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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落户多久可上小学

发布时间: 2024-03-03 18:57:50

1. 户口落户多久就有资格上小学

法律分析:户口迁入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30 天,在30天内就可以正常上学,但是中小学六年级和九年级第二学期是不能办理转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 天津市学区房最新政策

2022天津市和平区学区政策要求,小学一年级登记入学,须持有与和平区户籍地址相同的房产满3年,并设政策过渡期,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孩子在2025年上小学一年级,家长必须在今年的8月31日之前就要持有和平区房本,而且孩子的小学期间房子不可以出售,必须保持小学6年时间,这样算来,和平区的房子必须持有9年,中间不允许卖房,否则将失去和平区上学的资格。但是此项政策针对的是和平区二手房,对和平区二手房的销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对和平区的新房影响并不大。毕竟新房并不能承诺学区,和平区唯一有红头文件承诺学区房的楼盘是和平翰林公馆项目,这是天津市和平区唯一拥有红头文件承诺的学区房,其他楼盘均属于售楼处口头承诺而已,并没有最有力的证明。如果是转学想来天津市和平区的家长一定要提前了解,天津市的大部分重点小学并不接收转学生,所以一定要提前了解好,想要上的小学是否接受转学生,否则买了学区房也是白买,并不能上和平区重点小学。如果买的学区房没有派上用场,最终孩子还是要接受和平区统筹安排,但是一般统筹的学校都是收底学校,教育资源并不怎么样,所以也就享受不到拔尖的教育资源了,当然统筹是区内统筹,并不是全天津统筹。
天津购买房流程是什么?
1、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3、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 天津和平区上学政策户口要求

天津和平区小学入学政策
实施办法:
1.热门学校及学位短缺学校学区内每户地址六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如同一个房屋地址六年内有多个适龄儿童申请入学,房主和户主必须是适龄儿童相同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适龄儿童入学,由和平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和平区小学招生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到其它公办小学就读。
入学条件及材料
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本区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跨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先行统筹安排入学;
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学位限制
实施范围:实验小学、昆明路小学、岳阳道小学、中心小学、耀华小学、鞍山道小学、万全小学、第二南开学校小学部、万全第二小学
3.注意事项
①适龄儿童入学首先需符合当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各项政策要求,申请以上实施范围内所涉及学校的学生还需符合《和平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春历宏相关要求。
②每户地址六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六年”是指2015年起以一个房屋地址入学的在校生,从该生入学登记之日到其小学毕业之日。
③实施办法逐年过渡到位,2016年报名入学的适龄儿童,需比对学生入学信息库中2015年的房屋地址信息;2017年报名入学的适龄儿童,需比对学生入学信息库中2015、2016年的房屋地址信息;以此类推,2021年及以后,需比对之前六年的学生入学房屋地址信息,按照相关要求入学。
④房主指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不包括共有权人,入学报名的房屋有效材料不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持不动产权证的,父母共有权比例需在51%及以上、四老需100%持有产权。
⑤登记过程中,如需其他相关材料的,家长应积极配合提供。家长应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属实。如果证件、证明不属实,后果自负。
⑥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所有。
房产要求
小学一年级登记入学,须持有与和平区户籍地址相同的房产满三年,并设政策过渡期。
_2022年入学,须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
_2023年、2024年入学,须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持有;
_2025年及以后入学,须持有满三年。持有房产满三年时间截至入学当年的8月31日。
_2021年8月31日之前已持有房产的,不受影响。
_持有房产不满三年,确因特殊实际困难,适龄儿童无法在天津市其他区落户入学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小学入学、初中入学在区内统筹安排。
小学入学
六年一学位
实施范围:实验小学、昆明路小学、岳阳道小学、中心小学、耀华小学、鞍山道小学、万全小学、第二南开学校小学部、万全第二小学
1、热门学校及学位短缺学校学区内每户地址六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如同一个房屋地址六年内有多个适龄儿童申请入学,房主和户主必须是适龄儿童相同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适龄儿童入学,由和平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和平区小学招生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到其它公办小学就读。
3、注意事项
①每户地址六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六年”是指2015年起以一个房屋地址入学的在校生,从该生入学登记之日到其小学毕业之日。
②2021年及以后,需比对之前六年的学生入学房屋地址信息,按照相关要求入学。
③房主指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不包括共有权人,入学报名的房屋有效材料不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持不动产权证的,父母共有权比例需在51%及以上、四老需100%持有产权。
④登记过程中,如需其他相关材料的,家长应积极配合提供。家长应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属实。如果证件、证明不属实,后果自负。
户籍+房产限制
小学一年级登记入学,须持有与和平区户籍地址相同的房产满三年,并设政策过渡期。
2023年、2024年入学,须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持有;
2025年及以后入学,须持有满三年。持有房产满三年时间截至入学当年的8月31日。
2021年8月31日之前已持有房烂游产的,不受影响。
持有房产不扒册满三年,确因特殊实际困难,适龄儿童无法在天津市其他区落户入学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小学入学、初中入学在区内统筹安排。
报名条件
本市户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本区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跨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先行统筹安排入学;
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