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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供热温度不达标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 2022-02-01 23:51:19

1. 供热温度不达标有什么规定

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以当地的供热办法为准。

以《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中第三十九条为例: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室温检测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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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乌鲁木齐市民曾先生也因暖气不热,拒交一年暖气费成为被告,因为提供了有效证据,最终法庭核减采暖费300余元。

曾先生家住友好路附近,2013年入冬后,他发现家中暖气不太热,于是一直未交采暖费。2014年3月,曾先生多次在电视播放新闻时,将温度计放在电视旁,然后拍下电视画面上的时间和温度计的截图。

热力公司将曾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曾先生支付上年度2000余元采暖费及滞纳金。

法庭上,曾先生提供了多份照片证据。法院从曾先生测量的温度中取中间值,最终认定温度为16.9摄氏度,离20摄氏度达标温度差3摄氏度多,采暖费核减300余元。

2. 天津供暖温度标准

天津市供暖标准是18摄氏度。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用热户有以下情况时,不予退还供热采暖费: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另外,因以上原因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不达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热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1、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2、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3、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4、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
第五条 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

3. 天津供热温度不能低于多少度

标准为18度,最低不能低于16度。

4. 国家明文规定供暖不达标该如何退费

供热不达标退费流程如下:
1、根据相关规定,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应当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
2、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3、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 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供暖面积热指标,单位建筑面积的供暖热负荷。同义词采暖面积热指标。供暖体积热指标单位建筑物外围体积在单位室内外温差下的供暖热负荷。同义词采暖体积热指标。热水供应热指标:按使用生活热水的建筑面积平均的热水供应热负荷。
耗热量供热系统中不同类型的热用户系统或用热设备在某一段时间内消耗的热量。年耗热量热用户系统或整个供热系统在一年内的总耗热量。耗热定额生产工艺过程中为完成某一任务或生产某种产品所预定的热量消耗数额。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5. 供热不达标 是怎么补偿的

1、如签订供热合同,约定室内温度条款,如达不到,供热公司的行为违约,可以依合同要求赔偿;
2、关于温度标准各地不一,基本在16摄氏至18度之间,也就是说,最低摄氏16度;
3、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你家有权要求赔偿。

6. 供暖不达标拒交取暖费被告上法庭

搜集供热不达标的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供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 供暖不热可不可以十倍赔偿

供暖不热不可以十倍赔偿。供暖没有达到标准温度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

以临沂为例,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

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7)天津供热温度不达标如何赔偿扩展阅读: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十八条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供热企业收取热费时,应当采取设立便民收费点、开通网络支付等多种方式为用户提供便利。

8. 天津市供暖标准多少度

天津市供暖标准是18摄氏度。
根据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
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
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用热户有以下情况时,不予退还供热采暖费: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另外,因以上原因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不达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温度应达到18℃(+/-2℃)标准,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的温度应达到16℃(+/-2℃)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居室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 供热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原因,并予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市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热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四)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

9. 天津市冬季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18摄氏度。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温度应达到18℃(±2℃)标准,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的温度应达到16℃(±2℃)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居室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 供热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原因,并予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市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

(9)天津供热温度不达标如何赔偿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热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四)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

10. 供热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应该怎样索赔

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

低于18℃,高于16℃(含16℃) 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低于16℃,高shu于14℃(含14℃) 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低于14℃ 按日退还用户标准热费的100%。

《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第十二条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日采暖费:采暖费总额÷120(天);

(二)退费比例: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三)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10)天津供热温度不达标如何赔偿扩展阅读:

《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的室温检测及室温不达标的采暖费退费。

第三条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温度(不低于16℃),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