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天津市社平工资
2021年天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3528元,比上年增加8846元,名义增长[1] 增速比2020年提高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2021年天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3个行业分别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9557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75282元,卫生和社会工作162036元,分别为全市平均水平的倍、倍和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3个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41251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2489元,农、林、牧、渔业75125元,分别为全市平均水平的33%、42%和61%。从增长速度看,年平均工资增长超过10个百分点的4个行业分别是批发和零售业增长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长采矿业增长制造业增长年平均工资负增长的2个行业分别是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下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下降表12021年天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国有单位149054元,为全市平均水平的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是其他单位68856元,为全市平均水平的56%。
从增长速度看,集体单位平均工资的增速最高,增长除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其余类型单位的平均工资增速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表22021年天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登记注册类型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注[1]:文中以下增长,除特别指出外,均为名义增长。
2021年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5272元,比上年增加5410元,名义增长[1]增速比2020年提高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2021年天津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3个行业分别为金融业106216元,采矿业98317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8062元,分别为全市平均水平的倍、倍和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3个行业分别是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6313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8136元,住宿和餐饮业49923元,分别为全市平均水平的56%、74%和76%。
从增长速度看,年平均工资增速最高的3个行业依次为教育,金融业,采矿业,分别增长、和增速最低的3个行业依次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房地产业,分别下降、和表12021年天津市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注[1]:文中以下增长,除特别指出外,均为名义增长。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见国家统计局官网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贰’ 历年天津市最低工资调整时间和标准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研究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80元、每小时2.87元调整为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 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70元、每小时2.80元调整为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元。 三、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内六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调整为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友渣唤准由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调整为每月570元、每小时3.40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6元。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6年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 、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调整为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70元、每小时3.40元调整为每月650元、每小时3.90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6.4元。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59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好凯青区、塘沽区、汉沽区梁雹、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