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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换车牌照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1-22 19:00:41

A. 天津车牌照不到两年'能换车吗

你好朋友、可以正常进行更换车辆的,天津车辆的牌照不到两年是可以正常更换的,但是要重新换领车辆的号牌,原号牌是无法保存的。

B. 我有一个天津牌照车,六年啦,想换个车应该怎么弄

先卖了,然后网上申请更新指标,买新车。

也可以直接去4s店估价 ,如果价格合适4s店就全可以弄了

C. 在天津, 名下两辆机动车 其中一辆已经牌照换过一次车了,想换车,其中一辆车已经更换过指标了怎么办

没有问题的另一辆可以过在你老婆名下

D. 我的车是天津牌照,想更换一个天津牌照号,怎么办手续

简单,弄丢,然后找回来换一套手续

E. 本人名下有辆津牌的车,换新车想用旧车的牌照,然后把旧车迁到外地去也上在本人名下,该怎么办理。

天津本地更换车辆,使用原号牌,可以在车辆登记车管所办理,但是你得先去把旧车迁移到外地,在落本人名称时,需要在异地取得暂住6个月以上条件方可申请暂住地机动车落户。你的旧车迁移走后,原号牌保留3个月,可由新车在限定时间内使用,超出自动收回。

F. 天津汽车置换车牌怎么办

去公安局备案,,然后去车管所去重新申请办理机动车牌照

G. 名下有辆天津牌照的车,又买了新车想用旧车的牌照,把旧车上个外地牌照,也办在自己名下需要怎么办理

名下有辆天津牌照的车,又买了新车想用旧车的牌照,把旧车上个外地牌照,也办在自己名下需要怎么办理。去车管所办理即可

H. 在天津市如何更换机动车号牌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咨询网站: 天津政务网(www.tj.gov.cn) 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www.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电 话: 24539021,24539022,24539353, 24539354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邮 编: 3002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 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 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 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要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 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 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 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 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 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 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 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 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 的,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 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 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公布。 第五条 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 部门,加挂“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调控办)牌子,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 作,并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 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 文件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 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人 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 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 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 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 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 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 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 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 请。需要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 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服 务窗口提出申请。 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 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 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 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 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 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 共计5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 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 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 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改 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 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 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 的核实凭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 证。 第十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 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 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 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 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 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可 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 年新开工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 个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 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累计达 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 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 再增加1个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 数量。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 行。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 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 国人; 4.持有效天津市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 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 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 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 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 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 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 发送至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工 商、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 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 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 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 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 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市调控办。市调控办对通过审 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 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 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 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 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 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按照市调控办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 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 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 议成立的其他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 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 由。 第十五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 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 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 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 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在服务 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 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六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 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 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 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 文件。 第十七条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每月1次。 市调控办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 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 日则相应顺延。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 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十九条 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接 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一条 市调控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 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 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 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 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 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 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 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 第二十四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 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 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 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 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 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 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 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 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 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 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 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调控办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 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 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普通 车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 置。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节能车增量指标, 市调控办将其调整为普通车增量指标,纳入次月摇号配 置。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 完成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 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二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 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普通车增量 指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条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 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 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市调控办办理放 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 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 控办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 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 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 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 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 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 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 险车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 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 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 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 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 客车,凭法院、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 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但不产生更新指标。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转至名下无车的 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 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 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 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 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 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 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 新指标。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 被盗抢后,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 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指标申请。 (一)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追回被盗 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 或者在使用指 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 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 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 业务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 诺书,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 (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 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 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通过电话预 约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 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 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车辆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 除外; (五)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需要改 变车辆性质的。 第四十三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 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 为放弃指标。 第四十四条 节能车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登记。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 记。 其他指标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第四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置节能车和新能源 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 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 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 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 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 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 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 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 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 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该申请人 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 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 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 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省 (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 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 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指标申请条件,竞 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共同出具 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 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是指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组织。 (二)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 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三)节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 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节油 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小客车。 (四)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 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 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五)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 款和退税。具体纳税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六)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 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 证明。 (七)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 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等的小客车。 (八)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教练 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A802-2008)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 为“出租客运”、“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教练”的 小客车。 (九)服务窗口,是指市调控办指定的办公窗口。 (十)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均包含本 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试行期一 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 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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