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厦门集美分局户政科
请登录厦门市公安局公安网页,里面有详细的关于户籍落户政策。
如果符合条件,请拿上你的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户口所在地的迁出证明。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五条依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等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依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依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四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十条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及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
第十一条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和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湾事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境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凡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二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购买的商品住房,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本次购房落户。
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备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办理购房落户。
第十七条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可将户口投靠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一夫妻投靠的;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办理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随父母落户。
亲属投靠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依照省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常住户口属思明区、湖里区迁移至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十九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保障性住房后超过2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按照市公房管理机构的意见将其户口迁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二十条符合《规定》条件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亲属投靠落户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由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并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将户口从本省其他市县迁入本市,或将本市户口迁移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迁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可按本人意愿,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在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
户口迁移应当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亲友家庭户或社区集体户的集体户内。
本市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再强制迁移户口。
第二十三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中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三职业和经济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1日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03〕14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15日印发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31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13日印发
❷ 机关单位聘用人员当科长怎么叫法
是聘用制公务员吗?如果不是而属于临聘人员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的,称呼就叫x科长或者x科就成了,不必在意,只要不是直呼其名就成,建议拿不准的时候就叫领导,一句领导吃天下
❸ “科长”指的是什么级别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3)厦门户口科长叫什么扩展阅读:
职位分类:
1、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2、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3、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❹ 户籍科科长厉害吗
厉害,在地(市)级政府部门中,科长是中层干部,即是职位,也是职级(有些地市级政府部门为提升档次,将科长称为处长,但其实质还是正科级)。
户籍科,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民治司所属四科之一。掌编审户口、国籍更易,旗籍、民籍移转、改隶,学龄儿童就学,宗教信仰,征兵事。置员外郎一人,主持科务。
公安部户籍管理系统与基层公安局户政科的具体户籍手续有时候会出新不同步,这是由于从基层公安局户政科办理户籍手续到公安部户籍管理系统录入的时间上有一个时间差,对这种事,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
❺ 厦门公安局户籍科
一、办理条件
1、子(女)为本市常住户口,子女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父母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子女户口迁移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2、在厦门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关系公证。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父母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
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❻ 处长,科长是什么,一般都是公安厅厅长,公安局局长,派出所所长
【领导职务】
一、国家级正职
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
二、国家级副职
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省(部)级正职
中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副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职,民主党派全国委员会正职。
四、省(部)级副职
中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五、司(厅)级正职
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正职,地级市党政正职,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六、司(厅)级副职
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
七、县(处)级正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八、县(处)级副职
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各司局下属副职,副调研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
九、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政正职。
十、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政副职。
❼ 厦门市公安局户籍科
夫妻双方互迁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1.夫妻一方有居住地法律范畴的房屋产权;2.户口迁入方所在地准许迁入的证明材料;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计生证明、民政证明等;4.厦门户口变动的户口依据。——望参考
❽ 福建省厦门市科长级公务员有哪些
厦门属于副省级,所以级别相对较高,科长级的公务员大几千人肯定有,区级所属各局、办及街道的中层均为科级,还有为数甚多的主任科员都是科级。市属局委办里边的处里边普遍科级。
❾ 社保局科长、处长,各关系是什么,更高的官叫什么
社保局科长、处长的关系:
1、正处级里有:地级市(地区、盟)社保局局长;省、自治区社保厅各处处长。
2、副处级里有:地级市(地区、盟)社保局副局长;省、自治区社保厅各处副处长。
3、正科级里有:县级单位的社保局长;地级市(地区、盟)社保局下属各科室科长。
4、副科级里有:县级单位的社保局副局长;地级市(地区、盟)社保局下属各科室副科长。
更高的官:
1、正省部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副省部级;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正厅局级:省、自治区社保厅厅长;直辖市社保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司司长、局长。
3、副厅局级:省、自治区社保厅副厅长;直辖市社保局副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司副司长、副局长。
(9)厦门户口科长叫什么扩展阅读:
干部级别 :
一级干部: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委员长、总理、军委主席、政协主席 ;
二级干部:政治局成员、书记处成员、副委员长、副总理、国务委员、军委副主席、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干部:部长、部党组书记、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俗称省部级;
四级干部:副部级、副省级;
五级干部:司长、厅长、地级市长、俗称司局级;
六级干部:副厅级、副市级;
七级干部:处长、市局长、县长、俗称县处级;
八级干部:副处级、副县级;
九级干部:科长、市处长、县局长、乡镇长、俗称科级;
十级干部:科员、股长、乡镇助理、俗称股级;
十一级干部:县以下公务员。
部队一般在军级单位的各部下设处长,如军司令部作战处长、军政治部干部处长、军后勤部卫生处长等,而相应的师级单位各部只能设科长,如师司令部情报科长、师政治部组织科长、师后勤部运输科长等。部队上处长级别一般为正团到副师级。
职责和权限:
根据社保中心的职能,中心内设10个科室。
(1)办公室
- 负责综合协调、会务、上传下达、督查督办工作、
- 负责文秘、文件收发和保管、来信来访等工作
- 负责后勤保障、安全、卫生等工作;
- 负责人事、党务、工、青、妇和计划生育、文化推广等工作。
(2)计划财务科
-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存的核算管理及预算、决算报告;
- 编制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 管理社会保险银行支出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 管理中心日常财务工作。
(3)政策咨询科
- 负责参保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
- 负责社会保险信访、咨询和社会保险事务的综合性调研;
- 组织社会保险宣传和培训工作。
(4)稽核科
- 负责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金的稽核;
- 负责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的稽核;
- 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稽核;
- 负责中心业务经办操作情况的稽核及风险控制。
(5)保险关系科
- 负责制订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终止等办事程序和业务规范;
- 按社会保险法规调整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 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 负责办理职工社会补缴、补欠费、退款、资料修改。
(6)养老失业待遇审核科
- 负责核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 负责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及老年津贴的发放工作;
- 负责离岗退养、军转干部、补充养老保险等待遇的代发业务;
- 负责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 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负责职工退休核准。
(7)医疗生育待遇审核科
- 负责核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 负责医保个人账户的划拨;
- 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
-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进行测算,确定支付方式和偿付标准;
- 负责组织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组织开展培训。
(8)工伤待遇审核科
- 负责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 负责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 负责组织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组织进行培训;
- 负责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 负责工伤预防、康复的推广宣传,正确引导工伤人员进行医疗和康复;
-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伤三费的预算、使用计划及安全生产奖励计划。
(9)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 负责工伤与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 负责工伤与患职业病职工生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 负责受理因伤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 负责旧伤复发的确认;
- 负责医疗终结后仍需治疗的确认;
- 负责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 负责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负责聘用、培训、管理医疗专家库成员,组织、安排医疗专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