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暖气费
1、按供热面积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采暖季非居民:40元/平方米/采暖季。
2、按供热计量收费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居民住宅的取暖面积等于取暖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面积)扣除有隔断阳台面积(不包括储藏间)、无暖气火炕间、无暖气楼梯间和管道间的面积之后剩余的面积。商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社会团体的取暖面积一般来说就是按照用热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
一、国家供暖的标准为:
1、国家供暖标准为18度,误差2度左右,不低于16度。
2、室内最适合温度应保持在室温达18度时,当供暖温度超过22度之后,室内空气会异常干燥,并由此影响人体自身的体温调节功能,造成体温上升,血管扩张,心率加快,内分泌紊乱等。
3、室内最适合温度应保持在室温达18度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40%,室温达23度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0-50%为最宜。
二、国家供暖收费标准为: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_缴纳取暖费,但是_般统_管理的_区,会统_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_般是按照_区规定的费_来算,和物业费_样,只要房屋产_相关费_,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_般暖_费不同地_的价格和收取_法不_样,以_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_般暖_费是按照房屋_积征收的。每个_每平__的价格也不是很_。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⑵ 天津采暖费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居民住宅采暖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非居民住宅采暖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现行的采暖费收取依据天津市物价局文件,是按照津价商【2008】285号“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执行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的供用热合同中约定。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