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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出什么事了

发布时间: 2022-04-21 09:28:48

A. 天津银行网银跨行转账交易取消怎么回事

如果转账无故取消说明这笔款并没有划出去。

B. 我的个人征信里面有一个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60万的个人消费贷款是怎么回事求解

这就说明你的名下有一笔60万的个人消费贷款。如果这笔贷款不是你本人办的,可拿身份证去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做进一步查询

C. 天津浦发银行ATM机吞款

ATM机扣款但未出钞原因复杂,但是处理方法很简单:等待24小时,一般机器故障导致扣了钱,但是客户未拿到钱,银联会24小时内自动返回等额钱币到银行卡。如果扣款未返回到你卡上,你可以根据我下面的解答进行操作
先把问题交易流程简单分析一下:
1.首先浦发的机器使用天津银行的卡,属于跨行交易,中间通过3方即:浦发银行、天津银行、中国银联。其交易流程是这样的:A客户输入密码发送交易信息---B浦发识别为外行卡,提交连接信息到中国银联--C银联将请求信息发送至天津银行--D天津银行查询磁卡信息、余额等,将结果返回中国银联并提供交易处理权限,再由中国银联返回浦发银行---E客户交易,浦发银行将交易结果返回中国银联,天津银行 --- F 天津银行扣款并支付中国银联、浦发银行手续费,并向银联-浦发支付客户所取款项 --G 浦发扣款后出钞、打印凭条、打印流水---H 客户取钞,交易完成
2.你交易发生在浦发银行,且有交易凭条,你首先确认凭条上是否提示交易成功。根据你问题描述,如果凭条显示交易成功,也就是上面的G-H步这里,问题基本可以肯定出在浦发银行。你可以要求银行提供交易流水。交易流水明确记录了ATM的每一个操作。通过流水就可以直接看到机器是否扣款、是否出钞。这个方法最直接有效。如果问题出在浦发银行,那么他下一次加钞的话,ATM必定长款3000元,到浦发银行柜台去咨询该离行机属于哪个支行,到相关支行找柜台营业员说明情况并办理退款手续。网络问题或机器问题都会导致ATM扣钱不出钱。
3.如果与浦发核实该行未扣款,但你钱确实少掉了,那么问题可能出在银联。是这样的:F步中天津银行向银联提交交易允许,然后银联向浦发下达交易指令,这个下达过程中网络超时或其他故障。指令没有成功下达到浦发银行,但是钱已经由天津银行支付给了银联。而由于网络故障银联没有成功传递给浦发。也就是说天津银行扣了你的钱给银联,银联没有成功给浦发,所以事后银联检查到他的账上多了钱,他就会把这笔钱返回到你的卡上。这个过程标准处理流程是24小时,专业术语叫“冲正”,如果这里还发生问题,钱就会留在中国银联。
所以通过上面的分析:浦发银行出问题的可能给性最大,应该找这个离行点所属的支行进行处理。即便是中国银联的问题,也需要通过浦发处理,因为你是使用了他们的ATM,花钱使用他们的服务。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

D. 天津银行网银 无法安全的连接到此页 这是怎么回事

天津银行网银登录页面,
点击个人网银2015后显示:
“无法安全的连接到此页”,
各人情况不同。
可询问银行客服。
以银行客服的说法为准。

E. 天津银行的人工服务怎么打不通查工资明细输入后都是超时,要不就是打不通怎么回事啊

打不通的时候很多有的时候是占线有的时候是接了不说话,建行、天津银行、有的农行都这样。办银行业务最好去柜台办,打电话大多时候都无效,去柜台打份流水也不花钱。

F. 天津银行跨行汇款问题

办理网上银行不收手续费,但得买一个密码信封,八块钱。
网上付款应该是不收手续费的,比如网购,网上交电话费、水电费什么的。
汇款的话,天津银行同行的卡应该也是没有手续费的,但跨行就有了,具体多少我就不太清楚了,得问银行的人。
卡与卡之间汇款没有地域问题。

G. 天津银行大股东名单

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 25.36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18.46
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91
天津恒昌圆实业有限公司 2.98
天津宁发集团有限公司 2.9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61
天津投资集团公司 2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
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1.86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1.54
拓展资料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主要作用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相关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H. 天津银行零钱通和微信零钱通是一码事吗

这个肯定不是一码事的,天津银行零钱通是天津银行里面的一项功能,微信零钱通是微信里面的功能,里面的资金什么的不能互通,所以是完全没有关系,天津银行零钱通里的钱只可以登录手机银行的时候才可以用,微信零钱通也是一样。

I.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7.8亿票据案细节曝光,这起案件造成了哪些损失

四年前的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出现了巨大纰漏,八个银行职员,里外联合骗取了数十亿,事情暴露后,经过社会各方的不断努力,最终追回来大部分钱财,但是仍然有7.8亿并没有追回,这在当时影响非常大。现在,一纸审判文书,将四年前的层层迷雾拨开,事情的真相最终大白天下。这么看来,这起案件,从经济上,共损失了二十亿;从社会公共资源上,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抓捕犯罪人员归案;从银行本身来说,损失了员工、失去了部分信誉、管理的缺失。

一个银行,最重要的就是信誉,对用人,也应该是一次不忠,百次不用。这次出现了这么大的纰漏,可见银行自身的管理有缺失,对员工的筛选用人有不足之处。社会上对票据业应该加强管理和整改。这起案件,在经济上、社会上、管理上都损失极大,要牢记教训。

J. 天津银行4亿存款失踪是怎么回事

如今,互联网金融已深入我们的生活当中,以腾讯、阿里、京东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正在引领金融创新趋势。互联网金融在狂飙突进的同时也可谓乱象丛生,部分P2P网贷公司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网络洗钱之实,其安全性受到社会广泛质疑。在涉及大额资金的时候,许多老百姓仍然觉得还是把钱存到银行更加有保障。然而,说到底银行也是由人把关的系统,同样会有出现风险事件的可能。近几年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就因为多起上亿元的“悬案”不断进入人们的视线。

4亿人民币存款不翼而飞

2013年年末,天津桑梓地实业有限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派出其财务人员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立了单位结算账户,此后该公司通过该账户进行三笔正常的存取款业务。12月5日,该公司将5000万元人民币汇入此账户,12月24日,因业务需要该公司又汇出4000万元,账户余额应为1000万元。然而几天以后,账户上的1000万元竟然不翼而飞,只剩下零头。据当事人回顾始末,整个事件显得疑点重重:2014年1月13日,该公司财务人员开户后来到天保支行打印对账单。发现账上的1000万元在2013年12月11日、16日和2014年1月6日分三次未经许可被转出,2013年12月21日该公司财务人员到天保支行打印对账单时,账户上的余额为5000万元。也就是说,桑梓地公司的财务人员曾经看到了一张由天保支行出示的假对账单。

无独有偶,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包括天津智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中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富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贵盛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福源方胜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邦友商贸有限公司及齐凤城等多个公司及个人身上。他们均在天保支行开立储蓄账户,此后也在陆续办理正常业务或个人储户时,发现其在天保支行的现金存款账户内的存款在未进行款项转出操作和存折(卡)未委托他人取款的情况下,出现了账户内存款莫名减少或消失的情形,涉及金额超4亿元人民币。

据天津市贵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姚国胜回忆:那天他在天保支行办理账户时就觉得事有蹊跷,当时他们被一位戴眼镜的男士指定到一个窗口去办理业务,由银行柜员孟亮来负责接待。据悉,姚国胜的公司也在此次事件中损失了2000万元人民币。

银行拒绝承担责任

据上述储户讲,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单位办理结算业务必须要使用结算专用IC卡验证客户身份,而天保支行在办理上述公司款项电汇业务时,没有依法、依规通过IC卡核查客户的具体身份;对储户个人的支票业务,天保支行也没有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审核。此外,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当单位储户转出5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时,应当有三级或者四级的审核过程。涉案储户被转出的资金都在500万元以上,但是天保支行至今也没有出示涉案公司账户内资金被转出的审核手续,未与储户本人亲自核实。因此可以证实的是,天保支行对于无端被转出的4亿元资金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因此,包括桑梓地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和当事人一致认为,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在本次事件中,天保支行在业务操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没有尽到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妥善保管义务,无论是由于监管不严还是因为技术漏洞,抑或是由于犯罪行为导致储户账户内的资金被非法转走,都应由银行承担赔偿储户的损失、依法兑付存单的法律责任。

然而,天保支行并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和答复,甚至在受影响储户出面要求调出监控录像、查明事实真相时,银行用强硬的态度拒绝了与他们的任何沟通,宣称“涉事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在逃”,推诿责任。

维权四年没有任何说法

针对天津银行推卸责任一事,涉事储户还向天津银监局进行了反映,但天津银监局认为对于该事件并不具有管辖权力,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因此,他们也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事发后一个月,桑梓地公司等多家公司和储户个人陆续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天津银行根据储蓄合同规定,立即支付全部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然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半年的审理,以“有案外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对提起诉讼的储户提出的印章、结算专用IC卡、签字等司法鉴定等申请既没有表态不准鉴定也没有进入鉴定程序,就裁定驳回储户们的起诉。

对此,涉事储户当然是不服的。为此,他们继续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随后,储户们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最高法院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经最高法院的审理,最终裁定撤销原一、二审的错误裁定,并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这个过程持续了两年,案件又回到原点。

然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2015年10月天津二中院陆续重新立案审理,一直到2016年12月30日,案件才有了初步结果,除了一家被伪造了汇票的公司,其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得到了支持,对其他储户,法院仅支持了储户们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却没有支持储户们要求银行给付利息的主张。储户们自然心有不甘: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的民事纠纷,居然耗费了储户们三年的时间,这三年的利息得给我们吧,于是未得到利息的储户们纷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银行支付利息。天津银行天保支行也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全部储户的诉讼请求。

2017年三四月间,涉嫌对天津银行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徐伟、孟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自2017年4月开始,上诉到天津高院的案件陆续开庭,在庭审中,天津银行方面的代理人再次提出,银行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建议法院中止审理,法院责令天津银行提供证据,天津银行截止到最后一次开庭的2017年6月19日,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天津高院为了慎重起见,又责令天津银行在庭审后向法庭提交证据,由法庭另行选定时间质证。然而,半年的时间过去了,案件毫无进展,储户多次向天津高院的承办法官催问案件审理进度,法官给出的答复是在等天津银行方面提交证据。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天津银行方面既然一直怠于提交证据,就应该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天津高院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仍然在耐心地等待一方当事人来提交证据。

该谁为大额资金失踪负责?

天津银行虽然无法保证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但系统本身应该有义务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与天津银行天保支行态度不同的是,杭州市联合银行在面对42位银行储户放在银行的数千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的情况下,不仅及时报警全力追回赃款保护储户权益,更是出面为受害储户垫付存款。

而天津银行不但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在之后的两年陆续爆出多起大额资金神秘转移的悬案。例如,2015年4月,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3亿元存款在当日就被盗走。同时,天津银行在未获合理授权情况下,将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存款账户内的1亿元资金转移,随后又分多笔汇款划回原账户。然而,即便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风控事件,天津银行还是顺利在港交所上市。据悉,2015年全年该行净利润49.32亿元,同比增长11.4%。

纸终究包不住火,随着年报出炉,针对天津银行多起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诉讼也曝光,且均指向存款神秘转移事件。作为案件频发的中心,天津银行表示,正就管辖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把本案移送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客观地说,在本案件当中,涉嫌犯罪的是天津银行的内部员工,其罪名是涉嫌金融凭证诈骗,其诈骗的是银行的资金,与储户无关。因为人民币是种类物,存款人的资金一存入银行即与其他人的资金混同,无法判断银行的经营处分行为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存款是哪一个具体存款的客户,犯罪行为针对的是银行的财产,与存款人无关,存款人的权益不受银行是否被骗的影响。

其次,储户们既然已经在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设账户,这表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无论是由于监管不严还是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阻止储户账户内的资金被非法转走,都应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

第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由是金融凭证诈骗,也就是说被上诉人的内部员工涉嫌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了银行的资金,对金融凭证有辨别义务和责任的是银行而不是储户,无论银行是基于对内部员工的信任还是基于技术手段落后而没有发现金融凭证是伪造、变造的,对储户资金被非法转移承担责任的都应该是银行。天津银行对储户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刑事案件的结果没有任何关联,那只是天津银行内部的责任承担问题,不能因为为了查明天津银行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而侵害储户的合法权益。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由于天津银行对储户款项被非法转走没有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几个亿资金被非正常转移,其过错是明显的。对于储户来说,谁犯罪与他们无关,他们只要求能够取回存款。发生类似事件的杭州等多地银行都能做到由银行先行垫付,但天津银行却没有负起他们本该承担的责任。

目前,从储户资金被非正常转移至今已经将近四年,案件迟迟没有结果,本该属于受害人和企业的几个亿资金无法拿到,公司正在面临经营严重受损、员工工资无法保障的困境,这对受害企业和个人造成的经济影响可想而知,而对其的损失负有责任的天津银行难道可以一直置身事外?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是个别员工的行为不轨,但银行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件本身说明了天津银行信息系统、内部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存在不可忽视的漏洞。对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