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我市建设成清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及市、区县、街道(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三级管理制度。第四条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受市和本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科学研究部门,应重视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城市环境卫生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第六条对垃圾处理场、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清扫、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应合理计价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第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宣传。
飞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公共电汽车始末站、商场、市场、影剧院、旅馆、饭店、澡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牌,对公民进行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各类学校及托幼园所应安排环境卫生教育课程或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正常作业和阻挠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履行职务。第二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专业规划,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依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依照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专业规划负责制订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粪便无害化处理规划。第十一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必须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上述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厕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对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一)城市道路、广场、重点地区和居民区、街巷,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确定的规划方案负责设立公厕。
(二)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立公厕;本规定生效前已建成的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设立公厕;无管理单位的,由环卫部门负责设立公厕。
(三)公园、绿地及风景游览区,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设立公厕。
(四)各类市场,各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立公厕。
(五)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含长途客车)始末站、医院、商场、饭店、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由该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设立公厕。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临时公厕,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第十三条对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厕、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由该厕所的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改造或重建。
市区新建和改建的公厕必须是水冲式公厕。
B.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于排泄与处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排污河、排水河、以及闸涵、明渠、污水处理厂、检查井、雨水井、通气井等排水附属设施。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机关。
城市排水设施按确定的分工界线,分别由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统称为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建筑物的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第五条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水和雨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排水设施的专业规划,由市市政工程局会同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对市区排水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第七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时,必须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第八条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排水管理部门按管理分工参加竣工验收。第九条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具有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设计规范、规定和施工标准。第十条城市排水用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需要增加排水量的,应交纳排水设施建设增容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增容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标准经市物价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排水设施搭建房屋、棚亭及堆放物品;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排水设施;
(三)私自取用排水井盖、井蓖等设施;
(四)向排水河道、排水明渠内倾倒污水、粪便、垃圾或设置障碍物;
(五)在排水管线覆盖面上取土、植树、埋设电杆及其他标志;
(六)在排水管道及检查井、雨水井上擅自扒口、连接支管或乱泼乱倒污水;
(七)向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夹带垃圾的积雪,或向非指定的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积雪;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在敷设排水管道的地段埋设其他管线时,应事先通知排水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或商定的办法施工。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影响原有排水设施时,应按排水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三条排水管道干管边缘线两侧各五米以内,支管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以及其他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准新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含植被物),确需建设的,须先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四条因建设施工确需临时向排水设施内排放工程废水时,应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交纳保证金并将泥沙、杂物进行处理后方准排入,未造成排水设施损坏堵塞的,于工程结束后,将保证金退还。第十五条单位或个人因排泄雨水、污水需要修建与市政排水管道连接的入户支管时,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报送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水质水量、废水处理方案和排水入口、排水面积等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道。
单位或个人报送的资料需要保密的,排水管理部门有责任为其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六条修建与市政排水管道连接的入户支管时,须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并按排水管理部门指定部位和确定的管径进行连接。
修建入户支管应遵循管道坡度自流的原则,一般不准加压排放。因特殊需要加压排水时,应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入户支管连通市政排水管道的末端检查井应设卧泥槽,单位排放污水的出口处应设闸井,排泄粪便的户管应设化粪井,其规格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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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介:
天津市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04-27,注册资本115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李晓晖,公司地址是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新开路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120223761261045P,行业是环境卫生管理,登记机关是天津市静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业务范围是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只限于从事道路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只限于从事生活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只限于从事粪便、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垃圾渗沥液经营性处理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卫清洁及移动厕所的技术推广;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企业管理服务;汽车、汽车配件、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电子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污水、污泥、固体废弃物处理及相关项目管理;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包装服务;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除外);农机服务;化肥、木材、金属材料、塑料制品批发零售;物业管理;社会经济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办公设备租赁;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天津市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12022300003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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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天津市静海县天紫阳光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晓晖,出资日期是2011-01-10,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3000.00万,出资比例是49.00%
• 股东: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3.04%,认缴出资额是1500.000000万
天津静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6.96%,认缴出资额是10000.000000万
• 高管人员:
刘金秀在公司任职监事
李晓晖在公司任职执行董事
D. 为什么天津市沦为世界上最肮脏的地方猫狗粪便随处可见。却无人清理无人管。这是为什么呢
这个问题说的有点过了,虽说确实存在这种不文明的现象,但要说世界上最肮脏的地方就言过其实了。狗的粪便你可能看到,猫的应该不会,猫自己要掩盖自己的粪便,你应该是看不到的。至于为什么会出现狗粪便比较多,这就和人口素质和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有关了,当然首先是政府的问题,因为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首先由政府制订规则来实现,待公民习惯以后自然形成素质的提高。所以说,主要还是天津市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有限造成的这个问题。
E. 天津市养犬条例里面有没有规定大型犬如何饲养呢
下面为阁下全文播发《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买卖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养犬人自律、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畜牧、卫生、工商、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外环线以内尚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的特定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八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
(二)有远离居民区的饲养场地,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饲养、管理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单位和个人养犬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文艺演出、重要仓储等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条 已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并凭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养犬登记证。
第十一条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应当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并凭注射证明、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办理养犬注册。
第十二条 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或者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当自受让、受赠或者迁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所养犬由一般管理区迁移到重点管理区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第十三条 养犬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第一年度每只缴纳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缴纳五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具体的收取标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独居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度的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服务需要支出的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六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禁止举办烈性犬、大型犬的展览展销活动。
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第十八条 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外出时,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因登记、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外出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七)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八)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不得乱弃死犬。
第十九条 合法权益受到养犬的妨碍、侵害的,或者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三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收容犬因病死亡,犬尸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外地人员携犬来津的,必须持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并经本市畜牧部门和公安机关复核。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还须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无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将犬暂存在犬类留检所,经畜牧部门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注射后,领取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市正常养犬办理登记手续。
境外人员携犬在津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在其他地区入境后携犬来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犬尸应当在畜牧部门指定地点深埋或者焚烧,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养犬人发现或者怀疑所养犬有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外出未携带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烈性犬、大型犬展览展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犬类登记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卫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畜牧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养犬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只要是犬类,它就会保留其祖先的野性。即是外观看上去、抑或是经验证明很少攻击人的犬类,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因此,饲养犬类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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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介:
天津市益康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Thu Dec 07 00:00:00 CST 2006,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人是申新勇,公司地址是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12011279499830XG,行业是环境卫生管理,登记机关是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经营业务范围是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粪便、化粪池的清扫、收集、运输;物业管理;劳动服务;病媒生物消杀;普通货运;市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天津市益康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120112000015066
• 分支机构:
• 对外投资:
• 股东:
天津市津南区康健房屋拆迁中心,出资比例100.00%,认缴出资额是10.000000万
• 高管人员:
赵忠立在公司任职董事
孙凤江在公司任职监事
申新勇在公司任职经理
申新勇在公司任职董事长
陈国强在公司任职董事
G. 天津7个污水处理厂
村镇污水主要由生活污水和农业废水组成。生活污水成分比较固定,主要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氨基酸、脂肪等有机物,比较适合于细菌的生长,成为细菌、病毒生存繁殖的场所;但生活污水一般不含有毒性,且具有一定的肥效,可用来灌溉农田。农业废水的成分则多种多样,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地方,不同发展目标的村镇,其废水需要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在处理污水时,为减小污水排放量及其复杂程度,应结合国家正在大力推广的沼气池建设,将生活用水中的冲厕用水(黑水)和其他生活用水(灰水)分开。灰水用自然净化系统处理,黑水以及人畜粪便经厌氧沼气池处理,不但可以降低污水的排放量、复杂程度和处理费用,而且对发展农村清洁新能源,保护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污水处理站的作用是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工业发达国家的污水处理站已经很普遍,而我国村镇的污水处理站很少,但今后会逐渐多起来。要使这些污水处理站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靠严格的排放制度、组织和管理体制来保证。
有条件的村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雨污分流时,将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②雨污合流时,将合流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在污水处理站前,宜设置截流井,排除雨季的合流污水;
③污水处理站可采用人工湿地,生物滤池或稳定塘等生化处理技术,也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其他有工程实例或成熟经验的处理技术。
人工湿地适合处理纯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占地面积较大,宜采用二级串联;生物滤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或矩形。填料应质坚、耐腐蚀、高强度、比表面积大、孔隙率高,宜采用碎石、卵石、炉渣、焦炭等无机滤料;地理环境适合且技术条件允许时,村庄污水可考虑采用荒地、废地以及坑塘、洼地等稳定塘处理系统。用作二级处理的稳定塘系统,处理规模不宜大于5000m3/d。
站的选址,应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方,村镇水体的下游,地势较低处,便于污水汇流入污水处理站,不污染村镇用水,处理后便于向下游排放。它和村镇的居住区有一段防护距离,以减小对居住区的污染。如果考虑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及污泥肥田,其选址则相应的要和农田灌溉区靠近,便于运输。医疗机构的污水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污水管网,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的有关规定。利用中水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开闭装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