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天津市二套房新政策2022
贷款政策为:二套房首付最低为总房款的40%以上,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具体要看贷款人的个人征信和收入能力综合确定的;契税为总房款的3%,部分城市按照最新的政策具体收取范围在2%-4%。一、天津二套房有哪些政策?
1、二套房贷款政策为:二套房首付最低为总房款的40%以上。
2、二套房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具体要看贷款人的个人征信和收入能力综合确定的。
3、二套房的契税为总房款的3%,部分城市按照最新的政策具体收取范围在2%-4%。
二、购买二套房的条件
1、贷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再贷款买房,不算二套。
4、全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贷款买房算二套。
5、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买房算二套。
三、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购房人的父母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的,或者说购房人个人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的时候,在另外又购买住房的时候,一般就属于购买二套住房了,一般在购买二套住房的时候没有首次购买住房时优惠。
B. 天津二套房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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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想要购买属于自己的住房,不仅要准备足够的资金,还需要符合购房的条件,尤其是在购买第二套房上,各区域的政策是有所区别的。那么天津二套房政策是怎样的,以及二套房划分的标准有哪些,各位是否了解呢?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天津二套房政策是怎样的
1、天津二套房房贷利率会有所上调,一般是在10%至20%左右;2、在天津,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需要准备的首付款为房款的50%;3、天津户口的居民限购第三套住房,而非天津户口的居民,限购第二套住房。
二、二套房划分的标准有哪些
1、如果说个人之前是用全款购买了住房,那么再次购买住房的话,是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的。在以前的购房政策上,是实行“认贷”政策,而现在是实行“认房”,也就是说,之前全款住房,只要不卖掉,再次买房就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
2、要是个人之前有使用贷款购买住房,贷款结清之后将房子出售了,这种情况下,再次购买住房的话,也会被认定为第二套住房。那是由于个人名下虽没有住房,但是在房产中心,有过购买住房的贷款记录,而银行实行“认房又认贷”。
3、第一次购买住房的时候,是使用了商业贷款,若再次购买住房的时候,使用的是公积金,将被认定为第二套房。毕竟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不管之前是否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买房,只要个人名下是存在贷款记录的,都是属于第二套住房。
关于天津二套房政策是怎样的,以及二套房划分的标准有哪些,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天津二套房的政策是比较严格的,只有达到标准,才能够购买第二套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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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22天津二套房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2022天津限购政策:
1、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在天津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