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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产税如何征收

发布时间: 2022-01-25 06:27:41

Ⅰ 天津房产税实施细则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3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 的房产等除外);�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给予减征、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第十一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Ⅱ 天津市房产税怎么交

学校自己用地是免征房产税的。但如果将其出租给其他企业经营,就要征收房产税。
另外,如果租给个人【本校学生除外】经营或居住,也要计征房产税。
希望采纳

Ⅲ 天津房产税哪年开始征收请高人指点。

房产税目前尚未开征、但是现在己开始不动产登记、估计不动产登记结束后国家将会尽快出台房产税征收

Ⅳ 房产税如何征收

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Ⅳ 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5)天津房产税如何征收扩展阅读:

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Ⅵ 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点是多少

一,房产税起征点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二,退还,免征房产税的情况:1,《办法》明确对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扣除。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2,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符合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居住证并在工作生活的,其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Ⅶ 天津房产税如何征收

天津房产税还未出台,现在不予征收

Ⅷ 房产税怎么征收的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房产税的相关知识。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室内游泳池除外。

那么,房产税怎么征收呢?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一般为10%~30%)]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 “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一般来说房屋的设计费、楼梯、地下水井只要计入房产原值都应交纳房产税,而室内安装的窗帘一般不计入房产原值。

(3)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4)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应以房产余值计算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一般是按季预缴,每季在第二月计提,在季末交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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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天津房产税费怎么收取房产税相关政策有哪些

每行每业都有自己的政策和税费的收取标准,同样的每一个城市也有适合自己城市的政策,关于房产行业,不同的城市出台的房产政策可能就会不同,所以大家在不同的地方购房就要了解不同的购房政策,很多朋友比较喜欢天津城市,那么大家知道天津房产税费怎么收取?房产税相关政策有哪些?
天津房产税费怎么收取?
1、房屋买卖要向国家交纳契税,征收的标准是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5%收取,全部由买方负担。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交纳。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其他附着物营业额的5%。
3、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税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5、房产税是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房产余值和租金。
房产税相关政策有哪些?
1、营业税: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税率根据地区划分别是7%、5%、1%即市区7%、县城或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1%。
3、土地增值税:出售房产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出售方出售的房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个人出售房产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项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出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数额和房产出卖方相同。
5、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6、另外,房产购买方还应对房地产证按件贴花5元。要缴纳的税费也会有所差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要按照当地的管理政策足额缴纳税费,这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以上就是有关天津房产税费怎么收取?房产税相关政策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天津的房产也是有税收的,具体的收费情况小编也为大家讲得比较清楚了,相信认真看过的朋友们都已经了解了,大家在天津购房的话,就只能按照天津的政策来执行,希望各位朋友都有一个顺利的购房路。

Ⅹ 天津房产税2021征收标准

天津房产税2021征收标准如下:
1、契税,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在房产交易税里,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2、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3、营业税,购买时间在5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房屋交易税—营业税为:成交价乘以5%;5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
4、建税,营业税的7%;
5、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