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来人口可以在深圳结婚吗双方需要什么资料
可以的,需要什么资料,如下:
结婚登记要求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 双方均无配偶;
2、申请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双方自愿并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户口簿上需有户籍专用章,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或户口簿丢失的,应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身份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现役军人按部队文件规定须持军人证件和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照片:双方大二寸(规格为裁去边框后5.1cm×3.8cm)半身免冠近期同一底版合影证件照三张。(不得使用婚纱照、艺术照)。
三、受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查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婚姻登记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四、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五、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六、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㈡ 复婚时户口页婚姻状况需要改成离异吗
双方复婚后,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应该属于已婚。当事人可以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更改。
㈢ 外地打工者可以在深圳办理结婚证吗去哪里办要哪些证件
不可以在深圳办理,全国都是一样的,就是结婚证要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办理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持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合影)、如离婚须持离婚证,双方到场,方可办理。(注:有些地方需要婚检)
如何办理结婚证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㈣ 深圳再婚或复婚不再追溯离异前房产,意味着什么
这也就意味着,复婚或再婚人士只需现在家庭符合深圳购房资格就可以购买住宅,而不再追溯离异前的家庭房产套数。
具体解释如下:
离异前家庭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若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离异时未分割的,离异后需转移登记在一方名下后,无房一方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离异后直接转让给第三人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任一方或双方名下。
复婚或再婚人士不再追溯离异前家庭房产套数,按照现在家庭房产套数计算,只要现在家庭符合深圳购房资格就可以购买住宅。
(4)深圳复婚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细则目前事实上存在投机漏洞。家庭办理离婚手续时,若把房产转让给夫妻一方,那么对于另一方而言,按细则,其再婚可拥有首套房资格。
1、对于一对夫妻而言,如果离异买房,此前持有房产的情况不再追溯的话,这个时候客观上部分购房者就可以享受首套的待遇,尤其是没有贷款记录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就形成了一定的漏洞。
2、对于一对夫妻来说,若是离异后再复婚或再婚,此前的房产持有情况也不追溯,那么只需要看新家庭的房产持有情况了”,
㈤ 我和土耳其的男朋友准备在中国结婚,我们目前住在深圳,但我的户口在老家,请问应该怎么办理手续啊谢谢
结婚
第十六条 (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七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八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分别到指定的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九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一条 (撤销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
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五条 (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内公民同华侨之间,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正本。
第二十七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婚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九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一条 (审查出证程序)
原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天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由市民政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接受复核;逾期仍不接受复核的,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执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三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民政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重婚检举)
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当向市民政局或者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分)
本市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者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没收,并可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执法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民政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这里还有个简单点的
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个人的建议是 你还是把户口落到深圳 这样你们可以在深圳办理结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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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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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七章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六十七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第七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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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两人中至少要有一人持有深圳市的户口,才可以在深圳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时带上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如果双方的户口都不在深圳市,在深圳市是办不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9)深圳复婚需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一、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婚前体检:
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
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
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回民政局登记注册。
其它:需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
三、领取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审查,在被准予登记后,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然后就可以领到一张大红的结婚证书了。
㈩ 深圳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怎样办理复婚
办理复婚登记: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三)男女双方本人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四)三张二寸合影(婚姻登记处一般都可以照)。
(五)如果要客气的点话,带点糖果吧!
只需以上材料,不需要其他任何材料。祝你复婚后夫妻恩爱,白头偕老。
一句话:夫妻还是原配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