机遇,凭借“三区叠加”带来的驱动效应,深圳完全有能力推动改革开放战略向纵深发展,全面提升改革开放质量和水平,努力加大深化改革“试验田”和对外开放“窗口”的示范意义。
中国古话说,四十不惑。即将迎来40周岁的深圳特区,自然已经是成熟的城市。但才出发一年的“先行示范区”,却依然是新兴事物。深圳有再出发的勇气,对整个国家来说都是一股振奋人心的力量——这是“先行示范区”题中应有之义。
Ⅱ 深圳是哪一年定为特区的
法律分析: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将深圳定位为经济特区,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深圳经济特区。 我国1980年把深圳、珠海、汕头及厦门确定为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Ⅲ 深圳建立经济特区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深圳经济特区于1980年8月正式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