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天津资料 » 天津市遛狗不牵绳怎么举报
扩展阅读
深圳开什么车上下班 2025-02-06 03:48:39

天津市遛狗不牵绳怎么举报

发布时间: 2023-08-12 22:17:57

❶ 遇到遛狗不牵绳的,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可向12319报警。

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如果看到有人在小区遛狗没有牵绳,可以打12319举报,或者反馈给城管执法部门。要注意文明规范养犬。即使犬种为小型犬,也必须按规定为爱犬佩戴狗绳和嘴套,积极避让行人,避免影响他人出行安全。此外,市民如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可拨打12319热线或者当地城管执法微信官方账号进行举报。

我的个人观点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狗不可能无缘无故地攻击人类,但有时它们会错误地认为人类想伤害它们,并本能地攻击人类。为了防止这种事情的发生,狗的主人在遛狗的时候一定要把狗牵好,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❷ 遛狗不栓绳怎么举报

法律分析:遇到遛狗不牵绳的可以直接报警。如果带宠物狗外出,要按照规定佩戴狗牌,并采取拴狗绳等措施,防止狗伤人和传播疾病。大家自觉遵守规定,爱狗的同时不要违反相关规定,否则会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❸ 遛狗不拴绳去哪里举报

对于市民反映有主犬只,遛犬不拴狗绳的违法行为, 鼓励市民对其劝阻或者制止,同时也可以拨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文明养犬应做到以下几点:
1、棚历应依法免疫并办理《养犬登记证》。
2、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3、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神猜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4、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养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
6、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7、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二、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宠物伤人?
1、可利用智能科技,加强宠物身份管理。在司法实践中,宠物伤人纠纷往往涉及宠物身份识别的问题,现有案件常常依赖于公共监控录像来认定宠物伤人的经过和宠物的归属。但在有些案件中,受伤者因无法举证自己的伤情是由动物所致,或者无法举证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败诉。因此,为宠物犬佩戴电子身份识别装置例如二维码身份卡势在必行。
2、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现有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依赖于市民的举报,但公安机关或街道社区由于工作人员有限,往往实行“一举报一处理”,造成不文明养犬者存在侥幸心理,因此链瞎搜应当建立固定的监管平台,方便市民随手拍,加大治理力度。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❹ 遛狗不牵绳去哪里举报

法律分析: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发现遛狗不拴绳的,可以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