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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暖气不热费用怎么交

发布时间: 2025-03-19 09:23:45

‘壹’ 天津暖气不热退费标准

天津冬季供热期间温度不达标是可以申请退费的,退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详情一起来看看吧!
温度标准: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退费标准:
1、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C(含2°C)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
2、低于标准温度2°C(不含2°C)-6°C(含6°C)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
3、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C的,退还比例为100%。
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采暖费缴费时间: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有采暖需求的市民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贰’ 天津居民暖气不热向谁投诉

暖气不热找当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公司投诉,各省市供暖条例都对供暖温度有明确规定。

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2)天津暖气不热费用怎么交扩展阅读:

相关规定: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