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天津市研究生低保政策
不久前,山东诸城出现的一个“研究生低保户”成为当地民政部门的难题。今年上半年,位于山东半岛东南部的诸城重新审查全市107万居民的低保资格,了解到其中一个贫困家庭的一个孩子于2007年考取某高校研究生。这位在读研究生的低保待遇是否应当保留,迄今还没有依据可循。依照规定,大中专学生可以享受低保,而对研究生以上学历却没有提及。民政部门向上级政府请示决定,这名研究生继续享受低保生活补贴。目前,诸城的城市人口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对一个靠低保吃饭的家庭来说,家庭成员享受低保补贴的有效人数由此就显得更为可贵。在读研究生继续享受低保的消息一出,当地市民就展开了激烈辩论。不少人表示不理解,认为研究生早已经具备独立生活,养活自己的能力,不应该再靠国家补贴生活。“研究生学历的知识水平还不够找份兼职?恐怕不是不能养活自己,只是不愿意,”一网民发牢骚说。大多数人赞成这种观点。随着高等教育的国内普及,中国研究生一向凭借高学历和高能力稳获就业市场的优势,在收入水平上也是大大超出本科学历求职者。如今,居然出现了“低保研究生”占用低收入群体的社会救济资源,很多人认为这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公,呼吁进一步加强低保监管。支持这名研究生继续享受低保的一方也有他们的道理。这方观点认为不能不考虑在读研究生的生活困难,即使有“研究生”的身份,但是只要家庭贫困程度符合标准,也有平等享受相应国家福利的资格。法律上来讲,由于现行政策对高学历人才享受低保的标准并没有明确否定,诸城民政部门的做法就不违法。在中国,城市低保是政府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现金补贴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而接收救助者必须是城镇居民、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自食其力为先吕红霞(红网):也许这位研究生每月的低保收入能帮助缓解这个贫困家庭的压力,但是,让一个有足够能力经济独立的高材生享受低保,的确匪夷所思。一般来说,研究生早已成年,同龄的优秀者,不只有能力养活自己,甚至可以供养全家。追求学业进步的目的之一不也是为了早日自立,分担家庭和社会责任。作为家中有能力的一分子,这位研究生理应勇敢挑起家庭重担,而不是继续蜷缩在象牙塔里寻求别人的庇护。随着就业竞争加剧,很多大学生毕业后选择考研来逃避就业压力。应该说,研究生中有相当一部分并非潜心学术“研究”,或是为学历证,或是逃避家庭责任。如果诸城开研究生给低保的先例,对此类学生就是一种错误的鼓励。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目前达不到全免费的福利教育。对寒门学子来说,在升学与就业的岔路口,就业也许是对家庭更好的选择。即使继续读书,也要做一位自立的好青年,通过努力,尽量减少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比如申请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或者兼职。毕竟,不能为了照顾贫困家庭,而忽略对年轻人的教育和引导,纵容他们轻视责任和能力。成彪(长江商报):自古以来,知识就被认定为摆脱贫穷的有效途径。当今职场学历也在发挥重要作用,可以说是“一寸长一寸强”。为了富民强国,政府在教育领域倾力投入保证扶持贫困大学生不失学。很多学生毕业后选择读研以谋求更好职业,不乏远见。而国家低保政策的利好也使得贫困学子有更多读书机会。但笔者反对高学历者不知自立。如果家庭条件不济,就应该找家教、做零工,想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压力;起码在学习之余挤出时间以工助读,自食其力。因此,低保政策还是不要眷顾高学历,而妨碍他们学习必要的生存能力;否则,尴尬的不仅是低保制度,还有高校教育的富脑袋,穷口袋。李忠卿(千龙网):如果读书多年也不能“断奶”而继续靠国家供养,就犹如端着金碗讨饭,没有道理。一些高校学生会也能帮助贫困生勤工俭学,而以研究生的水平,业余打工,完全可以自谋生路。因此,完全靠低保求学深造必然争议很大。人人平等的低保修仰峰(红网):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有资格享受低保的都应该是文化程度低、赚钱能力差、经济困窘的弱势群体。殊不知,城市低保并不是低收入群体的“专利”,而是给予一切困窘者最起码生活保障的人道主义救济援助,意味着,申请者的生存状况是唯一标准,而与文化程度、身份等无关。诸城研究生的经济状况已经很窘迫,如果低保能帮助他完成三年的研究生课程也体现了执行低保政策的人性化考虑。此外,从提高低保资金的利用效率来看,给这名研究生低保待遇,达到助学的目的,也使低保资金用得有价值,未来“回报率”也较高。毕竟为社会多培养一名高学历人才,不但可能帮助一个贫困家庭改变处境,也能普及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周稀银(信息时报):低保政策的施行是以户为单位,以家庭总收入为标准,而不是某个具体的家庭成员个体。研究生接受学历教育并没有收入。如果由此产生政策歧视也是整个国家人才战略的短视。以贫富条件决定后教育程度显然违背了教育的公平原则。让在读研究生享受低保户待遇,并不是简单的照顾困难家庭,而是鼓励困难家庭不放弃教育投入的导向问题,可以帮助更多因贫辍学的孩子回到课堂,从长期来看,利国利民。方言(天山网):既然政策规定“无正式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享受低保,那么在读研究生肯定没有正式工作,又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应该可以享受低保。其实,很多批评者只看到了低保政策的硬性规定,而没有真正理解政策的灵活性。如果这位在读研究生毫无进取心,大学毕业后不积极找工作,还在家等着生活救济,才是真的不值得先前的低保。而且,指责一个来自贫困家庭的年轻人选择继续进修是荒谬的。在读研究生在衣食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选择读书的精神更为可贵。罗瑞明(金羊网):随着教育成本上升,供养一个大学生对一个贫困家庭实在是不容易,这名研究生家庭承受的巨大财务负担可想而知,因而,此时国家财政应该给予适当补助。在校期间,研究生可以通过打工赚钱,但并不是所有在校生都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就业市场的紧张情况造成毕业生找份工作也是千辛万苦,何况还要考虑研究生的专业、身体条件、校园规定等等因素,就是能赚点钱也难以完全支付高昂的教育费用。也许有人说,没有经济能力就不要读高学历,但是接受教育的机会,对于有钱没钱的人都是平等的。如果没钱就不能上大学,也是一种人才浪费。杨振威(浙江在线):研究生虽然学历高,但还是学生,无业,没有固定收入。尽管他们中某些人能挣点钱,但客观上不是人人都能做到。前不久,一则新闻说江苏某高校有两个女孩靠捡破烂谋生就足以说明现在大学生生存的艰难。学生还是以学习、科研为主,如果因为挣钱而浪费了求知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就不值得了。国家既然能够负担低保的费用,我们也没必要让贫困学生过得那么苦,而剥夺他们几百元的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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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天津申请低保有哪些条件
天津申请低保的条件主要有: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城市低保的审批程序 1.居(家)、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延安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登记表》;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2.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延安市城市低保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延安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4.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批,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并进行登记,填写《延安市城市低保金领取(停发)登记表》。 在市、区(县)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者治疗的民政对象,由有关民政部门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㈢ 天津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的;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或抚养能力的;3、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㈣ 学生低保证怎么办理
低保户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流程
1、居民以所在的家庭为基本单位,向长期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为了方便那些困难群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由居民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2、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访核实,主要核实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申请人必须予以配合。
3、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拟同意的,还要在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审批。
4、民政部门对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证。确定的低保对象应在社区内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三、申请材料
1、一份低保的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应该提供其关系证明;
3、有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存折复印件;
4、无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提供待业证和失业证;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近期疾病诊断书及病历,如诊断书及病历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医生签名;
6、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学习的,应提供学校的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7、离婚的单亲家庭,应提供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判决书。
㈤ 天津低保申请条件
天津低保申请条件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6、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7、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七条 下列居民、村民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
(三)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原特殊救济对象。
第八条 居民、村民有一定的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差额享受对象由市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居民、村民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差额核算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居民保障对象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核发。
㈥ 在天津申请低保有什么条件
城市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天津申请低保的条件主要有:
㈦ 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
城市低保的条件: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117元的城市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⒈非生活、上学、工作等必须的原因,办入本旗县市非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
⒉家中有固定电话,且月话费超过40元的;
⒊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⒋家庭月电费支出超过30元的;
⒌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的;
⒍因家庭成员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⒎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
⒏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⒐有出租营业性门点的;
⒑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⒒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⒓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及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⒕经查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⒖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⒗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⒘有多名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户有赡养能力的;
⒙有法定抚养、扶养人且法定抚养人和扶养人有抚养、扶养能力的;
⒚人户分离的人员,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县以外居住的;
⒛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㈧ 天津低保
不可以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居民对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村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依法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村民基本生活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特困救助、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居民、村民委员会受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发放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土地、规划、建设、农业、供电、燃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村民,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捐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第七条 下列居民、村民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
(三)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原特殊救济对象。
第八条 居民、村民有一定的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差额享受对象由市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报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作适时调整。
第十条 居民、村民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差额核算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居民保障对象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核发。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成员及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复审;
(二)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三)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问,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三章 家庭收人的计算
第十二条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与家庭人口(以户口簿和实际的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口为准)之比的值。
第十三条 居民家庭收入由下列收入构成:
(一)工资、奖金、津贴户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三)继承、接受赠与、利息、有价证券、股票收入;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村民家庭收入由下列收入构成:
(一)种植业收入;
(二)养殖业收入;
(三)劳务收入;
(四)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
(五)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奖学金、助学金、科技成果奖、见义勇为奖、独生子女奖励金;
(二)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儿童托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
(三)丧葬费、抚恤金、补助金、保险金;
(四)不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在校学生除外人居民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或村民无正当理由不劳动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收入。
计算家庭收入期限,居民以最低生活保障前3个月为准;村民以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为准。
第十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四章 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按 50%的比例承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前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原救济对象的经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临时救济金纳入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筹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纳入年度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临时救济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对最低生活保障任务较重且财政困难较大的区。县人民政府,经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预算中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作为实际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考核措施。
第二十二条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截留和拖欠。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社会慈善组织从事的社会救助活动加强指导。
第五章 保障金的审批发放
第二十四条居民、村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或本人持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居民、村民委员会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为审查或核实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区、县民政部门接到报送的材料后,在7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的,3日内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对不予批准的,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按月、村民按月或按季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及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籍迁移时,应当在 30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户籍所在地张榜公布,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金额三公开。
单位和个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民政部门应在3日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居民对 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特困救助或临时救济。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员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报区、县民政部门调整保障金或停发保障金。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对 民,凭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特困救助的居民、村民,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入国办中、小学上学的免收学杂费;属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国办高中学习的免收学杂费;进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及普通高等院校的减收学杂费的 50%,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特殊困难户及孤儿、孤残人员免收学杂费;进入托、幼园所的免收保育费。
第三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租用公有住房,其承租房屋租金标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有住房承租的优惠政策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房屋改造、住房拆迁时需安置和补偿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交纳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按收费标准减收 60%;供热费按收费标准减收 50%。
第三十四条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申请宅基地时,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一次性减半收取工本费。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以及户籍迁移,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对居民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村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超过标准不按规定告知审批管理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压、无故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不真实收入证明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区、县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及资金渠道,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㈨ 学校可以查询到哪个同学是低保户吗
可以查到,因为全国低保户和建档立卡都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的。
低保户申请条件有哪些?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3、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4、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低保户申请流程::
1、户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等有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入户评估,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3、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审核。
4、市民政局审批。
5、农村低保金实行差额补助,通过银行每季度(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拓展资料:
低保户是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在农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在农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