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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交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4-28 08:55:09

㈠ 深圳公积金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015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条例》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㈡ 深圳公积金缴纳比例

深圳公积金缴纳比例如下:
1、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12%;
2、最低缴存基数为2130元,最高缴存基数为25044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130元;
3、自2018年8月1日起,职工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免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缴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㈢ 深圳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公司缴纳的比例各是多少啊

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自202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拓展资料:
相关法律: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住房公积金最低缴纳比例为5%,最高缴纳比例为20%。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第二十条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㈣ 请教一下深圳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是多少

深圳公积金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4860元,下限不变,将于2021-07生效。

更前后基数比例对比如下:

变更后调整如下:

单位部分

险种 基数上限 基数下限 缴纳比例

公积金 34860 2200 7%

个人部分

险种 基数上限 基数下限 缴纳比例

公积金 34860 2200 7%



变更前比例:

单位部分

险种 基数上限 基数下限 缴纳比例

公积金 31938 2200 7%

个人部分

险种 基数上限 基数下限 缴纳比例

公积金 31938 2200 7%

㈤ 深圳公积金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一)缴存基数

1、自2020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193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3、2020年7月1日,我中心将对超过缴存基数上限(即31938元)的缴存基数予以规范调整,统一调整为31938元,请各单位予以留意。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百分之五,上限各为百分之十二。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百分之五)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公积金缴存计算方法

1、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法律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㈥ 深圳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193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㈦ 深圳市公积金缴纳标准

深圳市公积金缴纳标准如下:
一、缴存基数:
1、自202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上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3、2021年7月1日,中心将对超过缴存基数上限(即34860元)的缴存基数予以规范调整,统一调整为34860元,请各单位予以留意。
二、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公积金缴存计算方法:
1、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