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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 2022-06-05 00:16:54

① 深圳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深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登录深圳公积金官网,预约办理时间和网点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卡到预约网点办理提取业务。租房可以按最后一个月缴纳的金额的5%乘以缴纳公积金的月份数,提取到当前的月份;离职可以选择销户全额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② 深圳公积金卡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
职工本人或单位专办员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公积金银行网点办理申请手续即可。申请办理所需资料:职工本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制卡申请清册》、身份证。单位专办员:《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制卡申请清册》、职工身份证、专办员身份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③ 深圳住房公积金如何全部提取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申请人先到深圳住房公积金网或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预约;
2、申请人到银行提供材料,经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给予现场办理;
3、领取回执单,然后按时到银行领取公积金即可。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特点如下: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法律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④ 深圳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一、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网点,共有中行、建行、招行计200个。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二、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供资料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的其他资料,仍然分为:住房类提取和非住房类提取,分别提供不同资料。
1、住房类提取需提供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2)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3)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2、非住房类提取需提供资料
(1)退休的,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以上是关于深圳公积金怎么提取以及需要提交那些材料的解答,如果职工本人或者家庭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管是不是深圳本地房屋,第三套及以上都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了。而且同一时间段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提取。

⑤ 深圳公司首次公积金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单位首次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需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在线办理入口-单位设立登记(ODC设立)-单位设立登记”输入准专办员个人社保电脑号及身份证号登录在线办理入口进行单位缴存登记模块申报,再在辅助功能-申报预约模块进行预约成功后,准专办员携带规定材料到预约的银行网点办理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业务;单位有ODC证书,可通过公积金门户网站“在线办理入口-单位设立登记(ODC设立)-ODC设立登记”登录,网上申报办结该业务。具体材料和流程查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办理指南-缴存类-单位缴存登记业务;通过上述门户网站的办事服务-表格下载-缴存类可以下载相关表格;如需预约到网点办理,建议先门户网站了解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的具体分布。单位应选择公积金中心委托的七家归集银行(工行、建行、中行、中信、平安、交通、招行)中任意一家设立“单位的公积金账户”(无需另开银行账户),归集银行选择后不可变更。此外,公积金缴存可进行跨行托收,因此单位资金账户的银行可以不是上述归集银行。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对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可办理个人账户设立,职工账户生效后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若职工已有个人账户的则办理同城转移业务和个人账户启封业务,启封后可正常缴存。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⑥ 深圳办理深圳公积金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流程

深圳公积金卡办理流程是:公司代办人携带公司介绍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个人信息核对(变更)表到银行公积金柜台申办,银行柜台以短信形式通知领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⑦ 深圳公积金卡怎么办理 个人

深圳公积金卡通常由所在单位在单位开户行统一办理后分发给个人,无需自己办理

⑧ 深圳公积金怎么提取全部出来

深圳公积金提取的方式很简单:
1、登录深圳公积金官网,预约办理时间和网点;
2、带上身份证和公积金卡到预约网点办理;
3、办理业务时顺带签订网上自助提取协议,以后就可以在公众号上办理提取了如果租房提取,便按最后一个月缴纳的金额的65%,乘以缴纳公积金的月份数,提取到当前的月份。如果以后都不来深圳工作了,可以选择销户全额提取,工作人员会帮你办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