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天津什么时候给暖气
天津在11月15日开始给暖气。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本市供热如贺尘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关于天津供暖的其他规定。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渣禅自停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供热单位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确需拍陵暂停供热的,应当向供热办公室报告,及时告知用热户,并采取补救措施。
㈡ 天津暖气什么时候开始供暖
天津供暖时间2022年
(一)供热时间: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3月31日,共计136天。
(二)供热条件:单元供暖控制标准(高层住宅单元用热率按高、中、低供热系统统计)
1.用热率达到70%以上的单元,给予正常供热。
2.用热率为30%—70%的单元,经签订《供用热协议书》后方能供热。
3.为保证换热站安全运行,每套供热系统(按高、中、低区划分)需达到入网供热比例30%以上(含30%),方可予以启动运行;单元内供热系统(按高、中、低区划分)用热率不足30%的不予供热。
总结:2022年度全国各地供暖时间表具体时间各地情况不同,因此供暖时间不同,多数在11月开始供暖,具体可去当地政府网站查看咨询。
㈢ 天津暖气什么时候开始供暖
天津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即天津冬季供暖是从当年的11月份到次年的3月份。因为天津冬季日夜温差大,故每年的冬季都会供暖。天津地处北温带位于中纬度亚欧大陆东岸,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用累年最冷月和最热月平均温度作为主要指标,累年日平均温度小于等于5摄氏度和大于等于25摄氏度的天数作为辅助指标,把全国划分为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五个地区。
供暖要求供暖的区域主要是指夏热冬冷的地区,也包括某些南方地区。这些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摄氏度的日数为60天至89天,以及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摄氏度的日数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摄氏度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天。其气候特点是夏季酷热,冬季湿冷,空气湿度较大,当室外温度5摄氏度以下时,如没有供暖设施,室内温度低、舒适度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地区的建筑也逐步设置供暖设施,供暖方式主要以分散供暖为主。
法律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供热单位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向供热办公室报告,及时告知用热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为用热户提供方便,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