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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运政是什么部门

发布时间: 2022-06-10 13:09:07

A. 运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

运政管理人员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运、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权内的航空、铁路)管理,协调邮政行业。

(二)负责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责任。参与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拟订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并实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战略、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发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评估城市交通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和改善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货交通场站(枢纽)、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和造价管理。

(五)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监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六)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交通公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维护计划、交通改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制定。

(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责任。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承担权限内的港口航运、空港及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八)承担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责任。组织、协调深圳地区综合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和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国防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国防交通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导、监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和其他收费。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B.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等7项规章的决定

一、《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第十九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表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在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标准不适用于宝安区、龙岗区以及光明新区、坪山新区。"三、《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

(一)第十条修改为,"在交易市场从事金属材料的交易,应当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时,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事项或条件从事交易。"

(三)第五十条修改为,"会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会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赔偿责任。委员会可以责令其改正。"

(四)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扰乱交易市场秩序,损害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

(五)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市物价部门"修改为"市价格主管部门"。

(六)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的"市贸易发展局"修改为"市科技工贸主管部门"。四、《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2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一)第五条修改为,"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

(一)住宅区、医院、学校、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

(二)住宅楼;

(三)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禁止设立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禁止设立的服务项目。"

(二)增加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服务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一)位于非限制区域和场所,建筑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包括100平方米);

(二)位于非限制区域和场所,有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

(三)冷热饮制售、粉面食小吃等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服务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五、《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2年3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次修订)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绿色出租车)是指依照本规定取得经营权,营运区域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运载四名及以下乘客,按规定标准收取租费的出租小汽车。"

(二)第四条第一款删除"及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运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删除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区运政管理机关"的规定。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关于"或区运政管理机关"的规定。

(五)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关于"和区运政管理机关"的规定。

(六)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中的"深圳经济特区"修改为"运营区域外的本市其他地区"。

(七)删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六、《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6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第十七条删除"每一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依据本办法续签合同的,最多可以续签2次,每一续签的合同期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

C.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置的特区出租车行业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行使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的《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对出租车行业实施管理的职权。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车的运力总量实施宏观调控。
出租车运力的批量增减,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据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并征询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后提出方案及说明,报送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出租车经营实行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相应数量的出租小汽车和服务设施的组织所进行的经营活动。第二章营运牌照第一节出让拍卖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营运牌照的拍卖”,是指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营运牌照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第六条营运牌照的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第七条营运牌照的出让拍卖,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每次拍卖日之前60日公布拍卖的营运牌照的数量。第八条营运牌照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之前30日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营运牌照的数量;
(三)拍卖方式;
(四)竞买人的资格或条件;
(五)其他应公告的事项。第九条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竞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银行出具的与其竞买营运牌照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三)参加竞买营运牌照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对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发给《竞买资格通知书》。第十一条取得《竞买资格通知书》的竞买人,应在拍卖之日前向拍卖机构交付约定遵守拍卖规则的保证金。
前款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竞买人申请竞买营运牌照的数量约定。拍卖成交的,保证金即时充抵营运牌照价款;拍卖不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起5日内如数退还。第十二条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外,营运牌照的拍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拍卖成交的,竞得人、拍卖人和市运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拍卖笔录当场签订《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出让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出让确认书》)。第十四条竞得人应自签订《出让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机构缴清营运牌照款,并领取市运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营运牌照竞得证明书。
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清营运牌照款的,管理机构应自缴款到期之日起15日内向竞得人书面催告缴交营运牌照款;催告期竞得人仍未付清营运牌照款的,管理机构可提请市运政管理机关决定解除《出让解认书》,并对未缴款的营运牌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第十五条经营者自竞得营运牌照之日起90日内,凭营运牌照竞得证明书和有关材料分别到市运政管理、工商、税务、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和车辆入户手续。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在办结前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登录车辆类别、车号,并领取营运牌照证书。第十七条《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年限自颁发营运牌照证书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取营运牌照款之日起15日内,将营运牌照款上解市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营运牌照款用于出租车行业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经费开支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统一列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第二节转让和质押第十九条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可以转让营运牌照。
但在实行营运牌照出让拍卖制度前所取得的营运牌照,在转让前应按最后一次分开拍卖的平均成交价补交营运牌照款。

D.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置的特区出租车行业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行使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的《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对出租车行业实施管理的职权。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车的运力总量实施宏观调控。
出租车运力的批量增减,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据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并征询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后提出方案及说明,报送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出租车经营实行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相应数量的出租小汽车和服务设施的组织所进行的经营活动。第二章营运牌照第一节出让拍卖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营运牌照的拍卖”,是指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营运牌照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第六条营运牌照的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第七条营运牌照的出让拍卖,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每次拍卖日之前60日公布拍卖的营运牌照的数量。第八条营运牌照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之前30日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营运牌照的数量;
(三)拍卖方式;
(四)竞买人的资格或条件;
(五)其他应公告的事项。第九条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竞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银行出具的与其竞买营运牌照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三)参加竞买营运牌照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对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通知书》。第十一条取得《竞买资格通知书》的竞买人,应在拍卖日之前向拍卖机构交付约定遵守拍卖规则的保证金。
前款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竞买人申请竞买营运牌照的数量约定。拍卖成交的,保证金即时充抵营运牌照价款;拍卖不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起5日内如数退还。第十二条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外,营运牌照的拍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拍卖成交的,竞得人、拍卖人和市运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拍卖笔录当场签订《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出让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出让确认书》)。第十四条竞得人应自签订《出让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机构缴清营运牌照款,并领取市运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营运牌照竞得证明书。
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清营运牌照款的,管理机构应自缴款到期之日起15日内向竞得人书面催告缴交营运牌照款;催告期满竞得人仍未付清营运牌照款的,管理机构可提请市运政管理机关决定解除《出让确认书》,并对未缴款的营运牌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第十五条经营者自竞得营运牌照之日起90日内,凭营运牌照竞得证明书和有关材料分别到市运政管理、工商、税务、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和车辆入户手续。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在办结前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登录车辆类别、车号,并领取营运牌照证书。第十七条《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年限自颁发营运牌照证书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取营运牌照款之日起15日内,将营运牌照款上解市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营运牌照款用于出租车行业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经费开支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统一列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第二节转让和质押第十九条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可以转让营运牌照。
但在实行营运牌照出让拍卖制度前所取得的营运牌照,在转让前应按最近一次公开拍卖的平均成交价补交营运牌照款。

E. 请问运管处是属于交通局的下属单位吗交通局还有哪些下属单位

交通运输管理处,是隶属交通局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公安交通管理局,二级局建制,隶属市公安局领导,所以交通局的人就是警察。
执行机构
客运管理分局
货运管理分局
港航管理分局
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
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
运政监督分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
规费征稽办公室

服务机构
爱国路办事处
滨河路办事处
沙头角办事处
南头办事处
交通大厦办事处

直属机构
市公路局
引航站
路隧办
信息中心
智能中心
场站中心
铜鼓航道办
港口质监站
船检分局
公路质监站

F.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8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绿色出租车)是指依照本规定取得经营权,营运区域在深圳经济特区外,运载四名及以下乘客,按规定标准收取租费的出租小汽车。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及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运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对绿色出租车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实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劳动等部门依其职责协助市主管部门对绿色出租车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绿色出租车发展应当符合深圳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深圳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其总规模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宏观调控。第六条绿色出租车的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绿色出租车的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偿使用费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有偿使用费用于公共交通事业。经费开支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列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第七条取得绿色出租车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文明营运,为乘客服务,自觉接受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第二章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管理和监督第八条从事绿色出租车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取得市主管部门授予的经营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绿色出租车经营权和绿色出租车设定担保、转让或擅自处分。第九条绿色出租车经营权依法实行招标制度。经营权的招标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

(二)经营权期限;

(三)市政府确定的有偿使用费标准;

(四)绿色出租车投放数量;

(五)车辆主要技术标准;

(六)市政府确定的租费标准;

(七)服务设施的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程序;

(九)其他要求。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经营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并确定中标企业:

(一)规模经营及专业管理;

(二)人才结构;

(三)设施条件;

(四)机构设置;

(五)规章制度;

(六)文明服务;

(七)行业贡献;

(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标企业确定后,市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企业。

中标企业应当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全额缴纳有偿使用费。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应当自中标企业缴清有偿使用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企业颁发经营权授予文件。

经营权授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营权的授予;

(二)经营权范围;

(三)经营权期限和车辆数;

(四)经营模式;

(五)合同管理;

(六)服务质量承诺;

(七)履行对驾驶员的各项劳动用工义务;

(八)聘用驾驶员的程序及办法;

(九)放弃经营权、停业整顿、违规驾驶员及车辆的处理;

(十)经营权的收回。

经营权授予文件具体格式和要求由市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第十三条投标企业均未中标时,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第十四条绿色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五年,自中标企业领受经营权授予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后起算。第十五条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经营企业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经营权期限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五年。

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按市主管部门规定截止限期提出经营权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延期。

G. 谁知道广州和深圳的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是什么部门请告诉我具体地点

广州市建委、市交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支队、市交警支队五部门近日从源头抓起,开展建筑工地散体物料排放和运输车辆的整治。
市、区都组建由城管综合执法、交警、运政、市容环卫、建设等参加的专职联合执法队,并由市交委负责申报设立流动地磅,专项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行为。
在加强执法监督的同时,进行疏导,从根本上解决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因时间不足超时作业、夜施扰民及超载超速运输问题。
市容环卫及交通运政部门严格审批余泥排放、车辆准运证和营运证。市容环卫部门严格泥头车准入条件,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部门暂停工地余泥排放资格、取消运输企业的运输资格,由交通运证部门取消车辆营运资格。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工地未办理《余泥渣土排放证》擅自排放余泥、无证夜间施工行为,对车辆无《准运证》运输及运输过程中撒漏污染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停项目施工、暂停施工、监理企业投标资格等,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暂停其开发行为。重点加强对市重点工程工地文明施工的教育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工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项目停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进行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对司机和运输车辆违反禁行路段、非法改装、假牌假证、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政部门对车辆无营运资格进行营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出入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H. 2022年市交通运输局管辖区都有哪些部门

有以下部门:
客运管理分局,货运管理分局,港航管理分局,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出租小汽管理分局,运政监督分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规费征稽办公室,直属机构,市公路局,引航站,路隧办,信息中心,智能中心,场站中心,铜鼓航道办,港口质监站,船检分局。
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科、 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

I. 在深圳滴滴司机被运管部门抓怎么办

1.一般不会的。
2.如果真的被抓了,您可以依法投诉他们的。
3.只要你合法做事即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