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天津市特困认定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低保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
4.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
农村低保标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2.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3.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1050元;
4.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0元。
特困认定父母退休金怎么算?
1.独生子女父母补贴
当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个月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贴,也可以一次性领取,补贴标准各地会有所区别。
2.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补助
持独生子女证书,在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可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去领取一次性补助。据了解,上海市补贴力度最大,父母双方可以各领5000元。
综上所述,关于天津市特困认定标准的问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低保标准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以上内容。
法律依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B. 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
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
导语: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欢迎阅读参考。
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
适用哪些群体
天津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可享何种待遇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发放救助供养金,保障供养对象吃穿等基本生活;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按照天津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教育救助,依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怎样办理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后,可获得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除外);特困人员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特困人员死亡的,终止其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C. 谁知道天津2004年108号文件的内容,是关于特困企业的。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津政发〔2004〕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职工整体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退出市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 安置职工的原则是, 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提,依法规范劳动关咐汪系为重点,以加快企业退出市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目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安置职工的基本办法是, 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金,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职工,依法办理企业退出市场手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组织的人员提供全方衡早仔位的管理服务。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落实再就业政策,开辟就业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实现再就业。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服务型管理组织。
第五条 经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一)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
(四)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第六条 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享受以下政策:
(一)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其中,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和1%的费率计算5年;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机构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二)对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睁桥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
(四) 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号),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按照本条(二)享受相关政策;鉴定为7-10级伤残的,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按照本条(三)办理;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可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变现资产中预留。
(五)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并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托管中心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进入托管中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但应扣除滞留托管中心期间再就业资金的补贴额。经济补偿金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筹集,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与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签定托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办理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交纳、医药费报销手续等项服务工作;
(三)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办理医药费报销及退休等有关手续;
(四)为工伤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待遇手续;
(五)为“4050”(进入托管中心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人员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医药费报销以及退休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开辟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托管人员实现再就业;
(七)负责档案管理、有关资金管理、劳动保障政策解答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托管中心人员配置及管理经费。
(一)托管中心每托管100人,原则配备1名工作人员。托管中心工作人员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指派,主要负责人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主管劳动工作的人员兼任。
(二)托管中心的管理经费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筹集。市财政对职工托管中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托管中心资金管理。
(一)托管中心的资金来源是:
1.企业预留的职工安置资金;
2.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投入的资金;
3.市再就业资金支持的资金;
4.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二)托管资金支出。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于托管人员各项开支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
(三)托管中心设立托管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按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监督,定期审计。托管资金与管理经费不得混用。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
(一)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凭职工转出劳动关系和职工接收单位的有效凭证,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60%,人均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凡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凭营业执照给予最高限额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两年内免收个人存档费。
(四)鼓励用人单位接收职工劳动关系。属于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安置职工再就业。
(一)鼓励再就业公益性公司安置职工再就业。对安置职工再就业的公益性公司,按照《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29号),给予小额群体贷款、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
(二)鼓励社区就业组织或劳务派遣组织安置职工再就业。对接收安置职工再就业的社区就业组织或认定为服务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组织,按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
(三)鼓励职工组织起来参股经营实现再就业。鼓励各控股集团(总公司)和企业兴办以主业为依托、注册资本金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收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发挥他们的业务和技能专长,形成稳定的就业组织。凡是吸纳原企业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现行服务型企业规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中,认定为服务型企业或劳服企业的,可享受相应减免税和贷款等项政策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在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时应当补齐。对确有困难不能补缴欠费的企业,可补齐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欠费部分,以及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计算的人均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部分,其余欠费由企业做出还款计划,待企业退出市场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盘活企业有效资产, 妥善处理债务,优先保障职工权益。
(一)企业要协助金融机构确定土地和房产抵押债权。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处置本系统退出企业的金融债务,要与金融部门协商,统一受偿,整体解决金融债务,不得逃废金融债务。
(二)对列入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收购的退出企业用地,收购土地费用全部支付给退出企业。对企业转让、出售房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于安置职工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的条件: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职工。
(二)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准企业欠缴税款。报经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分局核定后,在职工托管期间,暂不追缴税款。
(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核准企业业务往来的债权债务,积极清收企业债权,积极偿还企业债务。不能清收的债权和债务,做封账处理。
(四)企业应积极清偿职工债务。凡不能落实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五)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准企业各项资产。凡能变现的资产要积极变现,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凡不能变现的资产,做封账处理。
(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清企业财务账户的各项收支,关闭账户,做封账处理。
第十五条 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操作程序: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制定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方案应包括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分流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资金测算、工作组织、职代会决议等内容。
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在征得债权银行的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有关职工托管和分流安置方案(含所需资金测算),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定。
(二)对具备第十四条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条件,且符合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报工商部门核准,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三)对具备第十四条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条件,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职责: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分类指导、逐步推开的原则制定企业退出市场的计划,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职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指定一个内设部门,负责做挂账处理的欠缴税款、做封账处理的债权债务、各种资产和财务账簿的管理,处理与企业退出市场以后相关的各种事务,并建立专用账户,统一核算企业的财务事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审核,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十八条 市劳动局要依托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对托管中心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调整征收、支付、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做好职工的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现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区县属国有困难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对特殊困难的区县,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D. 天津低保户2022年政策
2022年天津市最新低保标准如下: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80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40元,救助标准为每户每月294元。农村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4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为1470元。农村困难群众每人年终一次性补贴700元。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如下:
1、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低保标准,且符合天津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2、家庭成员须为天津市常住户口;
3、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家庭及人均收入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生活中拆保障是指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基培裤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搏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