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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许云鹤最后怎么样

发布时间: 2022-01-18 05:12:41

A. 天津许云鹤案二审终审宣判没有,何时宣判

我估计肯定是最后小伙子耗不起,有钱的话少《给》点了事,没有了私下商量:“反正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就别绕弯子了,你准备讹多少了事?说个数就这么算了,我还有养活家人,没工夫陪你几十岁的人耗,也耗不起”

B. 天津许云鹤驾车撞人案的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许云鹤案事发后,引起民间广泛关注。单纯就案件本身的裁判来看,主要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即王秀芝的受害是否因许云鹤的行为引起,这也是该案最大的疑点。需要说明的是,在诉讼活动中,案件事实的判断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的,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实与事情的真相即客观真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前者则是具有主观色彩的认识,法律事实只能尽可能地接近真相,却无法重现客观事实。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而社会民众却怀有朴素的真假、善恶观念,将对案件真实探求的责任完全赋加于法院法官之上,因此,法官依据案件事实裁判难免会遭致社会公众的质疑。而此际法官应当做好裁判的说理工作。

C. 天津许云鹤案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 求网友:不能确定

切,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知不知道中国宪法规定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啊!?
就是怀疑的罪,没有证据证明是真的,就判无罪

D. 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佛山小悦悦事件,,,中国这是怎么了

你会如何选择?被救者应该对施救者心存感激,现实往往被救者不但不心存感激,反而咬定施救者负责赔偿,道德哪里去了,良心哪里去了,使人寒心?我们在谴责路人“冷漠”、“麻木不仁”的同时,更应谴责导致路人害怕救人后反遭诬陷和冤枉的这个“病态社会”!在自责、反省之后,我们这个社会就应该采取实际行动,通过法治制度和道德教育相结合,敢于“刮骨疗伤”,
逐步医治好我们这个社会的“缺德病”,弘扬良好社会公德,要为施救者“撑腰”。唯有这个社会变好了,人人各司其职,各安其分,我们这个社会才会真正和谐,人民才会真正幸福,我们才能活得有尊严!否则,我们只能忍看小悦悦似的悲剧还在全国各地不断地发生。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随着国人对道德标杆的正视与反省,我相信国人之道德也会随之回归,因为我相信数千年的良好道德我们代代相承…道德并没有走远,我们只是因社会的种种原因,让我们不敢第一个出来当好人罢了…北大副校长说到:“你们是北大人,看到跌倒老人你就去扶吧,被讹了,北**学院给你们提供法律援助,败诉了,北大给你们出钱。”多么深刻与豪情的一句话啊!虽然我们不都是北大人,也不一定都有好的法律援助,更不一定都有沉甸甸的赔偿金…但只要我们有良知…有一颗火热的心…我们就应该尽我所能的去帮,即使在这个复杂且法制不完善的社会,你真不敢上去帮一把,至少你也可以打个电话报警,让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帮助。同时,如果你作为一个现场事故的目击者,请你勇敢的站出来,因为我们都只是希望社会上多几个“彭宇”,而不是多几个“被讹的彭宇”。你可以做到,他也可以做到,我们大家都能做到。只有这样才能让“小悦悦事件”成为历史…不覆重演。
最后,希望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才会更美丽。也同时希望我未来的儿子还可以在老师布置“我最骄傲的一件事”的作文时,给老师交上一篇扶老奶奶过马路的小作文并骄傲的以一句“我是红领巾”结尾。谢谢…

E. 彭宇案最后是赔了还是没有赔,天津彭宇案许云鹤有没有赔10万

彭宇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书的明确要求,赔偿责任和数额都不得公开。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判许云鹤用的是三维重建模型,还原事件真相。

(5)天津许云鹤最后怎么样扩展阅读:

当时舆论压力巨大,法院提供的材料又少得可怜,我们请了上海医界最知名的骨科专家和法医学专家会诊,大家都觉得,这个案子要还原真相不容易。”李正东回忆说,“陈老师带着我们梳理出此前案件的三个争议点,在排除前两个争议点后,针对第三个关键点寻找鉴定技术突破口。

一是针对保险杠高度高于膝盖,撞击不成立的争议。陈忆九认为:汽车紧急刹车车头自然向下压,撞击时高度可以吻合。

二是护栏高度问题。许云鹤声称护栏“大约1米高”,那么身高不足一米六的王秀芝要想跨越就容易摔倒。为此陈忆九等专家专门到现场实地勘察,发现护栏高度仅为50公分,王秀芝跨越难度并不大。

三是王秀芝右小腿骨折是撞伤、还是摔伤,抑或是撞击后摔倒所致?陈忆九决定利用“虚拟解剖”及“损伤生物力学重建” 技术来还原真相。

“这门技术的核心是用人体数据构建正常状态和损伤状态的模型,通过两者的对比,加载不同的致伤条件,模拟损伤形成过程。”尽管当时这门技术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但他们还是决定试一试。李正东接下了这个活。

这是一个重复、漫长和枯燥的过程。

“当时比较幸运的是,医院保存了王秀芝案发时拍摄的双腿CT电子数据,这些数据很完整,是我们三维建模的关键。我先给王秀芝的右腿构建了损伤后的模型,然后再利用其左腿的数据用镜像(对称反转)的方式构建了右腿损伤前的三维有限元模型。”李正东说。

再接下来就是要对外力作用下的人体损伤过程进行仿真比对。“假设、求证、否定,再假设、再求证、再否定,我们从不同方向、按不同大小的力量对损伤状态加载求证,前后进行了100多次的加载,中间不留灰色地带,力求整个求证比对过程是完整而不留盲区的。”李正东说,这个过程下来,王秀芝的损伤仿真模拟渐渐明晰了起来。

根据这些完整的实验数据,陈忆九做出了判断:王秀芝腓骨小头骨折由撞击直接形成。

“陈老师认为,一方面摔倒致伤位置不符,作用力的大小也不符合摔伤形态;另一方面影像显示胫骨呈现倒T形骨折,符合撞击致伤的形态。”李正东说。

生物力学最直观地模拟了许云鹤案的事故现场,其说服力不言而喻,彻底避免了以往依靠“经验判断”而备受争议的尴尬。二审开庭,陈忆九亲自出庭,并当场呈现了生物力学模拟仿真的事故现场,面对这一切,许云鹤沉默了……

法院最终判决,许云鹤撞伤王秀芝的事实成立,根据各自事故责任,许赔偿王10.86万元。

F. 想知道天津许云鹤案子现在怎么样了

许云鹤真不是个值得同情的人,由于他思想意识的局限和对社会认知的浅显,不假思索的做出了一件既不符合我国法律又不符合马列主义客观规律的事情,导致了中国千年封建社会推崇的儒家道德底线彻底崩溃,直接使社会新思维和旧道德的分裂和拥有新思维的人和墨守旧道德人群的分野。分裂造成动荡,分野造成混乱,这一系列的动荡和混乱造成了社会的矛盾和国家机器的卡壳,对于法律对于国家对于人民都是弊大于利的,我们网民要纠正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使之顺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不要盲从不要墨守,要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看待问题,缓解矛盾疏导压力,使我国社会得到健康发展。

G. 许云鹤案

可以在网络贴吧里参考图片和一审判决书文字版,地址是:

http://tieba..com/p/1337886550

【一审法官判决书中三大漏洞!】

一:没有定性本案为“交通事故”

二:没有王秀芝伤残的成因

三:判决书中说理部分自相矛盾

解释:

一:没有定性本案为“交通事故”

判决书中定性部分原文是:“综上、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这是一句错误逻辑的话!“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这是正确的,这是“争议”!不是确定的“交通事故”不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进行缩句,法官省略了一个字“的”!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的争议,缩句为“本案属于争议”!而没有说“本案属于非接触**通事故”;

二:没有王秀芝伤残的成因:(楼下付判决书原文与王秀芝骨折位置近期照片,没找到法官认定的伤残成因文字,只有描述原告王秀芝自述“伤残成因”的文字)

本人认为【王秀芝伤残的成因】——旧伤复发!

具体解释为“因王秀芝在提包时候跨越公路护栏过程中,小腿磕到护栏影响重心平衡,继而动作变形扭到曾经平台骨折的位置,使之旧伤复发。”

理由是:

1:没有证据表明王秀芝骨折位置上有淤青、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等症状。倘若人被车撞成腿部骨折了,骨折位置不可能没有淤青,这属于众所周知的常识。

2:当事人律师官方微博中记载王秀芝其中一份的病例中日期显示为“2009年3月10日”这显然是事故之前的日期。

3:王秀芝5天就出院终止治疗了,没有接受交通队指定医院要求的手术建议,当时若通过解剖手术,是可以很明确地看出是否有旧伤的。王秀芝有预谋混淆新旧伤口特征的嫌疑——时间拖得越久,就越容易模糊新、旧伤的界限。

三:判决书中说理部分自相矛盾

判决书矛盾的地方在:以下两点的矛盾

1、“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委”的含义为: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

2、在此短距离内作用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以上两点为判决书中原话。

根据以上矛盾点2来看,法官认为许云鹤的车对王秀芝的倒地有影响,什么影响呢?是王秀芝发生惊吓——这不就是因为被吓而倒地吗?如果被吓而倒地成立,那么必然就排除了“被撞而倒地”。

根据以上矛盾点1来看,“不能排除车与人的接触”与“排除了被撞而倒地”矛盾。

另:【质疑】王秀芝为什么不公开X光照片与初诊病历!换做任何一个人在受到媒体与民众的质疑声下,都会在第一时间公开当时的X光照片和初诊病历的。这对于王秀芝,是很简单的事情。

她可以把许云鹤的当时的停车照片放在微博里,为什么不能把对她最有利的证据也放上呢?她后来断章取义的放了第一次笔录,想证明许云鹤承认过“我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许云鹤亲口否认了他说过这句话,这是JJ自己写上去的。

那么王秀芝为什么不把整个笔录都传在网上呢?她显然手里有全部的笔录,许云鹤与他的律师都没有,后来律师通过司法程序取出了完整笔录,许云鹤在第一时间就把笔录公开了!

我们有理由相信王秀芝在刻意地隐瞒证据!因为此证据很可能对她不利。

判决书文字: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0)红民一初字第837号

原告王秀芝,女,1942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莉萍(原告之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云鹤,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军(被告之父),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秀芝与被告许云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莉萍,被告许云鹤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秀芝诉称,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原告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的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遇被告许云鹤驾驶津HAK206号轿车沿红旗路由南至北行驶,被告所驾车辆前部撞到原告腿部,原告被撞弹起后,趴在该车前部,又倒在地上,事发后,被告送原告至人民医院治疗,但后来被告否认其车撞到了原告,交通队也没有作出责任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经指定至人民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盖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症,医院建议手术治疗,但因原告没有钱做手术,只住院5天就出院了。

出院后,原告经交通队口头许可至其他医院治疗。现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232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723.6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鉴定费1000元及鉴定检查费90元,要求被告全部予以赔偿。

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王秀芝是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拍摄的津HAK206号车辆的照片,证明当时原告与被告车辆有接触,车上有掉漆皮的部位;

2、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影像报告书、医疗费票据、天穆骨科医院、咸阳路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93756部队医院医疗费票据、处方笺及费用清单,证明原告的伤情及医疗花费;

3、护理人员王莉萍与其夫孟繁杰的结婚证、孟繁杰身份证、“丽萍时装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王莉萍工作性质系个体经营者、每月收入3000元、护理时间为从原告事发起16个月;天津市金矛梳理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人员王莉娟的务工证明,证明王莉娟护理原告1个月误工损失为2000元;

4、出租车发票,证明因就医发生的交通费损失;

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检查费票据,证明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及因鉴定花费鉴定费1000元、检查费90元。

被告许云鹤辩称,津HAK206号车辆系其所有,上一年度交强险保险期间期满后,因故导致事发时未及时投保交强险。事发时,被告驾驶津HAK206号轿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发现原告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在跨越过程中原告不慎摔倒在红旗路南向北第一条机动车道内。被告发现情况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车辆在原告身前停住,双方无接触。被告从未承认过碰撞过原告,为此,被告主动申请进行车辆痕迹鉴定,鉴定结果为不能确定津HAK206号车辆与人体接触。原告伤情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亦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许云鹤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庭审质证情况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车上掉漆部位是之前在高速路上石头碰撞的痕迹,与本起交通事故无关。被告对原告提供其他证据均未查看,认为与其无关。

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认为,原告仅依据此证无法证明津HAK206号车辆掉漆部分系与其相撞所致,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对证据2,原告提供的人民医院的医疗证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虽自行在其他非指定医院诊治,但不能因此就当然排除或完全否定相关医疗费的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他非指定医院出具的内容真实的医疗证据,本院认为,其他非指定医院对原告的医治确定为指定医院人民医院所诊断伤情、且医疗费的构成、数额合理,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护理人员王莉娟的每月工资2000元,护理人员王莉萍的工作性质为经营服装的个体工商户,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莉萍的每月收入为3000元,收入标准应参照事发时2009年度天津市批发和零售业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33063元/年计算。

原告主张事发后第一个月需要两人护理及出院后仍需要一人护理15个月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嘱,但考虑原告受伤时已达六十七岁,根据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记录中“患者于我院急诊行石膏托固定,行右膝MRI显示:右膝内外半月板损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及外侧韧带损伤,建议手术治疗,但患者要求出院”的记载以及原告的治疗时间,右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的客观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住院期间5天需要两人护理,出院需要一人护理三个月,原告提供的证据4、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被告许云鹤系津HAK206号车辆所有人,事发时津HAK206号车辆未投保交强险。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被告许云鹤驾驶津HAK206号轿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遇原告王秀芝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原告倒地受伤,天津市**交通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2日出具公交证明【2009】第0510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当事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

**西站大队于2009年10月27日向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津HAK206号车是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接触。

**西站大队于2009年11月4日收到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该《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

综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事故发生后,原告经指定至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及外则韧带损伤等症。于2009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住院治疗5天,行石膏托外固定、发生急救费120元、医疗费5718元,原告出院后自行至天穆骨科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246.4元,至咸阳路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527.22元,至中国人民解放军93756部队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3721.34元。综上,原告共支付医疗费10332.96元,原告住院期间为王莉娟、王莉萍两人护理,出院后三个月为王莉萍一人护理,王莉娟的误工损失为333.33元(2000元÷30天×5天),王莉萍的误工损失为8605.43元(33063元÷365天×95天);综上,原告的护理费损失共计8938.76元。

2011年3月23日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2011】鉴伤字第158号伤残评定意见书载明:王秀芝右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定残时年满六十八周岁,其残疾赔偿金参照2010年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87454.8元(24293元/年×12天×30%)。原告因鉴定支付鉴定费1000元,检查费90元,原告因就医支付交通费723.6元。

另查,2011年4月18日,本案审判人员至天津市人民医院就原告伤情的成因询问了参与为原告治疗的张寅龙医生,其表示无法确定原告伤情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

再查,本院就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2009】痕鉴定第730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的鉴定意见,特向出具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咨询其具体含义。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4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中心出具的2009迹鉴字第730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委”的含义为: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

另,本院至天津市**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调取了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档案,被告许云鹤事发当天接受交通**询问时做如下陈述,其当时驾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靠中间第二条车道向第一车道并道,因前方有大货车,其在并道前并未发现原告,并道后距离原告4、5米时才发现原告。

原告当时好像被护栏绊了一下,踉踉跄跄往前跑了两步摔在地上,被告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停车时距离原告1、2米。交通队根据被告许云鹤标注的原告倒地位置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载明的原告倒地位置与被告驾驶车辆距离为2.4米。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首先,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驾驶车辆是否与原告发生碰撞进行诉辩与举证,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本院自人民医院的调查笔录,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法规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综上、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被告许云鹤未及时投保交强险系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故交强险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应由被告许云鹤承担,被告依据《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不能证明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其减责事由是行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减轻。

本案中,原告王秀芝跨越中心隔离护栏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应适当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应当有法律依据,损失范围应当合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支持原告医疗费10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938.76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交通费723.6元、残疾赔偿金87454.8元。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范围为110840.12元,被告许云鹤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723.6元,护理费8938.76元,残疾赔偿金87454.8元,共计107117.16元;其余损失医疗费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共计3722.96元。被告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489.18元;综上,被告许云鹤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四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许云鹤赔偿原告王秀芝经济损失108606.3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6元,原告王秀芝担负1336元,被告许云鹤负担2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雷

代理审判员商轶

代理审判员张彦海

2011年6月16日

书记员安媛媛

H. 天津许云鹤案件现在到底怎样啦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I. 好事做不做零六年有彭宇案,今有天津许云鹤案。是社会凄凉,还是人情淡薄

打酱油经过,看\了你的题目顿足一言:助人为乐之所以被世人赞叹是因为它岀于真心,不求回报!既然做了,就不要有那么多怨言,奢求回谢,
慰心自安就是够了,毕竟这只是一种社会美德,并没有谁要求谁必须去怎么做!只是内心人性的善意美德呼唤自己需要那样罢了,我们每个人也都可以选择做或者不做!但它的精神就像濮存昕说的那样:它就像黑暗中的一盏灯,照亮黑夜中的人前行,灯越多,这世界上的黑暗就会越少……

J. 你怎样看待“许云鹤案”啊我怎么感觉那个老太太无理反缠呢

我对那个老太太相当愤怒,正是有这样一些人的存在才让整个社会陷入诚信危机和道德危机。在这个敏感而残酷的社会,没有什么瑕不掩瑜,当一个污点出现,l立刻被舆论无限放大,追根溯源,尤其是这种涉及自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上,当施善的风险加大,骨子里的自私立马压过道德的自守。而那个老太是把这个风险提高的始作俑者,她的决定把人们心中徘徊的救人与否的犹豫硬生生地捻灭。但是,这毕竟是少数,我们不必为了这样的恶性放弃自己的善举,像前不久扶了老人却被反打一耙的孩子说的: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我还没有足够帮助她的能力。那样的坚持和善意是对某些人最大的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