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厦门户口落户政策细则
备受关注的厦门市户籍制度改革终于尘埃落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8月1日起同时施行。市政府昨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和解答。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酝酿已久,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市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市原有的户籍政策明显不能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与我市实施的海湾型城市建设战略不相适应。我市原来的户籍准入制度在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优化人口分布上,未能发挥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同时原有的户籍管理政策体系较零散,1992年以来市政府颁布了30多个涉及户口政策的文件,不利于全市人口宏观综合管理,因此,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势在必行。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出台,为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户籍政策保障,同时有利于推进和保障我市农村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厦门人口的整体素质,同时改变我市以往户籍政策散乱、不透明的状况,规范户籍管理。
户籍新政策要点
【拓展资料】
人才引进敞开怀抱
凡具备本市调入、人才引进条件的海内外人才均可办理户口迁入本市,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无论是否有工作接收单位均可落户本市。获得“市十佳外来青年”、“市十佳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投资入户一视同仁
新的户籍政策继续实行投资入户政策,对各种类型企业一视同仁。《实施细则》根据投资额和纳税额对投资岛内各区和岛外分别规定不同的入户标准:在岛内各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在岛外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
投靠返籍放宽限制
新政策放宽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子女等三投靠政策。对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原居住在本市,后因工作调动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现需返回原籍的人员,在厦门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统一实行居民户口
全市实行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核准制,取消审批制,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核准入户。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岛内控制岛外从宽
适当提高入户岛内“门槛”,降低入户岛外“门槛”,即迁入开元、思明、湖里区适当控制,迁入同安、集美、杏林和海沧投资区适度从宽,迁入鼓浪屿从严控制。
购房入户调高标准
购买2003年4月25日以后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各区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岛外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新政策同时规定购买二手房不能入户。
蓝印停办
不再办理本市“蓝印户口”。“蓝印户口”满5年符合规定可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城镇落户
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可以到公安部门办理所在镇、街道常住户口。户口从学校迁出是在自己手里,如果放在公司所在地社区的话,
参考这个: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市落户的
〔应提供材料〕
1、市人事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信;(这个社区的人说本人不用管)
2、本人户口迁移证(本市户口凭集体户口页或家庭户口簿);---学校给的迁移证
3、本人身份证;
4、市人事、教育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5、单位报到证明(单位委托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还须出具人事关系所属的人才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7、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8、婚育证明(湖里那个社区是要求要,而且是身份证上面的地址所在地街道的证明)
新政策,公司一般不太愿意帮你弄,自己有时间就抓紧办
人事档案是要先挂在人才中心,有的人才中心还可以落集体户的,(我当时以为就只有厦门人才是唯一的代理机构呢,厦门人才集体户已经不可以落了)迁移证和报到证从学校拿出来就立即去办,有的社区还要婚育证明,(不知道是不是我的拖太久没办的原因)这个挺麻烦的,就因为这个我都拖了快一年了没办,还要有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一般刚毕业只有就业协议,公司没签的话自己要要求签,对自己有益无害~~~
② 土地改革的历史沿革
解放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仍维持封建土地制度,占农村人口不到百分之五的地主、富农,占有百分之五十的土地。他们凭借占有的土地,残酷剥削和压迫农民。而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却只占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受尽剥削,生活不得温饱。这种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他们十分悲惨,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 一九四七年九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柏坡村军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冬起,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同时也分给地主应得的一份,让他们自己耕种,自食其力,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
1952年1月1日我国发行《土地改革》邮票一套4枚 。
《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
《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在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的开展了土改运动。近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等;还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约三百五十亿千克粮食的地租。1950年,美术家朱宣咸创作的作品《争阅土地改革法》,就非常典型生动的记录了在那个特定时代的历史场景。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正确贯彻和执行了党的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政策。1952年冬,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而在1959年,西藏地区也开始了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 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
我国存在两千多年(建立于战国,公元前475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由于没有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对待,致使土地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
由于党和国家在解放区率先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1948年冬,陈毅写道:“几十万,民工走不通。骏马高车送粮食,随军转运逐西东,前线征立功。”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1979年中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
从80年代起,中国开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分两方面进行。第一,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1986年,国家通过了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市场。1982年,深圳特区开始按城市土地等级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
1987年4月国务院提出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同年9月,深圳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5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1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的报告,确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厦门、福州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12月,深圳市公开拍卖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是新中国建立后首次进行的土地拍卖。
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国家在保留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年期及用途出让给使用者,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这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带有根本性的改革,打破了土地长期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单一行政手段的划拨制度,创立了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
1987年, 中国开始进行土地估价试点,先后颁布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
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税)。与此同时开始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定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了1982年《宪法》的有关条款,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2月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议案,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1988年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
同年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行。3月,山东省在德州地区首先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作为试点的临朐县规定,农民宅基地符合规定标准的,每平方米每年收费5分钱,超出标准和自建房的,每年每平方米收5角钱的费用,还要进行一次性罚款。超出标准3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罚款4元;超出标准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罚款8元。此后山东省的经验在河北、湖北、江苏、上海等省市相继试行。
1990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将这项工作在全国推开。到1991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区,1400多个县(市)的一万多个乡镇实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此外,江苏南通市还从1987年起率先试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至1992年4月,全国已有140多个县(市)相继试行。
1990年5月,国务院允许多外商进入大陆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有关文件,这标志着中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从而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土地市场培育的进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明确规定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市场配置土地的范围不断扩大,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已扩展到全国各地。特别是在经济特区和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建设用地基本纳入了新制度的轨道。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任务。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
这个土地市场是一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应该包括:有效的资源配置体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正常的价格体系,建立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市场行为规范有序;合理的收益分配体系,体现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利用租、税、费有效进行调节;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
企业使用土地按年交租或分期交租。实行年地租,租期可长可短,到期后可优先续租。实行年租后,租户对土地的处置权要受一定的限制: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及抵押。对于资金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允许将占有的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转租,或抵押、入股,但不能超过与国家的租赁年限,并且必须按年交纳地租。
截止1994年8月,600多个城镇完成了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同时,还根据土地资产评估和管理规定,广泛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宗地价评估工作。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500多家由政府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3500多人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1995年7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提出培肓和发展土地市场的8项要求,主要是加强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垄断,坚持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土地;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规范出让方式;逐步将用于经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有偿使用等。
1997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划出24万亩农村国有土地,公开招揽海外客商投资开发,这是全国农村国有土地首次向外资开放。该片土地一部分位于天山以北的乌苏、昌吉等县市,是全国着名的粮棉高产区,另外10万亩土地可由投资者挑选,其中熟地占1/5,其余为宜农荒地。
三中全会启动新“土改”,30年前中国的改革就是肇始于农村,高层再次部署新一轮改革由农村发轫。这也被看作是对改革开放30周年的一种充满现实意义的纪念方式。十七届三中全会将系统
适度规模经营。
农地承包经营权以多种形式流转的实践,或者说先期的实验早在几年前就已在浙江、成都、重庆等省市开始。之后河南焦作沁阳举行的农村土地的“竞拍”,
也开了土地“竞拍”流转的先河。
9月10日在河南视察的胡锦涛总书记对广大农民说,实践证明,在坚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济,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
。
9月30日,胡锦涛在安徽考察时对广大农民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③ 厦门什么时候会实行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是去年在一个文件中提过,福州,厦门,平潭逐步实施积分落户;但是,去年国家又有一个大政策有提到,除了特大型城市以外,其他的地方要推动1亿农村户口的城市落户。
厦门目前是属于比较尴尬的地位,人口总量并不大,不可能像现在的北上广深来推积分落户,而且一个城市的发展,消费都需要一定的人口数,否则,商业、服务都起不来,但是地方又不大,医疗、学校资源又相对紧张,要完全放开又不可能,所以,可能会采取折中的办法,取消购房落户,一方面可以稳定房价,同时也可以减少落户的人数。现有的政策不会太大改变,会积极推动高级人才和紧缺技能人才的落户,特别是岛外的区域。
综上,按照目前的情况,估计没有那么快推积分落户。
④ 新中国取得哪些成就
一、两弹一星
“两弹一星”指原子弹、导弹、人造卫星。“两弹”指核弹和导弹,“一星”指人造卫星。
1960年11月5日,中国仿制的第一枚导弹发射成功,1964年10月16日15时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使中国成为第五个有原子弹的国家;1967年6月17日上午8时中国第一颗氢弹空爆试验成功。
1970年4月24日21时中国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使中国成为第五个发射人造卫星的国家。中国的“两弹一星”是20世纪下半叶中华民族创建的辉煌伟业。
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是极不寻常的时期,当时面对严峻的国际形势,为抵制帝国主义的武力威胁和核讹诈,50年代中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
根据当时的国际形势,为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高瞻远瞩,果断地作出了独立自主研制“两弹一星”的战略决策。
大批优秀的科技工作者,包括许多在国外已经有杰出成就的科学家,以身许国,怀着对新中国的满腔热爱,响应党和国家的召唤,义无反顾地投身到这一神圣而伟大的事业中来。
他们和参与“两弹一星”研制工作的广大干部、工人、解放军指战员一起,在当时国家经济、技术基础薄弱和工作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用较少的投入和较短的时间,突破了核弹、导弹和人造卫星等尖端技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二、载人航天
20世纪70年代初,中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一号上天之后,开始了东方红二号、东方红二号甲、东方红三号等多颗通信卫星的研制工作。
进入80年代后,中国的空间技术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具备了返回式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通信卫星等各种应用卫星的研制和发射能力。
特别是1975年,中国成功地发射并回收了第一颗返回式卫星,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继美国和前苏联之后第三个掌握了卫星回收技术的国家,这为中国开展载人航天技术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2年1月,中国政府批准载人航天工程正式上马,并命名为“921工程”。在“921工程”的七大系统中,核心是载人飞船,载人飞船则由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为主来进行研制。
“921工程”正式上马时中央就提出了“争8保9”的奋斗目标, 即1998年要在技术上有一个大的突破,1999年要争取飞船上天。中国唐家岭航天城,为中国的载人航天工程完成载人航天的任务做了物质条件的保证。
1999年11月20日,中国第一艘无人试验飞船“神舟”一号飞船在酒泉起飞,21小时后在内蒙古中部回收场成功着陆,圆满完成“处女之行”。
这次飞行成功为中国载人飞船上天打下非常坚实的基础。2001年1月10日,中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成功发射了“神舟”二号飞船。
2002年3月25日,中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成功发射了“神舟”三号飞船。2002年12月30日,中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成功发射“神舟”四号无人飞船。
2003年10月15日9时整,我国自行研制的“神舟”五号载人飞船在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升空。9时9分50秒,“神舟”五号准确进入预定轨道。
这是中国首次进行载人航天飞行。乘坐“神舟”五号载人飞船执行任务的航天员是38岁的杨利伟。他是我国自己培养的第一代航天员。
在太空中围绕地球飞行14圈,经过21小时23分、60万公里的安全飞行后,他于16日6时23分在内蒙古主着陆场成功着陆返回。
2005年10月12至17日,我国成功进行了第二次载人航天飞行,也是第一次将我国两名航天员费俊龙、聂海胜同时送上太空。10月12日9时零分零秒,发射神六飞船的长征二号F型运载火箭点火。
火箭在点火4秒钟后升空,轰鸣声回荡在戈壁滩上空。这是长征火箭第88次发射。它是中国第二艘搭载太空人的飞船,也是中国第一艘执行“多人多天”任务的载人飞船。
2008年9月25日,我国第三艘载人飞船神舟七号成功发射,三名航天员翟志刚、刘伯明、景海鹏顺利升空。
27日,翟志刚身着我国研制的“飞天”舱外航天服,在身着俄罗斯“海鹰”舱外航天服的刘伯明的辅助下,进行了19分35秒的出舱活动。中国随之成为世界上第三个掌握空间出舱活动技术的国家。
2008年9月28日傍晚时分,神舟七号飞船在顺利完成空间出舱活动和一系列空间科学试验任务后,成功降落在内蒙古中部阿木古朗草原上。神舟七号飞船共计飞行2天20小时27分钟。
从神舟七号开始,我国进入载人航天二期工程。在这一阶段里,将陆续实现航天员出舱行走、空间交会对接等科学目标。整个二期工程的所有发射任务全部由长二F火箭担任。
后续任务将要突破空间交会对接关键技术,解决有一定规模、短期有人照料的空间应用问题,为实施“第三步”战略任务做准备。主要目标就是要突破载人飞船和空间飞行器的交会对接技术,研制和发射8吨级规模的空间实验室,逐步掌握空间站技术。
因此,要实现“三步走”发展战略,还有许多关键技术需要突破,包括突破载人飞船和空间飞行器的交会对接技术,研制和发射空间实验室,解决有一定规模的、短期有人照料的空间应用问题;建造空间站,解决有较大规模的、长期有人照料的空间应用问题。
神舟八号飞船,是中国神舟系列飞船的第八个。神舟八号发射升空后,与神舟九号对接,成为一座小型空间站。
中国工程院院士、原“神舟”号飞船总设计师戚发轫透露,在中国的载人航天“三步走”计划中,中国最终要建设的是一个基本型空间站,它的规模不会超过现有的“和平号”或国际空间站。
戚发轫院士介绍,基本型空间站大致包括一个核心舱、一架货运飞船、一架载人飞船和两个用于实验等功能的其他舱,总重量在100吨以下。其中的核心舱需长期有人驻守,能与各种实验舱、载人飞船和货运飞船对接。
具备了20吨以上运载能力的火箭,才有资格发射核心舱。为此,中国在海南文昌新建继酒泉、太原、西昌之后的第四个航天发射场,主要承担地球同步轨道卫星、大质量极轨卫星、大吨位空间站和深空探测卫星等航天器的发射任务。同时,中国还将在天津新建总装场。
2012年6月16日18时37分,神舟九号飞船乘长征二号F遥九火箭,从酒泉卫星发射中心腾空而起。这是长征火箭的第165次发射,也是神舟飞船的第四次载人飞行。
中国航天员景海鹏、刘旺、刘洋将第一次入住“天宫”。33岁的刘洋也成为中国第一个飞向太空的女性。神舟九号飞船与天宫一号自动对接。二者携手在太空飞行6天之后短暂分开,再进行由航天员手动控制的交会对接。
“天宫一号”实际上就是一个空间实验室的雏形,它的重量和神舟七号一样,用它来完成和飞船的交会对接。“天宫一号”主体为短粗的圆柱型,直径比神舟飞船更大,前后各有一个对接口。
采用两舱构型,分别为实验舱和资源舱,实验舱由密封的前锥段、柱段和后锥段组成,实验舱前端安装一个对接机构,以及交会对接测量和通信设备,用于支持与飞船实现交会对接。
资源舱为轨道机动提供动力,为飞行提供能源。2013年6月25日07时05分,神舟十号飞船与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分离,从天宫一号上方绕飞,顺利完成绕飞以及近距离交会任务,并且在空中授课。
三、港澳回归
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港人治港”的政策,享有独立立法、司法、行政权及免向中央缴纳关贸税等政策,以廉洁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经济体系及完善的法治闻名于世。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回归中国之后,经济迅速增长,比往日更繁荣,是一国两制的成功典范。
澳门是一个国际自由港,是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也是世界四大赌城之一。其着名的轻工业、旅游业、酒店业和娱乐场使澳门长盛不衰,成为全球最发达、富裕的地区之一。
四、中国天眼
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ive-hundred-meter Aperture Spherical Telescope),简称FAST,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克度镇大窝凼的喀斯特洼坑中。
工程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天眼”工程由主动反射面系统、馈源支撑系统、测量与控制系统、接收机与终端及观测基地等几大部分构成。
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被誉为“中国天眼”,由我国天文学家南仁东于1994年提出构想,历时22年建成,于2016年9月25日落成启用。
是由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主导建设,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综合性能是着名的射电望远镜阿雷西博的十倍。
截至2018年9月12日,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已发现59颗优质的脉冲星候选体,其中有44颗已被确认为新发现的脉冲星。
2019年3月,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FAST总工程师、研究员姜鹏接受专访时说道,和天马望远镜团队合作,首次成功实现联合观测,这标志着FAST具备了联合组网观测的能力。
五、2008年北京奥运会
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于2008年8月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开幕,2008年8月24日闭幕。主办城市是中国首都北京,参赛国家及地区204个,参赛运动员11438人。
本届北京奥运会共创造43项新世界纪录及132项新奥运纪录,共有87个国家在赛事中取得奖牌,中国以51面金牌居奖牌榜首名,是奥运历史上首个登上金牌榜首的亚洲国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2008年北京奥运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载人航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港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两弹一星
⑤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合法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第五条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审核城市房屋拆迁申请,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拆迁工作人员证件;(四)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五)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协调重要市政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第六条城市规划、土地、公安、房管、工商、税务、民政、城建等各有关部门和区、街道(镇)、居委会(村),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卸等工程,并通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第八条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做好下列工作:(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典当、抵押、借用、租赁、调配等;(二)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拆迁范围内营业执照。第九条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和申报出生入户手续:(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分配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四)公派或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返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管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它情况。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须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市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和用地红线图及《建设用地许可证》;(二)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三)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一条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验证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发放或不予发放《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第十二条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在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区域范围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公告或者其它形式予以公布。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为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前二十天内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在期满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有关部门。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应当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无《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必须委托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发的拆迁工作证件,对未持有拆迁工作证件的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商议有关拆迁事宜。第十五条拆迁人为实施拆迁而成立的拆迁组织,不得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拆迁组织不得使用具有拆迁行政性质的名称。第十六条拆迁人在实施拆迁前,必须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将拆迁安置有关事宜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拆迁区域内的房屋状况、居住情况的丈量评估、调查登记工作。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应安置人口、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层次、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内容。第十八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拆迁私有房屋,拆迁人应在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书面通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征求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意见,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互换房屋的地点和价格,私房所有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三十日内,向拆迁人交验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件,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作放弃保留房屋产权处理。第二十条私房所有人在境外(包括在港澳、台)的,由代理人负责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对私房产权是否保留的意见;无代理人的,由使用人负责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意见,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或无法通知私房所有人的经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迁腾地,对使用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偿款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被先行拆迁腾地的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答复期限可延长到六个月。若有特殊原因,超过六个月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作保留产权的处理。前款规定的被拆迁私房的有关资料,由拆迁人移送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保存备查。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因特殊情况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应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后,重新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已批准列入计划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公厕、煤气、供热、供电、通讯、公交的管网和输变电站、电视、公园、公共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第二十三条凡经批准列入成片改造的区域,其内部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气、供电、通讯的地下管网和输变电站、电话亭、市政公用设施的泵站,公共停车场、站,环卫、消防、人防设施、公共绿地及其相关的拆迁用房等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拆迁的,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公安、财贸、工商、教育、邮电、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户口、粮食及付食品迁移供应、转学、转托、通讯投递、废弃物清运、水电和煤气供应等问题有责任给予解决。第二十五条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有关规定费用缴交工作的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方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拆迁补偿价格标准按房屋及其附属物类别、等级、项目和标准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七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二十八条拆迁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的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补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第二十九条拆迁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给所有人。第三十条拆迁公有非住宅房屋,需移地迁建的还应补偿下列费用:(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二)迁建用地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补偿和其他合理的费用。第三十一条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或其它住房互换产权。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应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结算差额价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差额价款应一次付清。拆迁当事人须结清产权调换房差额价款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向房产登记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第三十二条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等量的,按市政府公布的房改优惠价房价格计价。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再加价2.5倍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原房建筑面积且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人均居住标准的,多于部分按工程造价加征地费用计价;超过市政府规定的人均居住标准的,多于部分按商品房价计价。第三十三条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要求拆迁人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拆迁人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再加2.5倍补偿。第三十四条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应补偿给所有人。所有人应将被拆迁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移送原发证部门予以注销,土地使用证移送土地管理部门注销。第三十五条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该偿还房屋建筑安装造价的3.5倍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再加价2.5倍结算。第三十六条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理经租的房屋和落实政策需发还房主的私人房屋,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应补偿的房屋,参照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执行。第三十七条因市政建设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非住宅房屋、附属设施,不需移地迁建且对生产无直接影响的,补偿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的费用,不补偿缩小用地面积的费用,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对生产有直接影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部分调整用地,并按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委托拆迁人代建的,补偿费不再支付给被拆迁人,扩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而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拆迁人。第三十九条被拆迁人接到有关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第四十条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并由违章建筑者或使用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原则上不予安置。第四十一条拆除宗教团体的房产,拆迁人应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协商签订拆迁补偿或安置协议。已开展宗教活动、对外开放的宗教团体的教堂、寺庙、道观等房屋,原则上不宜拆除。计划、规划需要拆迁、改造的除外。第四十二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或经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裁决生效后,被拆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拆迁人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第四十三条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议或搬迁,所在单位凭拆迁人证明,应给予3-5天假期,按正常出勤对待。第四章拆迁安置第四十四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规定给予安置。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四十五条拆迁居住房屋应安置人口,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为计算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一)户口在拆迁区域内,他处另有住房或空挂户口的;(二)房屋长期空闲或非法出租公房的;(三)借拆迁之机,为索要住房或多要住房而乱迁户口的;(四)强占、借住房屋的和冻结之后购买私有房屋的;(五)为了就学、入托以及其它原因在拆迁范围亲属家寄居的;(六)租、借拆迁范围内私有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第四十六条拆迁范围内有下列非常住户口的居民应予计入安置人数,但不分户安置:(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二)被组织派遣支援外地单位工作的;(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报在本市工作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四)未在当地结婚的农村插队和市郊农场的知识青年;(五)夫妇一方住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六)出国留学在签证期内的(包括自费留学,但不包括在国外定居的);(七)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父母或监护人处的;(八)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外且居住有困难的;(九)市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数的其它情况。第四十七条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安置用房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属商品住宅建设而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定居安置。就地安置户,自行解决过渡房。临时过渡周转房应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第四十八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在议定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50元。被拆迁人一次性定居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助费,4人以下每户250元;5人以下每户350元;临时安置的,加倍发给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九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标准,平均人口以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计算。根据其原居住条件和家庭人口结构情况进行安置,但在旧城区就地安置的,原则上按原建筑面积安置。若被拆迁人要求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应当允许。第五十条被拆迁私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二人的,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对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安置:(一)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的,应按实际居住状况和规定标准分别对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安置;(二)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或空关部分产权的,按保留产权部分的面积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的出租部分予以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三)私房所有人保留自住和出租私房全部产权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应继续保持原租赁关系,并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四)全部出租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的,按规定安置房屋使用人,对私房所有人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不再安置。第五十一条拆迁个体工商户作为固定营业点的自用私有房屋或经批准改作营业用房的公有住宅,可以按照规定用适宜于营业的沿街底层房屋安置,也可以按照规定用其他住房安置,其营业场所由人民政府酌情统一安排。出租、出借私房用作个体工商经营的,以及未经批准将非营业性公房改作营业性用房的,均不予安置营业用房。第五十二条拆迁华侨、港澳、台胞和外籍华人有合法产权的团体、私人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可在安置地段、层次、朝向方面给予照顾。第五十三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逾期半年以内的增加25%;逾期半年以上的增加50%;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内的增加100%;逾期二年以上的增加2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应购置商品房给予安置。第五十四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10元;逾期一年以内的增加付给25%;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内增加付给50%;逾期二年以上的增加付给75%;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应购置商品房予以安置。第五十五条拆除城郊结合地和规划近期开发范围内的少部分农民住宅,可采取按照规划安排自拆自建的办法。迁建用地的征地和“三通一平”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处理,拆除农村村民附属建筑,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第五十六条拆除非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按原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重建。拆除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卫生院、粮油和燃料商店、农贸市场、邮电局所(亭),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就地、就近安置。(二)拆除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房,除专项市政建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项目以外应予就地、就近安置。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就地、就近安置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合理布局、方便营业”的原则审查批准,可以易地安置。拆除非住宅用房,符合城市规划,能够节约资金的,可以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基建指标、土地、资金,由被拆迁人自拆自建。第五十七条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建筑、绿地、管道等其他公共设施,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根据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予以复建、自拆自建或资金补偿。第五章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九条在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或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已签订协议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属市政建设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报请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非市政建设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情节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对拆迁人按造成损失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对被委托人按其非法所得处予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罚款。(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超过或不足补偿、安置标准费用一至二倍的罚款。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四)拒不按照规定报送拆迁安置报表或拆迁资料档案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第六十二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获取建筑材料,或者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建筑材料或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第六十三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四条扰乱拆迁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阻碍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拆迁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同安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厦门市建设用地拆迁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⑥ 中国经济开放是哪年
中国经济开放是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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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的时间为1978年12月18日。改革开放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由邓小平担任总设计师,为国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城市改革等,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地首先开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改革开放从哪里开始
改革开放,是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开始实行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的对内改革先从农村开始,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分田到户,自负盈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包干),拉开了中国对内改革的大幕。在城市,国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得到了明显改善。
⑦ 中国什么时候开始对外开放的
1978年12月。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开始实行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的对内改革先从农村开始,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分田到户,自负盈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包干),拉开了中国对内改革的大幕。在城市,国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得到了明显改善。
1979年7月15日,中央正式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迈开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脚步,对外开放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国的强国之路,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才能发展社会主义,才能发展马克思主义。这两段话,高度概括了我们为什么要改革,我们应当深刻的领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这种高度的理论概括。
改革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党领导下的改革,改革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每次重大改革的决策,都是中央通过决定做出的决策,说明党是主动的推进改革。另一个是我们的改革是渐进式的,而不是像有的国家那样一步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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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厦门积分落户制度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积分落户是去年在一个文件中提过,福州,厦门,平潭逐步实施积分落户;但是,去年国家又有一个大政策有提到,除了特大型城市以外,其他的地方要推动1亿农村户口的城市落户。
厦门目前是属于比较尴尬的地位,人口总量并不大,不可能像现在的北上广深来推积分落户,而且一个城市的发展,消费都需要一定的人口数,否则,商业、服务都起不来,但是地方又不大,医疗、学校资源又相对紧张,要完全放开又不可能,所以,可能会采取折中的办法,取消购房落户,一方面可以稳定房价,同时也可以减少落户的人数。现有的政策不会太大改变,会积极推动高级人才和紧缺技能人才的落户,特别是岛外的区域。
综上,按照目前的情况,估计没有那么快推积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