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条 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四)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拟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更新单元计划。
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申报指引应当包括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订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计划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
(三)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进行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土地、建筑物权属资料。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会同区政府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对计划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
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的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对地上建筑物的性质、面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汇总。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结合主管部门的土地核查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程序进行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发展的,还应当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目标及方向、配建责任、实施分期安排等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定位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划草案,会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函复申请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制定更新单元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
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基本情况、进度安排、单一主体形成指导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搬迁及建筑物拆除进度安排、监管措施等相关内容。
区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第四十七条 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第五十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相应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之前向搬迁人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的声明书。
搬迁人被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在区政府的组织和监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后,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对应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确认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细则施行前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向搬迁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其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转用报批手续。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及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的总面积。
第五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库要求。
(二)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十六条 以下用地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者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收地价。
第五十七条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物流或者研发用途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计收地价。其中,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研发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测算地价,并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或者改造后划分为多个地块且地上建筑物包含多种用途的,在进行地价测算时,应以改造后各种用途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建筑物的平均容积率。
第五十九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的,改造后零星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一)零星用地已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测算。
(二)零星用地未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测算。
第六十条 项目改造前拆除范围内包含城中村、旧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种类别用地的,按照以下标准和次序进行地价测算:
(一)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改造后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部分,不大于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的,该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三)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和旧屋村用地总面积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中,可进行地价扣减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为拆除范围内除去原有城中村、旧屋村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应当配合提供相关建筑物权属资料,以进行地价扣减。
第六十一条 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第四章规定完成功能改变的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时,自改变功能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增补协议起未超过10年的,按照未改变功能前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超出10年的,按照改变功能后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70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市政府对上述地价标准的适用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并按照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金额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统筹规划。
项目拆除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可结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地价按照地上建筑物地价测算规则进行测算,并以地下空间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纳入项目整体地价计收。 第六十五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搬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第六十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项应当予以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购。
第六十七条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回迁的房产,应当按照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登记价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未约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相关内容,由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权利人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产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地价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实施主体已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确认的项目,应当由该实施主体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 第七十条 市、区政府可以通过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成立、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十一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城市更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房屋征收。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经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征收范围。
第七十二条 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和房地产收购:
(一)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二)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补偿方案,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承担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工作,搬迁补偿费用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利润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支付。
(三)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底价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终的补偿金额为补偿底价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的总额。
具体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回迁物业补偿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已取得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90%以上且权利主体数量占总数量90%以上的房地产权益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该项目。
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市场主体提供的收购补偿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剩余房地产权益取得的可实施性等因素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Ⅱ 深圳市晚上有什么好玩的地方介绍
海滨公园、红树林保护区
在美丽的滨海大道旁。
红树林是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周期性遭受海水浸淹的海岸潮间带的乔木和灌木,因其汁液可作红色染料而得名,是世界上珍稀濒危的植物。红树林与珊瑚礁、上升流、海滨沼泽湿地并称为世界四大最富生产力的海洋生态系统。红树林保护区座落在深圳湾畔,它是我国面积最小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里有海漆、木榄、秋茄等珍稀树种。这里又是国家级的鸟类保护区,是东半球候鸟迁徒的栖息地和中途歇脚点。
深圳大学
虽然不是中国一流的大学,但却拥有全国一流的大学校园。曾是许多影视片的外景地。宿舍楼取名也非常“典雅”,如邀月斋等。可以在校园的林荫小道走走,也可以到文山湖边喂锦锂,感觉一定不错农科中心
这是一座庞大而免费观赏的植物园,园里有许多花木养殖专业户,展示各种热带亚热带的奇花异草。农科中心的东南面有一座水中小岛,岛上台湾相恩树遮天蔽日,可谓情侣幽会的好去处。
侨城OCT生态广场
生态广场由艾格广场和艾格生态花园两大部分组成,六个小园区,建有700多个地下车库。一万平方米的社区中心,其内包括酒吧茶室、精品商店、餐饮、艺术展廊、健身中心等。
步入生态广场,山丘、丛林、溪流、小桥,向都市人展现出一片鲜嫩的绿色。整个生态广场以水为主线索,从水渠、水溪到水塘,无不灵活有效地融入到广场的设计中来,尝试以潺潺的流水为语言同人们的心灵进行沟通,其间采用对、穿、透、漏、衬等手法灵活表现。
以石头为衬饰的日本式水景设计力求在零散中表现自然;而规则的、形体简洁的欧洲式设计又给人以一种明朗的节奏感。
木地走廊具有新加坡风情,可以让您感觉一下来自原始森林木块的轻吻;而雕塑公园的木走廊更是精彩,吊在空中,路面设有路灯,晚上漫步其中更是一种浪漫情调。
洪湖公园
每年六月,这里都举办荷花展,吸引了无数的游客和摄影发烧友。百亩荷塘,有200多个荷花品种,构成了一个以荷花为主题花卉的公园景观。其荷姿荷影与荷花的靓丽构成一幅幅令人流连忘还的风景图。来自美国、东南亚和北京、武汉等国内外的各种名贵荷花竞相争艳,如美国的“达本纳”、东南亚的“笑靥”、武汉的“粉红睡莲”、深圳的“南国红姬”等。如果是夏天来深圳,不可错过这里。
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
深圳南澳杨梅坑
深圳南澳桔钓沙东冲-西冲海滩
深圳大梅沙海滨公园
深圳梧桐山深圳南澳岛
深圳龙华人民公园
深圳南山荔香公园
深圳中山公园
深圳笔架山公园
深圳翠竹公园
龙岗龙园海山公园
罗湖文化公园
皇岗双拥公园
Ⅲ 问一下,2005年的各月气温和降水量的数据资料啊~~最好可以是深圳的气温数据资料哦~
2005年深圳市气候主要特点是“ 雨量前后少中间多,气温冬春低夏秋高,灾害天气多台风少 ”。即1-4月、10-12月降雨量显着偏少,入汛偏迟,5-9月降雨量多;冬春气温偏低,夏秋高温不断,7月、9月、10月出现的高温均打破历史同期最高记录。灾害天气多:寒冷元旦、连续大雾、秋冬春连旱、大暴雨、强雷暴、大风冰雹、高温、灰霾等灾害天气交替出现,但台风影响偏弱。
名词注解:
1、 多年平均值——1971~2000年统计平均值
2、 偏多(少/高/低)——指相比同一时段的多年平均值
3、 历史记录——有记录以来,深圳气象记录从1952年7月1日开始
4、 暴雨——日雨量50~99.9毫米(mm)
5、 大暴雨——日雨量100~249.9毫米(mm)
6、 特大暴雨——日雨量≥250毫米(mm)
7、 高温——日最高气温≥35℃
8、 低温——日最低气温≤5℃
9、 大风——阵风风速≥17.2米/秒(m/s)
10、灰霾——空气浑浊,相对湿度<70%
一、基本气候状况
1 、降水正常略多,时空分布不均
2005年深圳市年降雨量为2143.6毫米,比历年平均值偏多9 %,年内降雨时段分布不均, 5月、6月和8月降水量均偏多约6成,7月和9月降水量持平,其它各月降水量偏少。旱季雨季分明,1-4月降水量仅有112.6毫米,比历史同期(315.0毫米)偏少64 %,导致从2004年延续至2005年春季的旱情更加严重。开汛时间推迟至5月8月(平均入汛时间为4月18日)。汛期(4-9月)累计雨量达到2037.7毫米,比历史同期偏多23 %,是2004年汛期雨量的1.9倍,也是深圳有记录以来汛期雨量超过2000毫米的13个丰水年之一。但是进入10月后,降雨急剧减少,10-12月雨量偏少79%。年降水日数为127天,偏少17天;年内最大日雨量为240.0毫米,出现在8月20日。
2005年雨量有95%出现在汛期,从4-9月雨量分布情况看,大体呈东多西少分布,龙岗区东部大部分地区累计雨量超过2000毫米,岭下、坝岗、葵涌一带雨量超过2400毫米,最少的宝安区北部和南山区南部则小于1500毫米。
2 、平均气温偏高,冷热变化显着
2005年深圳市年平均气温为23.2℃,比多年平均气温偏高0.7℃,是自1986年以来连续偏暖的第20个年份,但是从1997年以来,2005年平均气温相对偏低。年平均最高气温与历史平均最高气温基本持平;年平均最低气温为21.0℃,比历年平均气温偏高1.4℃。年极端最高气温37.3℃,出现在7月19日,是历史第三高值。高温(≥35℃)天数6天,其中9月22日和10月2日分别出现35.6℃和35.2℃的高温,均打破历史同期最高记录,是有气象记录以来出现时间最迟的高温天气。年极端最低气温3.4℃,出现在1月1日,是近30年来最冷的元旦。
3 、日照严重偏少,创下历史记录
2005年深圳市年日照时数仅为1574.3小时,比多年平均值偏少359.5小时,为历史最低值。其中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偏少较为显着,分别偏少126.0和150.7小时。导致日照时数严重偏少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季度我市出现三次低温阴雨天气过程,2月23-25日出现罕见连续3天大雾。进入雨季后,我市频频出现连续降雨也是导致日照偏少的一个主要原因,4-9月有36天无日照。
4 、相对湿度特小,连创历史新低
2005年深圳市平均相对湿度仅有70%,刷新了去年刚创下的历史上最干燥年份的记录。全年只有2月份相对湿度比历史同期略高1%,其余各个月份的平均相对湿度均比历史同期明显偏低(图6);其中12月17日和22日市气象台记录到的最小相对湿度为11%,打破历史同期的最低记录。
二、主要气象灾害及重大天气事件
2005年对深圳影响较明显的气象灾害事件有:自2004年延续至2005年4月的干旱,2月连续大雾,5月19日局部致灾暴雨、6月21-24日连续暴雨和8月20日大暴雨,5月9日小龙卷,4月25日冰雹,6月22日、7月20日和8月13日的强雷暴,7月18-20日的连续高温及9月22日、10月2日秋季异常高温等,有6个热带气旋外围环流影响我市,但无直接影响。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因气象灾害或衍生灾害(大风、雷击、山体滑坡等)直接导致人员死亡达8人。
1 、干旱
2005年的年雨量虽然高于历年平均值,但降雨时空分布极为不均匀。其中1-4月累计雨量比历史同期偏少64%,自2004年4月起已连续长达13个月雨量偏少,致使旱情更加严重,为52年来仅次于1963年的大旱年。第四季度雨量为36.2毫米,比常年偏少78.8%,出现中度秋冬连旱。
为解决持续严重旱情,从3月13日至5月上旬期间,我市启动了“增雨解旱”行动,累计作业飞行11架次,飞行时间约25小时,共播撒发烟管催化剂176支。图6是其中的一次飞机作业航迹图。按权威部门统计的平均增雨效率10%-15%计算,全市范围内增加蓄水达1950万立方米以上,同时有效提高了土壤含水率,净化了空气,对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2 、大雾
今年深圳共出现4天大雾天气,为近10年来最多。其中2月23-25日出现罕见的连续三天大雾,最小能见度只有100米,为历史最低记录,也是持续时间最长的大雾天气过程,在我市53年的历史记录中是第二次出现。大雾天气造成我市近200个航班延误,其中16个航班取消,梅观高速公路一度关闭,交通事故发生数猛增,导致11人死亡。
3 、暴雨
2005年进入汛期后,我市频频出现局强降雨、连续暴雨和大暴雨,年暴雨日达到13天,是有记录以来的第四高值。市气象台多次发布暴雨信号,并于2005年出现最大日雨量的8月20日首次发布黑色暴雨信号。
5月19日早晨6-8时,南山站累计雨量达177mm,凌晨3-4时小时雨量达60.7毫米,7-8时再次出现强降雨,小时雨量44.1毫米。短时的强降雨加上地形的影响,造成南头出现严重的路面积水和交通堵塞,积水最深处达到2米。由于交通堵塞,使得部分乘客不能及时抵达机场,导致18次航班延误起飞时间,另外还造成到校学生被积水围困、围墙倒塌、信号灯故障等问题。
6月21-24日市气象台累计雨量达204.9毫米,深圳东部大鹏半岛连续3天出现100毫米以上的大暴雨,南澳4天累计雨量达557毫米。23日因天气原因有30次航班延误;24日京九线铁路有多处险情,涉及深圳始发或终点的列车有5趟,龙岗平湖木古宝来工业区安利嘉厂房厂区边坡发生塌方,福田和龙华油松河出现小部分河堤坍塌,深惠交界处山体滑坡造成惠阳新圩镇南坑村4死4伤。
8月19-20日受热带辐合带和弱冷空气的共同影响,引发了罕见的特大暴雨过程,20日全市有5个自动气象站记录到超过250毫米的日雨量,最大日雨量龙华为304毫米,9-10时龙华1小时雨量高达71毫米,市气象台记录到240毫米日雨量。持续强降雨造成我市山体滑坡、雷击、水浸等灾害,死亡5人,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4 、龙卷、冰雹
今年5月9日、7月15日、7月22日分别在宝安沙井、福田区下沙村、福田保税区出现三次小范围龙卷,其中5月9日宝安沙井第三工业区、观澜大水坑废品收购站附近出现范围的龙卷风出现较明显灾情,龙卷持续约25分钟。沙井第三工业区水库市场南侧的店铺被毁坏,三轮车被腾空,铁皮屋遭掀顶;观澜大水坑废品收购站被肆虐,铁架支离破碎,杂物漫天乱飞,破坏时间约2-3分钟。
4月25日受地面低压槽和低空切变影响,一块特强雷暴云从珠江口移入宝安公明福永一带,并继续向偏西方向移动,我市的公明、福永、平湖等地出现一次明显的冰雹天气,持续约2-3分钟,大小如黄豆般。
5 、雷暴
2005年我市雷暴天数虽比历年平均略为偏少,但其强度异常激烈,强雷暴还伴随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
6月---雷暴次数最多:今年6月我市共出现4次雷雨大风天气。强度最强为12日傍晚,龙岗记录到26米/秒的短时雷雨大风;范围最大的是22日上午9时前后,蛇口、南山、罗湖均记录到8级以上的阵风,其中蛇口最大阵风达10级(24.8米秒)、南山九级(21.8米/秒)、罗湖8级(19.2米/秒)。
7月---雷暴强度最强:7月20日傍晚到夜间,我市出现2005年强度最强的雷雨大风天气,出现在深圳范围内的雷击次数达到941次;多个自动站记录到8-11级短时大风,其中大鹏站记录到29.0米/秒的大风;局部地区降雨强度大,其中坝岗站21-22时雨量达到70毫米/小时。
8月---雷暴范围最大:8月13日我市出现2005年范围最大的一次雷雨大风过程。13日16:20-18:00,全市出现了一次雷雨大风过程,我市的云对地闪电次数高达1197次,福永站记录到最大28.2米/秒的瞬时十级雷雨大风,本台也记录到22.9米/秒的瞬时九级雷雨大风。
6 、高温
年内市气象台共记录到6天大于35℃的高温天气,分别出现在7月18-20日、8月12日、9月22日和10月2日,全年中暑病例111例。
7月中下旬,受副热带高压和台风“海棠”外围下沉气流影响,11-21日我市出现连续十一天的炎热和酷热天气,其中18-20日连续三天超过35℃,19日最高气温达37.3℃,为53年来7月中旬的最高记录。由于受连日高温酷热天气影响,深圳有多人中暑死亡,上呼吸道感染、胃肠道感染、儿科病人出现高峰,用电量超负荷,部分地区供电电缆烧毁,造成大面积停电。
9月22日受副热带高压和台风“达维”外围下沉气流影响,我市普遍出现35℃以上的高温天气,市气象台记录到最高气温35.6℃,打破同期9月下旬的最高记录(34.7℃),是我市9月下旬唯一出现的一次高温。
10月2日受台风“龙王”外围下沉气流影响,我市再度出现秋季高温天气,气温达35.2℃,刷新9月22日创下的季节最迟的高温记录。
7 、热带气旋
今年无热带气旋直接影响我市,但间接影响我市的热带气旋有6个,分别是第5号“海棠”、第8号“天鹰”、第9号“麦莎”、第10号“珊瑚”、第16号“韦森特”和第18号“达维”。
“海棠”、“天鹰”、“麦莎”、“珊瑚”和“达维”都先后给我市带来高温和狂风暴雨。其中受“海棠”影响,我市出现2005年最高气温37.3度。历经三天半时间缓慢穿越南海北部、登陆海南的0518号台风“达维”是今年影响我市最严重的台风,先后给我市带来高温、灰霾、大风和暴雨。9月22日全市普遍出现35℃以上的高温;21-22日出现严重的灰霾天气,能见度下降到2.5公里;“达维”24日白天到夜间在距我市约300公里的南海海面横过,我市24-26日出现连续三天的大风天气,陆地风力5-6级,阵风8-9级,沿海海面风力7~8级,阵风10级以上,其中蛇口和龙歧站24日下午分别记录到35.1和33.6米/秒的12级瞬时大风,市气象台记录到的最大达阵风为9级(24 m/s );25-26日我市出现大雨到暴雨。
8 、大风
9月受热带风暴“韦森特”的外围及副热带高压的共同影响,我市17、18日连续两天出现大风天气。陆地平均风力达5到6级,沿海地区平均风力达5到7级,阵风达11级。全市十几个自动气象站记录到17米/秒以上的大风,其中蛇口、龙歧瞬间风速达11级(28-30米/秒),本站17日也出现17米/秒的大风,市气象台首发大风警告信号。
9 、寒冷
2005年虽然年平均气温偏高,但阶段性寒冷天气明显。年内共出现了23天最低气温低于10℃的寒冷天气,极端最低气温为3.4℃,出现在1月1日,成为近30年来最寒冷的元旦。3月中旬受强冷空气影响,我市气温骤降,3月12日05时至13日05时24小时降温幅度达15.3℃,为历史罕见;3月13日的日平均气温仅为8.5℃,创下3月中旬日平均气温的历史同期新低。年内因天气寒冷使用燃气造成中毒人数高达1718例。
10 、灰霾
2005年我市出现灰霾天数为135天,虽然比2004年减少了42天,但仍位居历史第二高值,第四季度及第一季度灰霾日分别为61和37天。受副热带高压和台风“海棠”外围下沉气流影响,7月19-21日连续三天出现严重灰霾天气,最小能见度都在3公里左右;受台风“达维”影响,9月21-22日出现严重的灰霾天气,能见度下降到2.5公里。灰霾的出现导致使空气质量严重下降, 12月26日,南山站空气污染指数达143,属轻微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