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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区村民如何申请提前安置

发布时间: 2022-08-11 11:18:44

A. 拆迁补偿的事项

第一看点
先给予补偿,补偿合理之后在进行搬迁。新拆迁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在旧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中并没有对这块做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新条例下政府或者开发商所给出的补偿款全部到位后才能实行拆迁行为,这对于广大业主来说无非是最好的答案。而自主拆迁模式所倡导的也是在互利互惠的前提下使得双方都能够得到最大收益,不同点是自助拆迁模式靠的是公众的力量。
第二看点
有史以来第一次进行拆迁奖励补助。新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在旧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不具体。针对于补偿这块是所有被拆迁方都比较关注的核心问题,新条例就此问题做了详细的解释,补偿这块应该等同于或者不得低于房屋本身的价值。对于因拆迁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该考虑综合因素再给予补偿,具体细节由当地政府或者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来确定。对于家庭较困难的被征收人除了享受第十七条的补助之外,还可以优先被安排享受保障房的权利。而自助拆迁模式下的拆迁行为是要业主和开发商共同来协商,其最终的目的都是满足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看点
行政强制拆除的现象将彻底的被根除。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吗,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体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面和面积材料。在旧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有所规定,但是旧规定说是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相对于旧拆迁条例,新拆迁条例更具体,也更有人性化。而自助拆迁模式的核心点就是完全反对强制拆除,所以新条例跟自助拆迁模式等于是相得益彰。
第四看点
在旧城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建设的时候可以举办听证会。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旧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这块却没有什么相关规定。而自助拆迁模式的工作任务就是让更多的权利双方在一个自由的平台上可以集思广益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做一个总结形成系统性的东西来帮更多的人服务。
不管是新条例的颁布实施,还是自助拆迁这种服务模式,我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为民众谋求更多的福利,在实现和谐拆迁的基础上,加快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 。
厦门拆迁补偿政策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等进行清点计费。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二)土地补偿统一为一类区:集美区辖区范围内。
(三)土地类别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鱼塘及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
第二类为林地;
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含荒地、杂地;
第四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用地红线的)。
(四)土地补偿综合标准(以下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
农用地:8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奖励金的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林地:3.5万元/亩;未利用地:2.5万元/亩。
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其中,开发费0.5万元/亩,青苗及地上物2万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属合法的村镇企业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土地补偿费发放:
凡村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出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含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依据: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
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厦统[2004]函6号所提供的数据,我市的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2、土地补偿费标准:
(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2.0万元/亩。
(2)林地土地补偿费1.0万元/亩。
(3)未利用土地补偿费5000元/亩。
3、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1)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3.0万元/亩。
(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
(3)未利用地不计安置补助费。
4、青苗及地上构(建)筑物补偿费标准:
(1)农用地3.0万元/亩;
(2)林地1.0万元/亩;
(3)未利用地2.0万元/亩。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拆迁问题 (一)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8、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9、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
(二)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石木结构、未建部分同上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4、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1)区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的;(2)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像图、地形图无影像显示的;(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4)其他可以证明属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三)被拆迁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2、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户口及新增人口应合并计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1)已被拆迁安置的户(人)口;
(2)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3)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
(4)空挂户口;
(5)超计划生育人口;
(6)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产权认定原则:持有原同安县政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原厦门市郊区集美(杏林)区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房手续及原集美区的镇、乡(公社)政府批准核发的符合换证条件因故未换的有效建房权证,按权证上所标明的批准面积予以认定。 三、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设施、设备按市场评估给予搬迁补助。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不予补偿。但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的,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含设施、设备、生产资料等的搬迁):
1、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不符合本条1、2项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
说的简单直白一点,农民朋友的目的并不想管非法合法问题,而是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要达到这个目的使用的技巧和方法就是:“不能说补偿问题,如果对方属于非法占地或拆迁,我们就要在非法问题上较真较量,让对方主动提出给予合理补偿,以此达到获得合理补偿的目的。”这就叫“声东击西”!
如果您还没有明白就接着看下面的解释。如果看完解释再不明白那就打电话。
法律规定
现实中的占地拆迁十有八九都是违法的。而在违法的情况下,就谈不上补偿标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的标准是具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的补偿标准。如果是没有合法手续,就是不能占地拆迁的问题,而不是补偿多少的问题。
措施
就好比说,有人想要砍你一刀,你当然要拒绝阻止他砍,而不是问如果砍了补偿多少钱?如果已经砍完了,那也不能只说补偿问题,而要说他砍的非法性问题,要追究他刑事责任,再谈补偿问题,这样才压力大效果好。所以说,我们这样告诉你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策略,关系到维权的成败,关系到你能否得到合理的补偿。
征收补偿应参照就近新建房价
“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方案,法院坚决撤销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判决已过两年,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对其代理的孔庆丰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仍记忆犹新。2011年4月6日,泗水县政府作出决定,对孔庆丰家所在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孔庆丰认为,该征收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原告提供证据称,被告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照片上存有明显雪迹,县气象局证明2011年3月1日泗水降雪,因此征求意见稿实为降雪后张贴,3月21日便结束征求意见,公告期不足30天,程序违法。法院审理认为,泗水县当年2月至3月有降雪,仅凭照片上的雪迹和当事人记忆,尚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庭上,被告指出,此次房屋征收,县政府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召开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提供了举行听证会的相关材料及会场照片。“此次征收涉及900余户,由于听证会没有广而告之,导致参加听证会的人数太少,而且多为企事业单位代表,听证结果不合理,不公正。”原告反驳道。王卫洲告诉记者,对于此次征收,原告无法接受的根本原因是补偿标准太低。据介绍,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王卫洲回忆说,安置房优惠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左右,而当时他们走访该安置房附近多个新建商品房售楼处了解到,新建商品房价格都在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孔庆丰家面积有四五百平方米,不管选择何种补偿方案,损失都很大,根本无法接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院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泗水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泗水县政府负担。

B. 厦门怎么申请安置房

申请及安置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领取申请表。申请人持房管部门出具的代管信托房退管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领取《厦门市代管信托房退管住户安置申请表》。

(二)填表。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到退管房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确认实际居住情况.

(三)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交安置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社区居委会确认盖章的《申请表》;

2、房管部门出具的代管信托房退管证明;

3、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本办法安置条件中第(一)款规定允许共同申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厦门集美区村民如何申请提前安置扩展阅读:

安置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申请人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户)应具有与退管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在其房屋退管之前。

(二)租赁关系。申请户在房屋退管前与房管部门有租赁关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赁凭证。

(三)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申请户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包括购买房改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承租公房以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申请户虽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但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以下的也可申请安置住房。

C. 拆迁前,政府要不要提前通知村民

需要充分告知村民,以保障被征收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表达意见的权利。

法律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D. 厦门集美区申请保障性住房要什么条件

你好。单身居民(未婚或离异、丧偶(没有未成年子女或不具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申请须满足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且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2、年满35周岁;3、无房。不得申请购买的情形:1、申请家庭成员中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按房产转让认定,5年后方可申请;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取得本市户籍的;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4、已享受过政府住房政策优惠的,包括曾经购买过房改房、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或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具体流程是1、按要求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含申请人单位证明、户籍地居委会证明、实住地居委会证明2、户口薄(申请家庭全体成员)3、身份证(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成年人除外)4、结婚证(已婚的)5、离婚证及子女抚养证明(离婚的)6、丧偶的相关证明(丧偶的)7、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公安派出所出具)8、户籍所在地房产的证明资料(集体户除外)9、现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10、社保缴交凭证或纳税凭证(上一年度的,只需申请家庭成员中任意一个可作为申请人的成年人的缴交凭证即可)11、厦门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户籍因在厦门大中专院校读书迁入的)12、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

E. 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劳力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厦门市至2000年城市建设发展区域规划,征用土地规划区范围为:
(一)厦门岛;鼓浪屿岛;
(二)集美区:(1)集美镇;(2)后溪乡的孙厝、叶厝、风林村;(3)海沧镇的嵩屿、海沧、后井、贞庵、渐美、熬冠、温厝、锦里村;
(三)杏林区:(1)曾营;(2)杏林乡的高浦、内林、西滨、杏林、马銮、前场、锦园、西亭村。第三条耕地亩年产值计算标准:
耕地亩年产值,可按前三年的农产品价格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调整,年变动幅度超过10%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低于10%的,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1989年耕地亩产值计算标准如下:
(一)蔬菜地:分为常年菜地、一般菜地、新菜地三种,亩年产值分别为2000元、1800元、1600元。
(二)田地:一年种植三季,早稻、晚稻、冬季蔬菜,粮食亩年产量分别为2200斤、2000斤、18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种菜产值每亩为600元,副产品每亩按100计算。
(三)农地:一年种植三季,花生、地瓜、冬种蔬菜,产量每亩折原粮分别为1800斤、1600斤、14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季菜产值每亩为600元,副产品每亩按60元计算。第四条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含原耕地改为菜地、精养鱼池、果园、苗圃,负有农业税、特产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市、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二)征用市定点的蔬菜基地,土地补偿费按蔬菜年产值计算,征用轮种蔬菜的耕地,在规划区内按50%的蔬菜地补偿,征用规划区外的耕地按三分之一蔬菜地补偿。其余按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三)征用果木地、未产果的按工本费1至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产期和果树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6倍补偿。
(四)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或盐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五)林木补偿费
(1)幼林按当地林业部门核定的造林工本费的1到2倍补偿;
(2)中龄林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20%至40%补偿;
(3)成林按砍伐和运输费用(运至就近公路)补偿;
(4)竹林按砍伐的产值的2倍补偿;
(5)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每亩产值的3至6倍补偿;
所征林地上,砍伐的竹木归原经营者所有,如用地单位需要保留竹木者,应另行折价补偿。
(六)征用市绿化林木由园林局按有关规定收费。第五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其实际损失补偿。青苗补偿费最多不超过一季;开始协商征地后抢种的作物、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甘蔗在收获后使用土地,按半年产量补偿,收获前使用土地按一年半产量补偿。第六条安置补助费
(一)安置补助费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规划区每个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一般蔬菜亩年产值的4倍计算,非规划区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一般蔬菜亩年产值的3倍计算。
(二)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非规划区每亩不得超过10倍,规划区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4倍。
(三)征地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村民组,其安置补助费按人均一亩计算。
(四)征用果园、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前四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1至3倍计算安置补助费。第七条劳力安置
(一)征地后平均每人实际占有耕地在0.5亩(不含0.5亩)以上的村民组,由用地单位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付给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置多余劳力。
(二)征地后平均每人实际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村民组,其多余劳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用地单位负责按照每征用1亩耕地招收1-1.5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多余劳动力,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为合同制工人。用地单位招收确有困难的,应协助落实接收单位,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收安置劳动力的单位(其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为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1.5倍)。被招收人员应服从统一安置。被征地单位对已被招收的工人要相应核减劳力安置补助费。
(三)凡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协商征地方案后非正常迁入的人员,不予安置。征地后需要安排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员,要由村委会村民民主评议,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四)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减为3分以下的村民组,按保持人均占有耕地面积3分计算,其超过部份的农业人口,可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由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时审批。征用耕地每亩转为非农业人口数不得超过5人。
(五)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不足2分地的村委会、村民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撤销村委会或村民组的建制,一次性转为非农业人口,同时相应成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
(六)用地单位接收安置或其他单位代接收安置劳动力的,由用地单位按接收人数,每人增拨3000元,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交劳动局保险公司。

F.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行为,加快城市房屋拆迁进程,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货币安置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安置被拆迁人的一种安置方式。第三条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被拆迁人同意货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货币安置的费用原则上与房屋安置的费用相当。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货币安置:
(一)代管、信托、典当、抵押以及有产权纠纷的房屋,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
(二)产权人与使用人对货币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三)共有权人对货币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拆迁直管公房的,暂不实行货币安置。第六条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拆迁人必须将与货币安置相适量的资金量(即总补偿安置金额减去房屋安置所需金额)存入银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方予批准实施拆迁。存入银行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于货币安置。第八条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公告中公布货币安置的实施期限。在货币安置实施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对货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一律实行房屋安置。第九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乘安置房平均售价(安置房平均售价的标准见附表),扣除产权调换时被拆迁人应缴交应安置房屋的超面积款项计算货币安置款,其计算公式为:
货币安置款=实行产权调换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平均售价-产权调换时被拆迁人应缴交应安置房屋的超面积款项。第十条拆迁住改产权比例为100%的住改房屋(按综合造价、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住改房),其货币安置款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按该房屋所处的街道商业等级确定的基准价及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货币安置款(基准价见附表),其计算公式为:
货币安置款=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基准价+重置价结合成新)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同意货币安置的,应与拆迁人签订房屋货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姓名;
(二)市政府用地批文及拆迁公告号;
(三)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权属、地址及建筑面积;
(四)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货币安置计算标准及货币安置款;
(五)装修、附属物补偿及搬迁补助费;
(六)货币安置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货币安置款原则上应购买房屋。被拆迁人已有住房或新购住房的,经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后,可向拆迁人领取货币安置款。
以货币安置款购买的房屋,其产权登记手续和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和承担。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安置房平均售价、非住宅基准价标准,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本市有关价格指数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五条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拆迁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货币安置的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海沧管委会自行制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G. 拆迁是本村村民但是无宅基地,该如何进行安置

相信大部分村民关于宅基地的分配都有很多疑问,许多户村民祖祖辈辈只有一处宅基地,以致于儿孙比较多的村民便会再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那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呢?如果申请后未予以批准或者压根不理会,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相关问题如何解决。





综上所述,关于宅基地的申请,村民最好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后续村委会不作为或者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村民是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对于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是不同的,主要是:符合一户一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本村户籍等,当然,具体情况仍需要咨询当地村委会或者相关部门。如有其他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H. 如何申请安置房 安置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现在中国越来越城市化,越来越多的农村把房屋拆了改造成城中村,为了保障这些人的生活居住问题,随之安置房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多。说到安置房,下面我们就来说一下如何申请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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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安置房
1.申请登记
安置房申请购买人首先带齐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到街道办事处申请购买安置房,到安置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申请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安置房,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安置房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
街道办事处将核验安置房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符合购买安置房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
3.资格初审
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安置房购买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安置房购买申请人。
4.辖区公示
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安置房购买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并且在安置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安置房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安置房申请审批表》,并且在安置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申请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
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当地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安置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安置房准购证》。
安置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