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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政区如何变更

发布时间: 2022-05-07 17:48:06

① 天津市行政区划的简介

1、辖区16个。天津市共辖15个区、1个县。11,760.26平方公里(中国省级行政区第30名)。市区面积4334.72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500平方公里。天津市南北长189公里,东西宽117公里,海岸线长153公里。天津市拥有中国56个民族中的52个。人口最多的为汉族,占全市人口的97%。少数民族人口26.38万人,少数民族主要为回族(2%,172358人)、满族(0.6%,56555人)、蒙古族(11331人)、朝鲜族(11041人)。50人以下的少数民共有28个。

2、1956年1月1日,天津将市区以序数排列的一至八区分别更名为:和平区、城厢区、河北区、河东区、新华区、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

2009年11月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三个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

② 天津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是真的吗

您好,这个今天媒体报道了,江苏省民政厅已经正式说明这个是假的,不真实的,是个人杜撰的小道消息,望采纳。。。。。

③ 天津市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批复蓟县撤县设蓟州区。 《国务院关于同

蓟县就要撤销了。

④ 天津行政区划应由何机关决定

法律分析:政府部门。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包括:变更方案,变更理由和依据,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行政区域变更地图。

法律依据:《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行政区划变更,以上级机关依照权限所作的批准答复为法律依据,一经批准生效应执行。

(一)区、县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变更批准生效以后,由提出报告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

(二)区、县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批准生效后,由有关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需由有关部门办理的事宜,由各有关部门协调实施。执行情况和结果应报告市人民政府。

⑤ 天津的行政区划

天津有15个市辖区(其中1个副省级区)、1个县,共有乡镇级区划数为240个。市辖区分为中心城区、环城区和远郊区。
《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提出“双城双港、相向拓展、一轴两带、南北生态”城市规划理念。其中,“双城”是指天津市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双港”是指天津港和天津南港;“南北”指市域中北部及南部;“北端”是指蓟县北部山地丘陵地带。
中心城区是天津的发祥地,也是文化教育政治经济商业中心。按照服务业功能,中心城区按照“金融和平”、“商务河西”、“科技南开”、“金贸河东”、“创意河北”、“商贸红桥”的功能定位。
滨海新区是天津市下辖的副省级区、国家级新区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宜居生态型新城区。由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整合而成。
2015年8月,国务院已批复同意撤销天津市宁河县、静海县,设立天津市宁河区、静海区,相关的行政区域界线、政府驻地均未做调整。此番调整后,天津市的行政区划将由13区、3县的格局,变为15区、1县的格局,仅剩蓟县尚未划区。 行政区 面积 邮政编码 政府驻地 和平区 10平方千米 300041 小白楼街道 河东区 39平方千米 300171 上杭路街道 河西区 37平方千米 300202 大营门街道 南开区 39平方千米 300100 长虹街道 河北区 27平方千米 300143 望海楼街道 红桥区 21平方千米 300131 西于庄街道 滨海新区2270平方千米300457塘沽街道东丽区 460平方千米 300300 张贵庄街道 西青区 545平方千米 300380 杨柳青镇 津南区401平方千米300350咸水沽镇北辰区 478平方千米 300400 果园新村街道 武清区 1570平方千米 301700 运河西街道 宝坻区 1523平方千米 301800 宝平街道 宁河区 1414平方千米 301500 芦台镇 静海区 1476平方千米 301600 静海镇 蓟县 1593平方千米 301900 文昌街道

⑥ 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如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6)天津行政区如何变更扩展阅读:

行政区划变更注意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文件,图纸等,均系国家档案资料,应当严格管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图,未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不得翻印,出版。

各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共开发利用,应维护行政区划管理,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

凡我区境内的农,林,牧场及工矿企业等单位使用的土地,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

我区境内跨越行政区域的吊庄移民,搬迁稳定后在设置行政建制,划分行政区域时,经迁出,迁入县协商同意,移交迁入县人民政府管辖。

⑦ 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区划变更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行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报批权限,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牵头,有关部委参加,在反复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择优选择,拟定最佳方案,以国务院总理的名义提出议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区(盟)的设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驻地迁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区(盟)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地级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四、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以及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县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转呈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所在的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转呈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六、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七、乡、民族乡、镇、区公所的设立、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区公所)驻地的迁移,乡、民族乡、镇的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转呈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街道办事处的设立,由所在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及其驻地的迁移,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变更方案,设区的市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报请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⑧ 行政区划体制的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一)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涉及两个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必须同意;乡改镇、乡镇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更名的,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级政府名义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调整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二)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同一地级单位内涉及两个县级单位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事先应充分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双方政府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县改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县级政区命名、更名等,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级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地级单位之间的区划调整,由双方政府分别拿出同意的意见上报省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
4、若国务院同意调整,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民政部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5、省人民政府接到国家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⑨ 天津市新的行政区划图

天津,简称津,又称津沽、沽上、直沽、丁沽、津门、三津、瀛津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四个中央直辖市之一全市辖15个市辖区、3个县。

下辖地区: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
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
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北辰区
津南区武清区宝坻区
静海县(静海镇)宁河县(芦台镇)蓟县(城关镇)

行政区划

1949年1月15日,天津下设11个行政区。

1949年3月,塘大市划归天津市,改为塘大区。

1949年10月1日,天津市被定为中央直辖市。

1952年4月21日,天津县划归天津市,塘大区改为塘沽区。

1952年10月10日,天津市将原行政区合并为8个行政区。

同时,将市区农村部分划归天津县,将原天津县的灰堆地区划入市区。

1953年5月14日,天津县行政建制撤销,设立了东郊、西郊、南郊、北郊4个郊区。

1953年7月4日,汉沽市划归天津市,更名为汉沽区。

1956年1月1日,天津将市区以序数排列的一至八区分别更名为:和平区、城厢区、河北区、河东区、新华区、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

1958年2月11日,天津市划归河北省,作为省会所在地。

1958年10月1日,天津将市内8个行政区调整为6个行政区,撤销了城厢区和新华区,同时将东、西、南、北4个郊区分别并入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加上和平区及塘沽区和汉沽区共辖8个行政区。

1958年12月27日,天津专区与沧州专区合并,划归天津市。另外,唐山专区的宁河县划入汉沽区。至此,天津市除原8个行政区外,还辖有武清县、霸县、任丘县、静海县、河间县、沧县、黄骅县、交河县、献县、盐山县、吴桥县、宁津县等12个县。

1960年6月25日,汉沽区划归唐山专区,蓟县、宝坻县划归天津市。

1961年7月17日,天津专区从天津市划归河北省,蓟县划归唐山专区。

1962年2月1日,恢复天津市东、西、南、北4个郊区。

1962年11月6日,汉沽区又划归天津市。

1963年2月2日,北大港从黄骅县划入天津市,建立北大港区。

1967年1月1日,天津市从河北省划出,恢复为中央直辖市,河北省省会迁至保定。

1970年1月,撤销北大港区,将其并入南郊区。

1973年8月10日,河北省的蓟县、宝坻县、宁河县、武清县、静海县5个县划归天津市。

1979年11月6日,北大港区从南郊区划出,成立大港区。至此,天津市共辖18个区县,其中中心区6个,即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环城区4个,即东郊区、西郊区、南郊区、北郊区;滨海区3个,即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县5个,即蓟县、宝坻县、宁河县、静海县、武清县。

1992年2月12日,东、西、南、北4个郊区分别更名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

2000年6月13日,撤销武清县,建立武清区;

2001年3月22日,撤销宝坻县,建立宝坻区。

2006年,天津市辖15个市辖区、3个县。(下附各区县详细情况)

2009年11月9日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三个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

2015年8月,国务院已批复同意撤销天津市静海县、宁河县,设立天津市静海区、宁河区,相关的行政区域界线、政府驻地均未做调整。此次调整后,天津市的行政区划将由13区、3县的格局,变为15区、1县的格局,仅剩蓟县尚未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