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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养禁养犬会怎么样

发布时间: 2022-06-12 01:01:38

1. 禁养犬已经养了怎么办

既然已经禁养犬了,你又痒了怎么办?
那么你就完全可以找一个比较不错的人送给他
比如说找个乡下人亲戚送给她家里寄养,你如果舍不得,可以过一段时间去看一看
否则的话,你也会坚持养狗,会有麻烦的

2. 已经养了的禁养犬怎么处理

禁养犬已经养了,如果被有关的部门发现的话,那么禁养犬会被没收的,而且还会处以罚款。

由于近年来流浪狗不断增加,加上养狗人缺乏应有的管理,流浪狗、家养狗伤人事件不断出现,引发的纠纷不少;由于个别养狗人缺失公德心,没有及时当好铲屎官,破坏了环境,有的扰民,等等这些,而引起了大家的反对养犬的呼声。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出台相关的管理法规或规定,来规范养犬。这也是适时的,正确的。作为养犬人,也应该支持与遵守。

但出台或规范养犬规定,不是禁养狗狗。不能因为狗伤人咬人,就一棍子打死,全社会不能养狗了。这个要区别开来。只要有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的引导,提高了全民的素质,就一定能够实现科学养犬、文明养犬、和谐养犬的。

想要饲养狗狗,但是需要根据相应耳朵法律法规饲养。

3. 禁养犬已经养了怎么办

禁养犬已经养了会没收犬只。主人养了禁养犬,那肯定是会被执法部门没收犬只的。执法部门除了会没收犬只,还会视情节恶劣程度对主人处以罚款。禁养犬无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这里的物业不单单指小区物业,而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禁养犬优点

实行全面禁狗政策,在短时间内狗狗的数量会急速减少,也许不会出现走在路上无故踩到狗屎的倒霉事情发生,狗咬人事件也会减少、所谓的爱狗人士高速拦车行为也会消失,狗患问题会得到解决。

从小狗、狗粮、狗服装、狗玩具、以及相关的宠物用品的售卖,到多如牛毛的宠物医院,无数人靠着这条产业链而活着。但是,可以看到光宠物相关的商品件数就高达40多万件。

4.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建立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相关问题。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免疫、登记和监管等信息共享,牵头协调养犬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养犬管理联合执法。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对犬只狂犬病疫病进行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相关单位负责辖区内犬只强制免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等工作,收集、处理和溯源公共场所发现的死亡犬只,防止疫病传播。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养犬知识、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权对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发现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第六条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第七条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制度。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第八条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证明。犬类免疫证明应当注明养犬人信息、犬只品种、体高、体重、体长、毛色和免疫情况,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植入电子芯片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第九条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第十条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重点管理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或者指定人员管理犬只。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公安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申请书;
(二)犬类免疫证明;
(三)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填写独户居住承诺书;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工作需要养犬的有关材料。
公安部门对养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犬只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将养犬登记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公安部门可以采取线上登记、依托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养犬登记等方式,方便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准养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幼犬转让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

5. 厦门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都有哪些处罚

关于不文明养犬行为,《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有罚款、没收等,具体如下:

1、无证养犬或者未定期免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同时要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携带犬只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如若违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对犬只予以没收。

4、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时,应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并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如若违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

(5)在厦门养禁养犬会怎么样扩展阅读

厦门市执法局加大养犬执法力度

6月以来,厦门市执法局联合市公安局、区城管局开展整治行动18次,立案查处4起,罚款合计4400元;指导禾山中队、鼓浪屿一中队等6个属地中队查处15起,罚款合计3950元。

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养犬执法力度,促进市民文明养犬意识的提升。从整治效果看,截止目前,厦门市全市新增犬证办理数量3238本,由年初的8000本剧增至11238本。

6.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相关问题。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免疫、登记和监管等信息共享,牵头协调养犬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养犬管理联合执法。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对犬只狂犬病疫病进行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相关单位负责辖区内犬只强制免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等工作,收集、处理和溯源公共场所发现的死亡犬只,防止疫病传播。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养犬知识、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权对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发现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制度。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重点管理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或者指定人员管理犬只。”七、将第八条修改为:“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证明。犬类免疫证明应当注明养犬人信息、犬只品种、体高、体重、体长、毛色和免疫情况,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植入电子芯片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公安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申请书;
(二)犬类免疫证明;
(三)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填写独户居住承诺书;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工作需要养犬的有关材料。
“公安部门对养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犬只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将养犬登记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公安部门可以采取线上登记、依托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养犬登记等方式,方便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九、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十、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重点管理区准养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幼犬转让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

7.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建立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第三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知识、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第六条本经济特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第七条在本经济特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犬只。第八条申请养犬,应先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犬类免疫证应当注明犬只品种、体高、体重、体长、毛色和免疫情况。第九条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公安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申请书;

(二)犬类免疫证;

(三)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的复印件,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独户居住的证明等材料;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应提供工作需要养犬的有关材料。

公安部门对养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犬只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五日内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身份识别芯片。第十条养犬人应定期持犬类免疫证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第十一条养犬应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缴纳管理服务费。

导盲犬、助残犬,经过认定后免收管理服务费。第十二条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第十三条准养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幼犬送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强制免疫,并将幼犬转让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换养幼犬的,应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个人迁移以及长成大型犬的,养犬人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给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无证养犬。第十五条临时来本经济特区的人员携带犬只的,须持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犬只被携带进入本经济特区二个月以上的,养犬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养犬登记证。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经济特区。第十六条犬只不得放养。

禁止携带下列犬只到户外活动:

(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中转运输的犬只;

(三)带入本经济特区,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妥养犬登记证的犬只;

(四)除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助残犬之外的大型犬。

因登记、检疫、免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带前款规定的犬只到户外的,应将犬只装在笼内、袋内或为犬只戴嘴套、佩束犬链牵领。

8. 厦门的养狗政策

可以养,但是必须上户口,上了以后不能带上街,只能呆在家里,身长超过60cm,身高超过40cm的都不能带上街,4月2日起开始办证,有2个月的时间,之后没证被抓到要没收,还要罚你款,详情你可以看厦门宠物网上有: www.xmdog.com

9. 厦门的28种禁养犬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厦门市禁养烈性犬的品种和大型犬的标准如下: 一、禁养烈性犬有28个品种:藏獒、比特斗牛梗、牛头梗、贝林登梗、凯丽蓝梗、阿根廷杜高、巴西非拉、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二、大型犬标准:体高超过40厘米(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体长超过60厘米(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的犬类。

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刘赐贵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0年11月2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自2001年1月15日起施行。2007年1月1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于《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已为《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所代替,决定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的《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