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深圳打一场民事诉讼多少钱
打一场民事诉讼的费用按计件收费的每件按照3000-10000元标准来收取。按标的收费的标准是10-1000万之间收费的比例为2%-10%之间。一般在法院受理立案后,先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案子审理完毕后由败诉方承担。一、深圳打一场民事诉讼多少钱?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二、民事诉讼一般多久开庭?
民事案件立案后,开庭时间跟送达和适用程序有密切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关于审限的法条规定及原则,一审一般是立案后5日内移送至审判部门,之后就要看何时送达和适用程序了:
1、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审判部门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院在当事人在收到应诉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开庭;
2、如果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需要在30天之后安排开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则需要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是60天,公告送达期满后视为送达,可安排开庭。
民事案件关于立案开庭时间的相关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发生了民事纠纷后无法私下解决的,当事人一般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在提出诉讼时法院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收取的标准根据标的额或者是计件的来确定,诉讼的费用先由起诉人先行垫付,等到法院审理判决后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
❷ 怎么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
1、让被执行人自行申报;
2、由申请执行人提供;
3、法院调查;
4、悬赏举报。
一般执行中调查财产主要是调查以下财产:
1、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2、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财产。
一、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着作权,版权等。
二、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
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艰苦而细琐的工作。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则要弄清基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主要业务合作对象、企业效益,企业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情况。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目的是要弄清被执行人的资产分布面和可能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同时,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作对象、投资等。有些信息,对外人是秘密,其实内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听就能掌握。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数目情况。
4、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利情况、企业资产明细等相关资料。总之,在其有可能存放资产的地方,都要摸一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公民个人资料是保密的,一般不对外查询提供,对此,可确定一个范围,提交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去核查。或采用其它办法获取。
三、查封或执行被执行人的资产应注意的问题
1、要明确调查的必须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民事诉讼的执行不同于刑事案件的追索,民事案件要求被执行的必须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如果资产虽由被执行人控制或使用,但不在其名下,法院亦无法执行。所以在调查资产线索时,一定要弄清对象,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
2、资产是可以随时运动的,特别是现金、债券之类的有价证,流动性更强。因此,找到了资产线索要注意保密,并随时与执行法官作好沟通、衔接,做到随时掌握,随时查封,随时执行。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被执行人,他们与当地政府、银行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银行从其自身利益考虑,也特别不愿意在本行的存款被冻结、执行,因此,即使是有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场,也要精心设计,行动得当,不然也会白忙一场。曾有一个委托人不听劝,以为带法官去执行便万事大吉。结果,他们和法官前脚进了银行的大门,被银行的人认出,一个电话,被执行人马上将钱划走。等执行法官找到办公室,找到主管行长再回头来执行时,账上早已空了。
3、查到多少,执行多少,不要寄希望“一步到位”。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多与企业效益不好有关。市场竞争是残酷的。由于企业在资金使用上大多利用杠杆效应,企业资金链一旦断裂,往往销路闭阻,债主盈门,企业很难再东山再起,起死回生。在这种情况下,能拿到多少是多少。曾有一家企业执行回来一辆大众帕萨特,公司领导认为车太不值钱了,而且车所冲抵的债务数目过大,把车退回去要求对方用另外的资产来抵。孰料,那家企业的资产马上被另一家债权人诉请法院查封,企业资不抵债关门走人,最后连一辆破车也没拿回。
4、承认损失,承认现实。发生款项不能如期收回,无论何种原因,都要承认现实,损失是一定的,现在要做的只是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许多债权人不愿承认这点,总希望对方能全部被执行回来,连本带利,甚至希望对方赔偿损失。这种心情可以理解,对资产质量较好的被执行人也不是没有可能。但一般而言,应客观实际些,要知道今天的损失是当初不慎的结果,是为当初的失察和草率买单。这样去想,不仅心情会好许多,也会给执行带来更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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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