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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预约登记结婚审核多久

发布时间: 2022-02-09 18:26:22

A. 结婚证预约提前多久

结婚登记预约提前1-2周较为合适,因为此时可以快速的办理婚姻登记,从而不耽误其他的婚礼筹备时间。结婚登记预约不能超过1个月,起码得提前1天进行预约。

一、结婚登记预约时间

结婚登记预约提前1-2周最合适,预约不宜超过1个月,因为受理时间限制为1个月内。

1、结婚登记预约时间

在条件允许下,结婚登记预约时间提前1-2周预约较为合适。这是因为1-2周内预约能快速办理,不容易忘记或者耽误其他事情,如学习工作。如果预选的吉日超过这个时间段,也可以提前1个月预订。网上预约时间需提前1天申请,受理期为一个月。

2、结婚登记预约流程

a.阅读预约协议,同意后进入下一步;

b.选择所在区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全市内的民政局都可以登记;

c.选择登记时间,时间包含日期和具体时间(上午或下午);

d.填写双方基础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

e.在进行以上所有步骤后,预约就完成了,只需到民政局办理即可。

二、结婚登记预约注意

网上预约成功后,应该遵照预约时间和地点准时进行结婚登记。此时也要注意一些时间,避免登记受到影响。

1、一般来说,未在预约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结婚登记,预约失效。

2、办理时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预约单(有时手机显示单号也可以)。

3、发现一人办理、冒名顶替或出具的证明材料与预约材料不一致的,预约失效。

4、男方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不能一人或者委托他人,更不能冒名顶替。

5、对于因自然灾害、电力通讯或者其他设施故障等事故,导致预约服务未能及时进行,婚姻登记机关不承担责任。

三、结婚登记材料

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2、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3、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包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综合来看,结婚登记预约提前1个月都是可以受理的,但建议提前1-2周为好。当然,如果选择的吉日超过2周,那在1个月内办理即可。

B. 请问大家网上预约登记结婚的信息会提前审核吗

是的呢、、、

C. 网上预约登记结婚一般在多久时间内有效

不知你在哪个城市。
我是上海的,当时网上预约,其实就是下载2个表格,事先填好,打印出来。到时候办理手续可以快捷一些,因为这儿结婚人很多。是没有有效期的说法的。

D. 网上预约结婚登记显示在审核中是什么意思

显示在审核中说明你预约的时间还没确定

E. 天津民政局婚姻登记预约35号大概多久能办完

手续齐全,不到半小时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F. 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流程是什么样的需要提前预约吗如果需要,那么需要提前多久预约

不需要预约。带齐男女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还有两个人一起合影的人头像,两个人一起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可以了,登记完马上就有结婚证领的了,手续前后几分钟
离婚才需要提前一个月预约。

G. 网上预约结婚登记一直显示审核中

一般都是系统有问题的事情

一般就是无法审核通过了

直接不需要预约办理,直接到户籍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H. 天津预约登记结婚为什么到了选择登记机关哪里点下一步没有反应呢

先打电话预约吧。
红桥区婚姻登记处
86516225
红桥勤俭道202号区政府院内
徐建敏
结婚登记:周一至周六全天(周二、周六上午半天)

I. 领结婚证初审 受理 审查 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当时就可以办理完毕结婚证,当然前提是手续证件齐全。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