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电动车临时牌照两年到期要去注销吗
电动车临时车牌不需要注销,无论电动车还是机动车,临时牌照在到期后,会自动注销,只需要凭身份证明领取正式牌照即可。
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也称临时行驶车号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
临时车牌的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有4种: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试验用临时号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
B. 电动车临时牌照有效期多久电动车临时牌照到期怎么办
电动车在购买后,未上牌期间有一个临时过渡期的临时牌照,但殊不知临时牌照也是有有效期的,一般电动车临时车牌有效期为三年,一旦过了三年之后是不允许上路的。根据规定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电动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这里提醒一下,如果驾驶车辆的临时牌照已经过期了,千万不要上路行驶,如果被交警抓到将会面临扣分和罚款。因此在过期之前,提前预留出时间,去当地的车管所办理延长时间的手续。
C. 新买的电动车挂了临时牌有效期三年,过了三年怎么办
临时牌有效期三年,三年之后属于超标的电动车,超标电动车将禁止上路。驾驶人在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通行标志和临时通行证后,凭摩托车驾驶证可以上路行驶。一人限办一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超标电动车将禁止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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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的临时牌照的相应管理规定:
《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下一步将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走访和全文公布法规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草案》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D. 电动车临时牌照到期怎么办
【法律分析】
申请临时牌照的流程: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其中均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所申请的临时牌照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有效期还没取得正式牌照的,必须重新申请,但要注意累计申请次数不能超过三次。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 新买的电动车办了临时的牌,有效期三年,过三年怎么办
临时车牌有效期是三年的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三年有效期期是过渡期,到期不管什么情况都要强制报废。符合国家标准的上正式牌照,正式牌照的和其它机动车一样,按时年检审验就可以了。
F. 电动车临时牌照有效期是多久
电动车临时牌照即过渡期临时牌照,不同城市不一样,厦门临时号牌的有效时间为2年。
根据《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要求,临时号牌的有效时间为2年,到2022年12月31日失效。
驾驶悬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持有准驾车型含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摩托车的通行规则。
另外悬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车,仅限在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思明区、湖里区或者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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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号牌申领条件如下: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G. 电动车临时牌三年后怎么办
车辆所使用的临时牌照,没有三年的时间,临时牌照最长时间为三个月时间,三个月完成后,就需要为车辆办理正式号牌。否则车辆上路行驶将属于违法行为,会按照无牌照来进行处理,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机动车辆的号牌是由国家车辆管理部门发布的,具有统一格式,统一样式的号牌,由车辆管理机关经过对申领牌照的汽车进行审核检验登记后,核发带有注册登记编码的应知号码牌,注册机动车号码牌时,同时会给予机动车行驶证书,机动车辆的行驶证需要随车携带。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