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发现单位少缴公积金怎么办
单位少缴公积金职工可采取到管理部现场,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等方式投诉维权。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行政执法权,可依法对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违法行为采取责令限期办理、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信用惩戒等措施。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如下:
1、购买自住住房或租房的;
2、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退休的;
4、大修、翻建、自建北京市自住住房的;
5、出境定居或外籍、港澳台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