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厦门保障性住房如何申请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条件:(一)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标准;(二)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四)申请人家庭中至少有1人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
Ⅱ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要什么条件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本市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2)厦门保障性住房官网如何申请扩展阅读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属实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Ⅲ 如何申请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
在厦门拥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障性住房。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3)厦门保障性住房官网如何申请扩展阅读: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和审核: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3、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当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社会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Ⅳ 厦门廉租房怎么申请
厦门2021年第二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流程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
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告知书》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供核验。
(二)摇号
1.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本批次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2.本批次申请家庭全部纳入受理范围。
(三)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21年第二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点击查看)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4.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权利。
(四)审核公示
(五)分配
咨询电话:968383。
Ⅳ 厦门的保障性住房怎么申请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须知
申请条件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
其中至少有
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申请。●以投靠子女方式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单独申请。
●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单身达到计划生
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5万元以下,4-5人户年收入6万元以下,6人以上户年收入7万元以下。】
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以上户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
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户。【2006年我市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
购。】
申请程序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提交申请→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登记、发轮候号码→居委会组织调查、资格审查并公示7日→街道办审核→区民政局审核租金补助金标准→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并组织公示15日→符合条件的约谈并选房→签订《选房意向书》或《选房确认书》→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公房中心签订租赁合同→与区民政局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市公房中心开具《入住通知单》→到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轮候配租
答: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配租户型原则:①1人户配租一房型。②2人户及夫妻带1子女家庭可配二房型。③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子女家庭)
可配租三房型。【●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原住房属于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退出;不属于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下调一房型配租。
●申请人可申请下调配租房型。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我市户籍相关政策,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配租。
原则上岛外不安置岛内,岛内鼓励安置岛外。●首批申请的轮候号码不以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
Ⅵ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2021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
4、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5、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6、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Ⅶ 如何在线申请保障性住房
您好!
在线进行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需登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sjw.qing.gov.cn)进行相关操作。进入该网站,点击页面右侧“住房保障”模块,进入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系统。如果之前从未注册,可点击屏幕右上方的“免费注册”连接,根据页面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进行用户注册。注册完成后登陆系统,点击“资格申请”模块,根据页面提示录入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的相关信息以及必要的图像采集,录入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在线资格申请操作。资格审核的审核进度,可通过首页的“审核进度”模块随时关注。
具体的系统操作说明,可通过公共服务系统首页查看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系统使用说明。
Ⅷ 厦门申请保障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法律分析】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Ⅸ 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2021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