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第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第十三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第十四条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五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贰’ 深圳过街逆行扣多少分罚款
深圳驾驶机动车逆行的扣分罚款如下: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扣3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的,扣12分。同时,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叁’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2019)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二、第八条修改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在机动车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
“(二)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
“(三)其他妨碍车辆行驶的行为。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将第九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十条受到行政处罚,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六个月有两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去第二款。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第七项修改为:“(七)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五项:“(五)违反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
“(四)临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显示绿色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将第二项修改为第三项。
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紧急停靠带的”。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对驾驶人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肆’ 深圳逆行怎么扣分和罚款
在深圳逆行的话,是会被处以记三分罚款200元不等的处罚,各地的罚款金额不同,但是,计分是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