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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下室堆积怎么投诉

发布时间: 2022-08-15 05:28:08

Ⅰ 厦门有良品铺子吗

优の良品?
有的呀 我知道在禾祥麦当劳对面那条路上有一家

Ⅱ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建筑群有较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减少相互干扰,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环境质量,报建的房屋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新城区同一地平面上的两幢新建条形民用建筑,在南北方向上净距为南面建筑总高度的1。0~1。2倍,点式民用建筑的间距按其南面建筑高度的1。0倍。在旧城区最小不能小于0。8倍,地形若有高差,可作适当调整。
在旧城区新建民用建筑与旧建筑之间的距离视具体情况由规划局会同消防与有关部门确定。
2、新城区沿街建筑与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述标准控制:
(1)建筑高度在24M(含24M)以下,人流量不大的民用建筑应退道路红线6M以上;建筑高度24M(含24M)以下的主要公共建筑(旅馆、商场等)应退道路红线至少12M。
(2)高度在24M以上的临街建筑,其24M以下部分,按上规定,24M以上最高部分不超出由道路中心线在视线高度上面向该建筑仰角70°范围。二、所有公共建筑及旅馆等,均须在本建筑内外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场和车库。停车场(库)的总车位数一般按下列标准控制:
1、旅馆及商场、餐厅、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建筑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来计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600平方米,至少三个停车位;建筑面积超过600平方米者,每300平方米左右的建筑面积设一个停车位;停车场与停车库车位数比例按1:2控制。
上述建筑还应解决一定数量的自行车停放场。商场、旅馆、餐厅按50~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个自行车停车位,影剧院,体育馆按其座位数的1/2~1/3计算自行车停车位。
其他类型建筑(办公楼、科教建筑、医院等)的停车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比上述标准有所增减。
新建住宅原则上应结合人防在本楼底层或半地下室设自行车库解决自行车的停放问题。
2、任何新建工程如因各种原因无法满足规划的停车数量的要求时,必须在设计阶段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减免,由市规划局重新研究决定。如理由充分可适当减少,但所减少的数量由建设单位按每个停车位的平均建设费用(此项费用标准由市建委另定),向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交纳专款作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资金。三、在市区主要干道两幢建筑之间的空地为绿化及公共活动场地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新旧市区一般不准修建围墙,如有特殊需要,应持有本单位主管局批准的报告及设计图纸向市规划局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新建住宅、办公楼、旅馆等应放置公共天线。四、私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正式户口每人平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包括本市异地住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以户为单位,每户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一类标准,人口四至四口以下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二类标准,人口五至六口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三类标准,人口七至七口以上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户的建房标准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为照顾农户生产特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五、私房宅基地用地面积,应以户为单位申请,每户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三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六、对违章罚款数额的规定:
(1)违章用地,从用地之日起至退地之日止,得处以每天每平方米八角至一元二角的罚款
(2)违章建设,得处以违章建设工程按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其他违章建设工程,得处以该违章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的罚款;
(3)对违章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得处以三十元至本人六个月的收入的罚款。
违章罚款,由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上交市、区、县财政部门。第七条各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必须送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报告;
(2)市属单位应持市计委批准的计划文件,外地驻厦单位须持有批准进驻厦门的文件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
(3)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须持有市政府批准的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的副本。

Ⅲ 中消协:部分房地产领域经营者仍利用强势地位“压榨”消费者

11月5日,澎湃新闻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获悉,11月2日,中消协发布《2021年第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其中包括“商品房投诉情况专题报告”。报告显示,商品房消费纠纷主要涉及房屋质量、房屋价格、售楼宣传、合同履行等领域。

2021年第三季度,在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房屋及建材类7037件,投诉比重占2.73%,其中关于商品房的投诉共2514件,具体分类后,涉及合同投诉833件,涉及虚假宣传594件,涉及售后服务429件,涉及质量投诉373件,等等。

中消协发表关于商品房行业的意见称,(一)坚持“房住不炒”,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与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实施,房地产行业逐渐进入调整期。但是部分房地产领域经营者仍未摆脱卖方市场思维,仍在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通过各种手段“压榨”消费者以图牟利。面对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相关经营者应当转变经营理念,以质量求发展,向服务要效益,立足长远发展,摒弃短视行为,严格落实《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切实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保护好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质保量合格交付。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质量标准保证房屋质量,向消费者交付合格房屋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杜绝粗制滥造、偷工减料,虚假宣传、不当诱导,擅自变更、随意违约,捆绑提价、胡乱收费,霸王条款、推诿塞责等问题,以良好品质、真诚服务回馈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严格把关。

(三)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有效约束从业人员,切实履行应尽义务。要严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尽职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详细向消费者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特别是房屋的真实情况、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重要内容等。房屋中介应当消除信息差,为交易各方提供便利,有效提升服务价值,杜绝发布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消费者购房要注意多看多问,加强自我保护。要仔细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购买新房时,注意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于房屋位置、环境、配套等情况,切勿轻信口头承诺,重要内容一定要写入合同。注意了解房屋产权、限购政策、贷款条件等相关内容。自身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要抱侥幸心理,寄望经营者的不实承诺。签订合同前,要认真阅读、完整理解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比如房屋面积、楼层、房号、房屋价格、交房时间、交房标准、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要注意保存楼盘和中介的宣传资料、购房合同、付款票据、样板房资料等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房验收时,要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验收,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可以聘请相关监理机构、专业验房人员一起验收,注意查看并保存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发生纠纷,及时依法维权。

以下为《商品房投诉情况专题报告》

居住需求是老百姓最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通常也是单笔支出最大的消费。普通消费者由于商品房交易频次少,相关知识比较缺乏,而房产交易中又关联金融等多个行业,使得商品房交易问题复杂化,消费者通过买卖商品房实现居住需求的同时,也经常发生消费纠纷。

(一)房屋质量,暗藏玄机不胜防

在房屋质量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房屋质量差,墙体及天花板开裂,地基下沉,屋面漏水渗水,管道渗漏不通等;二是精装修房暗藏玄机,如用材不实,高端宣传、低标配置,工艺粗糙、质量不过关等;三是隐蔽工程偷工减料,使用次品材料等;四是水电管线布设不规范,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等,同一小区工程质量相仿,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引发群体投诉;五是房屋有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或维修质量差。

例如,2020年张女士购买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承诺最晚于2021年7月交房。2021年6月开发商通知交房,但张女士在验房时发现房屋的厨房顶部钢筋外漏、卫生间防水层未铺设、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但开发商一直不予理睬。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诉后,联系开发商负责人调查核实,负责人表示张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后期将会积极和张女士协商,妥善处理张女士提出的整改方案。

又如,2021年8月,消费者江先生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其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房,2020年10月底,办理了验收。入住后不久,发现多个房间有墙体发霉渗水、墙纸大面积脱落、天花板开裂等情况,向开发商反映多次,对方派施工队上门维修,由于使用劣质且有异味的墙纸、墙体渗水发霉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给消费者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烦恼。江先生认为开发商施工质量差,要求彻底解决问题。开发商则坚持认为这些都属正常现象,不是施工质量问题。上海市消保委与家装办专家走访现场,经检测,墙体不同程度脱落、渗水均由基层处理不当造成,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因施工质量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2021年9月8日,经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开发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现金2万元,由消费者自行维修。

再如,2020年9月6日,广州某香港品牌楼盘60多名业主集体联名向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反映小区内刚收楼的楼盘水管存在严重生锈问题。水管锈蚀会影响用水安全,也会极大缩短水管正常使用寿命,构成房屋质量隐患。有部分业主自行雇人更换户内水管,却发现依照开发商提供的户内给排水布置示意图没能挖到入户的主水管。业主们多次通过物业与开发商交涉,质疑工程质量,要求提供分户验收表、水管材料检测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等有关文件,并更换生锈的水管。开发商一直未正面回应,只是授权物业公司解释水管生锈为正常物理现象。广州消委会介入调解后,采取了企业约谈、媒体曝光等方式层层推进,督促开发商回应和处理, 2021年3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

消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当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消费者居住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开发商赔偿损失。当房屋出现渗水、空鼓等非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价外加价,变相抬高售房价

在房屋价格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买房被要求购买装修包、升级包等,变相提高房价。一些摇号热销楼盘的置业顾问隐晦告诉购房者,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签订购房合同;二是随意收取房价外费用,如团购费、排号费、改造费、开户费等;三是混淆定金、订金、意向金等。有的开发商销售时收取诚意金,选房时未经消费者同意将诚意金转为定金并开具专用收据。发生纠纷时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退款。

例如,2019年5月,蒋先生购买了江苏省南京市某楼盘的房子,刷卡付款时蒋先生被要求按照2笔刷,一笔是276万多元,另一笔50万元,两张收据的单位名称不同,其中50万元为改造费,收据单位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时未给出改造项目和标准,且合同内未体现50万元改造的内容。后经过了解,与蒋先生同一下叠户型的其他业主存在未收50万元改造费的情况。2021年6月30日,蒋先生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反映相关问题,并提出要求退还50万元费用。经南京市消协房地产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最终将50万元费用退还给了蒋先生。

又如,2021年8月17日,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某小区的多名业主代表关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收取841户业主天然气开户费的群体投诉。经调查,该房地产公司近日要求小区业主每户缴纳3500元天然气开户费,但购房合同上写明该小区水、电、气三通交房。业主们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集体到会东县消委会投诉。县消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房地产公司称是能源公司要收此项费用,他们只是代收,但未能出示任何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买受人单独收取。”消委会工作人员向房地产公司详细解释了相关内容。经调解,房地产公司对业主做出承诺不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且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该费用。

再如,2021年9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到灵璧县某房产项目看房,销售员口头宣传该小区初中部是六中的学区,经消费者再三确认,决定购买并缴纳两万元认筹金,之后又在销售员的引导下转为认购。7月22日教育局出台学区划分文件,该房产初中部是另一学校,不符合当初承诺。消费者于7月30日找销售员退房,销售员坚称是六中学区,消费者要求将六中是该小区学区加入合同,销售员不同意,消费者要求房地产公司退房退定金。接到投诉后,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房定金两万元。

消协意见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经常以认筹金、诚意金、排号费等各种名义提前收取消费者费用,然后通过合同将其转化为定金,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消费者要注意查看相关票据和合同内容,防止交费名目发生变化。

(三)隐瞒夸大,违规诱导购房人

在售楼宣传方面,消费者投诉主要问题有:一是隐瞒房屋性质,违规诱导消费者交易,比如隐瞒限售房情况(限售期内不能过户)、公寓房的产权年限(大多为40年)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二是通过图片文字、现场展示、口头承诺等形式作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三是以协助办理贷款为名诱导不具备条件的消费者购房;四是隐瞒重要不利因素,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比如周边设施情况等;五是夸大宣传房屋的有利条件,诱导交易,比如学区房、交通条件等。

例如,2021年7月23日,消费者宫女士来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和丈夫于两个月前来到平湖,在6月13日定购了当湖街道某楼盘一套商品房,当时支付了20万诚意金,手上只有认购书和收款收据,投诉购买时开发商没有告知该商品房位于火葬场旁边,隐瞒了重要信息,要求开发商退房,开发商拖延不肯退。平湖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经过多次沟通,开发商同意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又如,2021年7月5日,消费者董先生向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于2018年5月15号与厦门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9月准备收房时,发现无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承诺赠送的花园及地下室的使用性质及范围。消费者多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相关说明和解决,但过了十个月时间,对方仍没有任何明确回复和解决问题的诚意。厦门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表示原先承诺赠送的前后花园性质是属于业主共有,无法给予明确产权性质。最终,经多次调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消费者董先生半年物业费,消费者表示同意。

再如,2021年5月初,消费者钟先生在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某房地产售楼部看中一套79平方米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33万余元。钟先生告知售楼人员自己因征信问题可能无法办理贷款,售楼人员称他们有渠道可以协助消费者向银行成功办理贷款。随后双方签订了订购合同,消费者以按揭方式支付了3成首付款共计10万余元,双方约定,余款23.6万元将由售楼部协助消费者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由于贷款未获批,消费者无力承担剩余房款,6月初消费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房款。开发商称若解除购房合同,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总价15%共计5万余元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消费者于7月1日投诉至威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经工作人员组织4次现场调解,最终开发商同意退还消费者首付房款,终止合同。

消协意见

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本身、配套设施及周边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此外,《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对于房屋交易,消费者应当结合自身信贷条件合理安排,不符合信贷条件的,切勿轻信开发商或中介协助成功办理贷款的承诺。

(四)花式违约,各种理由拒担责

在合同履行方面,消费者投诉主要问题有:一是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楼书宣传等不一致。如房屋层高变低、多出横梁等;二是房屋面积缩水,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三是开发商延迟交房,拒不承担违约责任;四是交房后,不能及时协助业主办理过户;五是绿化带、健身区等未随房交付或改为其他用途,如游泳池变停车位等;六是利用补充协议、特别约定等方式推行不公平格式条款。

例如,2019年11月安徽滁州天长市消费者潘先生在天长市某房产公司订购一套房屋,订购房屋的同时还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协议书规定购房人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购房人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2019年11月自潘先生签订合同后,房产公司却一直不能正式网签,故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无理由退房。房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以退款,2021年6月潘先生投诉到天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安排专人调查,消费者投诉属实。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诉房产公司安排专人处理退款事宜,7月下旬消费者收到退房款64万余元。

又如,消费者张女士向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反映,其于2019年7月2日通过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一套,面积为84.08平方米。2021年6月18日交房,房地产公司提交的验收材料显示实际测量面积为83.28平方米(面积差为0.8平方米,差价为31439.2元),房地产公司表示按合同约定面积差不到1%的不退差价。合同第五章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一款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补充协议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1%并在3%以内的含3%时,按合同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消费者认为主合同约定明确,不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相关内容是对主合同的完全背离。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经调查,厦门市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张女士提出免除1-2年物业费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之后,经电话联系,房地产公司同意赠送一台破壁机作为补偿。

再如,2021年9月9日,消费者吴先生向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在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吴先生发现合同上有不平等的条款,他的违约责任和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是不对等的,如果是吴先生违约,逾期付款需付给开发商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而开发商如逾期交房只需支付消费者每天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吴先生对此条款提出异议,开发商说合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合同范本,有问题去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费者咨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这个合同范本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但是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开发商和消费者协商的,合同里出现明显不对等的条款,肯定是不行的。但开发商坚持己见,不同意更改合同条款,并要求吴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经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该开发商负责人同意退还吴先生的定金,并表态镇江四个在售楼盘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将全部改为对等责任,吴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协意见

依法履约、合格交付,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开发商属于强势一方。一些开发商利用定金等方式先行固定消费者,再通过补充协议等“绕开”示范合同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单方拟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消费者要么接受不公平条款,要么损失定金,陷于两难境地,对此应予严厉制裁。

(五)房屋中介,鱼龙混杂要当心

在房屋中介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一些房屋中介弄虚作假,比如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房源价格不透明、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等;二是有的存在乱收费现象,比如未告知或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代办费、银行贷款手续费等;三是有些房屋中介违规操作,比如泄露买卖双方个人信息、承诺办理银行贷款、代替银行为买方做资金监管、将购房款据为己有或者挪作它用等;四是有的中介公司及工作人员混淆网签备案、网签居间、抵押等概念,误导购房人,使其支付首付与中介费后无法实现网签过户;五是有些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未按照合同内容履约等。

例如,2021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蒋先生通过黄岩开鸿房产中介所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来蒋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该房产未满两年,需要按全额缴纳5.6%增值税及附加税种。蒋先生认为中介明明介绍该房产产权满两年以上,现在却未满两年,与实际不符,遂向台州市黄岩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接诉后,工作人员联系投诉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减免费用诉求差距过大,调解未成功,蒋先生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又如,2021年7月,消费者王女士通过河南省济源市某房产中介购买一套房屋,签约当日甲方称房产证丢失,并再三保证房产面积为116平方米。消费者预付房款5万元给房产中介。后消费者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了解到该处房产实际登记面积为113.22平方米,比合同中的面积少2.78平方米。消费者当即与房产中介反映面积不符的问题,中介方得知后,提出与甲方协商在原成交价基础上降3万元来解决,甲方不同意。消费者要求退购房款5万元,房产中介负责人表示只能退3万元。9月3日,消费者到济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经调解,最后三方在原签订合同成交价的基础上下降2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消协意见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就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未履行应尽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Ⅳ 我与防空 急!!!!!

1、我与人民防空
“呜呜呜…….”悦耳的警铃声突然响起,拌着它的是一阵阵焦急的脚步声和一套套既整齐有有秩序的步子,大街上,人们正在急急忙忙地跑着,搞地大街上一片混乱,在不到一秒的时间,大街上的人全都一哄而散,躲到防空洞里面避免灾难去了。各种国家的影形飞机讯雷不急掩耳之势地朝柏油的马路地放了一炮,说时迟,那时快,地面上迅速出现了一个来路不明的大洞,顿时,浓烟滚滚,火光冲天,“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解放军愤怒地向在天空中飞来飞去的影形飞机开了几枪,到处是影形飞机粉碎的声音,“劈里啪啦,劈里啪啦”各种各样的粉碎的声音交加在一起,组成了一部雄壮的《抗敌人进行曲》,这代表着祖国的骄傲,人民的力量。强大的力量在空气中分散,他们——解放军勇敢的气质凝成了一股绳,他们团结的精神使影形飞机变得粉碎,零零落落的碎片在空气中化成了小水珠,溶解在刚刚还凝固了的空气里。
一场激烈的战争结束了,我们胜利了,从防空洞里出来的人们——包括我,都长长地舒了口气。方才还奋勇战斗的解放军叔叔的脸上都露出了胜利的微笑,和光荣的喜悦!

2、人民防空,简称人防。是指动员和组织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其宗旨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卫国家领土完整,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为此,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人民防空事业已纳入法制化轨道,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3、我眼中的“人防标志”
爸爸在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在那里,我看见了一颗鲜艳夺目的圆形徽章:最外围是金黄色的框,框的上头写着“中国人民防空”,框的里面衬着橙色的半圆,最中间有个蓝色的三角形,它的下面立着一堵金色的长城,最下方左右两边各镶着一枚绿色的枝条。

“这是什么呀?”我好奇地问爸爸。爸爸告诉我,这是人防标志,金黄色框为人民防空工程图形,人民防空通过采用工程隐蔽等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及灾害的危险,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蓝色三角图形和橙色背景象征中国人民防空与国际民防接轨。金黄色长城图形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就像长城一样保卫着祖国的安全。那绿色的枝条就是象征和平和安宁的橄榄枝。

我仔细地端详着它:那外围金色的框像什么?哦,想起来了,就像爸爸办公室旁的那座安全又隐蔽的防空洞;橙色的半圆分外显眼,就像一颗初生的金色太阳。我最喜爱的是那两条绿色的橄榄枝,它高高地向两边翘起,就像一只展翅飞翔的和平鸽,“太阳”、三角形和城墙都被它托起,显得那样庄严,令我肃然起敬,而且它是绿色,老师说过,绿色象征着希望,这橄榄枝不正像我所希望的和平一样么?我知道世界并不和平,电视上经常出现一幅幅令我心有余悸的画面:战争过后的大地狼藉一片;在战争中受伤的人满脸无助;在战争中失去亲人的人们痛不欲生地哭泣着;在战争而流离失所的儿童睁着的一双迷茫而又恐惧的眼睛``````对比他们,我觉得生活在和平的祖国环境里的我真是太幸福了,所以我们要和平,不要战争。

我把我的想法告诉爸爸,爸爸点点头,赞许地说:“所以,你应该为自己生活在这个和平的国家感到庆幸,这和平来之不易呀,是百年来中国的先驱们浴血奋战换来的呀。可是,世界并不和平,1999年5月8日那天,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的炮弹声不是把我们给惊醒了么?橄榄枝上染上鲜红的血,它告诉我们,战争并没有结束,我们要时时刻刻做好防范准备,学习人防知识,加强人防建设。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安心地过上幸福的生活。”

听了爸爸的话,我望着那庄严的人防标志,暗暗地对自己说:一定学好人防知识,为了祖国和平、安宁,我要为祖国筑起一道和长城一样坚固的人防``````

4、我家的防空故事
爷爷的防空经历是辛酸和恐惧。那是日本人占领厦门的黑暗年代,一次爷爷牵着一头牛走在河边的堤岸上,突然,一架日本飞机俯冲而过,一声巨响后,爷爷和牛都被掀进了河里。从此,飞机的轰鸣就成了恐慌的信号。但也有让爷爷高兴的空袭,一次爷爷就亲眼目睹了盟军(美军)飞机成功轰炸了一支日本的海上补给舰队,猛烈的爆炸使大担和青屿之间燃烧成了一片火的海洋——在那国破山河碎的年代,普通百姓根本没有“防空”的安全保障。
爸爸的防空往事是艰苦和光荣。爸爸的少年时代正是台海紧张的年代,家家都在房子后面的山坡挖了防空洞,其实就是大一些的猫耳洞。父亲在中学还没毕业时就参军去了部队,在那个备战的时期,父亲成了一名坑道兵,在福建沿海的大山里挖了4年坑道后,复员回到了老家。那时,为防空打坑道虽然艰苦(几乎全靠手工一锹一锤地干),但为百姓做奉献保平安,父亲一直觉得很光荣。直到今天,当年父亲和战友们一起挖掘建造的水泥浇筑的坑道(防空工事)仍是坚固如初,依然发挥着重要的军事作用——新中国建立后,在备战的年代里,在政府的领导下,军民联合行动用自己的双手,建起了方式多种的十分有效的防空设施,让百姓的生命安全有了较为可靠的保障。
我与儿子的防空演练是一场邻里的聚会。2004年,是我搬到海沧新家的第二年,我的儿子刚刚出生。4月的一天,小区举行了防空演练。一阵长长的警报声后,我抱着儿子和邻居一起,跑过保安标志好的通道,来到小区地下宽敞的停车场。一时间,近百个邻居因为防空演练相聚在车库,竟然像一场社区Party。最让我感到欣慰的是,儿子在众人手中传来传去,被逗得“格格”直笑。邻居间互拉家常,没有丝毫的紧张慌乱。半小时后,警报解除,大家有秩序地散去,纷纷抱怨“空袭”时间太短,邻里间还没唠嗑够呢——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厦门新建的小区拥有了完善的多功能防空体系,构筑起了保护生命安全的坚固长城。
回味我家几代人的防空故事,更让我珍惜当下的美好生活。但愿人间永和平,幸福日子代代传。

5、挖防空洞的故事
前不久桂林常常响起防空演习警报,这让我想起了那段三十年前挖防空洞的趣事来。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伟大领袖毛主席根据国内外阶级斗争的形势,先后发出了“备战、备荒、为人民”和“深挖洞、广集粮、不称霸”的指示,全国各地立即掀起了挖防空洞、修建人防工事的高潮,学校当然也不例外。那时,我在工人路小学(现南溪山小学)任教导主任,学校决定,抽调我和杜玉坤老师脱产来专职抓挖防空洞这件事。
我和杜玉坤老师接受任务后,先在操场边挖了一条长五米、宽一米、深一米五的防空壕作为“样板”,然后沿着操场周边划出各班挖防空壕的地段,包干给每个班级,让他们按照我们挖出的样板防空壕的规格开挖。没几天,每个班都完成了挖防空壕的任务。
就在防空壕挖好不久的一天下午,桂林市举行全市性的防空大演习。独秀峰上面的防空警报拉响后,全校二十多个班的一千多名师生,按照指定的位置,在三分钟之内便有条不紊地进入自己挖好的防空壕里隐蔽起来了。当市防空指挥部的人员来学校检查我校防空演习的情况时,他们对学校挖防空壕的质量和防空演习的表现很满意,当场表扬了学校,我和杜老师听后心里都美滋滋的。
但是,露天的防空壕,仅仅是初级的、原始的防空手段,为了进一步提高防空能力以保障全校师生万一遭受敌机空袭时的人身安全,必须“深挖洞”,向地下发展。为此,我和杜老师又制定了一个全校开挖地下防空洞的“宏伟规划”:从各班教室的讲台下面挖一下地道的进口,深入教室下面三米,挖出一条高一米、宽一米的地道。这个地道与全校的教室和学校宿舍的地道连通。空袭来时,各班学生便可以从各班教室的入口迅速进入地道。平常,教室的地道入口用木板覆盖,讲台放在地道入口的盖板上照常上课。这个计划经过学校开会慎重研究讨论后通过了,由我和杜老师具体负责实施。我俩还是先在一个教室里挖出了“样板”,又在教室和宿舍之间相距三、四十米的地方,开挖了两个露天的地道,入口深入地下好几米,然后从两头同时相对开挖一条高一米宽一米的地道。挖地道并不是简单的力气活,我和杜玉坤、叶正中老师,利用数学知识,进行精确的测量,最后确定了地道掘进的路线和走向。当相对开挖的地道在地下深处准确地挖通对接时,我们像电影里的那样,挥舞着铁锹,高呼毛主席万岁!
这条地道深入地下好几米,当泥层挖完后挖到了沙层,挖出了很多优质粗沙。那时,学校是由“工人阶级管理学校”,工人路小学是由桂林制药厂接管,药厂那时搞基地起厂房要用沙,便派汽车来学校把我们从地下挖出来的沙子拉回厂里去用。后来我校和制药厂结算卖沙子的钱,药厂给了学校一笔款,成了学校勤工俭学的一项好收入。为了把地道加牢固,我们又用红砖砌好地道的拱顶和两面墙壁。那时候,老师们的干劲真大,白天照常上课,晚上挖防空洞挖到十一、二点钟,谁也不喊苦叫累。
和工人路小学相邻的是一建三工区,三工区有位建筑工程师是学生的家长。他听说我校的防空洞挖得好,出于好奇便来学校看。他先看了两个露天的地道入口和那条地道。没说什么;后来,当他看到教室的讲台下面挖了一个那么大的地道入口时,他当场连连摇头并且毫不客气地对学校领导说:“你们找死啊!真不知天高地厚!你们知道吗?山墙是一座房子最重要的承重墙,你们竟敢在山墙下面动土挖地道入口和地道,破坏了山墙的基础,那教室会倒塌的!万一教室倒塌了,几十个学生挨压伤压死,你们谁负得起这人命关天的责任?不能这么蛮干啊!要讲科学,赶快把它填好来!”
我们听了建筑工程师的内行话后,顿时就被吓出了一身冷汗,并且心悦诚服的反思:不懂建筑原理,违反科学的蛮干可不行啊!第二天,我和杜老师按照建筑工程师的意见,立即把那个教室的地道入口填埋好。幸好那仅是唯一的“样板”,我和老杜制定的那个“宏伟规划”尚未全面实施。
如今,几十年过去了,当年那用红砖砌成的几十米长的地道,连同那可贵的深挖洞的战士们的心血和汗水,仍深深地埋在桂林市南溪山小学校园内的某一地段下面。也许在若干年若干代人之后有谁发现了这条地道时,还需作一番“考古”呢!

6、58年前,青年学生们投身防空斗争事迹之管窥
58年前,国民党飞机疯狂窜犯大陆。各地青年学生们纷纷成立防空组织,投身防空斗争。
笔者整理了1950年2、3月的部分新闻资料,希望58年前那些青年学生们的光荣事迹,可以鼓舞现在的青年学生们在“校地共建人民防空”的事业中再创辉煌: 1950年2月12日的报道:交通、复旦、同济等大学,上海商学院及麦伦、敬业等中学都先后成立消防、救护、纠察、宣传、联络等防空组织,并召开反轰炸座谈会,纷纷配合购买公债,展开反轰炸宣传。
中央美术学院教职员工及同学们昨天(六日)开会,成立了全校的防空委员会。男女同学们立即动员起来参加了挖防空壕,糊玻璃窗等工作,大家一致认为:有备才能无患。反对美帝指挥下的残匪的轰炸,首先要不慌张、不麻痹,认真进行防空准备。
上海市二万余工人学生已组成人民防空治安纠察队,以加强反轰炸斗争。根据紧急和经常任务,纠察队又分为护厂和机动两部分。
护厂纠察队是在各厂工会原有的组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负责保护自己的工厂。工人学生中优秀的纠察队员,更以高度的热情参加了机动纠察队,这支纠察队现在已有五千队员,工人占五分之四,学生占五分之一。这两支纠察队在防空治安工作中起了分工配合的作用。空袭警报发出,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护厂纠察队即刻进行本厂的防护工作,机动纠察队即按小队、中队、大队等编制集中在各区,听候防空治安委员会的统一指挥;配合军警,到被炸地区进行警戒、防空、抢修、救护等工作。这些机动纠察队在人民防空治安纠察队中起着模范和领导的作用。他们在不妨碍生产和学习的原则下,利用业余时间,在人民防空治安委员会纠察队领导下,按各区的组织系统进行训练。
3月16日的报道:
北京师范大学“保防工作委员会”于日前举行第五次会议,决议成立防空部。防空部下设纠察、消防、救护三队,现已展开检查消防器材,添购医药设备等工作。纠察队与救护队将由学生会与工会负责发动同学与员工组成
3月20日的报道:
(北京)男二中充分准备防空工作。防空委员会已正式成立,下设消防、担架、救护、灯火管制、信号、纠察联络等六组。并准备了二十多枚消火弹、防空桶、防空沙等大量防空设备。同学们利用课余、体育时间,挖了三十三个防空壕,粘玻璃、装电灯防空罩等工作也做好了。学生会也配合出了防空专号黑板报。
八日,全校师生作了一次大演习。十四日又成立了夜间防空组织。

7、厦门:人防工程超1平米/人
本报讯 昨日,厦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厦门市城镇人口人均人防工程使用面积已超过1平方米,居全国同类城市领先水平。
据悉,厦门人防工程建设主要经验是将其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如将人防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民用建筑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工程建设都兼顾了人防需要,已建地下交通隧道和其他公共工程均兼顾了人防建设。
厦门市人防办主任许献义称,今后厦门将加强岛外各区及人防工作较薄弱社区的建设力度。

8、厦门人防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昨日上午,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和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在我市召开全省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会上表彰了我省27个先进单位和37个先进个人。省军区司令员刘沈扬,市委常委、厦门警备区司令员薛本平,省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颜黎明出席会议,并为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奖。
会上,刘沈扬作了讲话,颜黎明作了题为《准确把握形势,强化政治意识,不断增强人防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报告。会议传达了全国人防宣传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十五”以来我省人防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全面部署“十一五”时期的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并提出《关于加强人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会议对厦门的人防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表示厦门的人防工作已走在全国前列。会议要求,要始终保持人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把人防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学校宣传教育、科普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体系,不断创新人防宣传教育的观念、形式;建立人防宣传教育的联动机制、激励机制和长效机制,努力推进人防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
福州、厦门、泉州、龙岩、晋江、石狮和龙海市人防办负责人先后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

9、厦门市人防工作会议昨召开 张昌平提出三点意见
本报讯(记者 何书彬)第十个五年计划还剩一年多时间,“十一五”人防建设规划即将制定。在此背景下,厦门市人防工作会议昨天召开,会议要求加速做好人民防空军事斗争准备。市长张昌平出席会议并对我市人防工作提出三点意见。

会议由副市长潘世建主持。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的有厦门警备区司令员薛本平、省人防办主任颜黎明。厦门警备区党委常委邢金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安民、市政协副主席庄威等出席了会议。

张昌平对获得表彰的人防系统2002—2004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示祝贺,并对广大人防工作者表示慰问。在讲话中,他对厦门人防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人防工作的重要性、现实性和紧迫性。他说,厦门解放以来55年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防空史,目前厦门人均人防工程面积已位于全国同类城市前列,警报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也都发展得很快。为全国其他城市创造了良好的经验,形成了良好的带头作用。但新形势、新情况对厦门人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还需要下很大力气做好人防工作,以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人防工作要注意平战结合。他举例说,上海就已将人防建设和城市防灾规划结合起来,人防工作可成为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张昌平提出,人防工作要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并举了云顶隧道、海沧隧道和梧村汽车站改建工程的例子。他说,此外地下停车场的建设也可作为人防建设的一部分。机场快速路建好后,其中的三个隧道可为厦门增加防空工程面积。他表示,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虽然有可能提高工程建设成本,但从长远看是非常有利的。

张昌平还特别强调人防工程建设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并建议在“十一五”期间,结合人防规划来开发城市地下空间。

三是要做好人防指挥体系建设、人防队伍建设等准备。比如加强警报的收集和传递速度,厦门因其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这项工作要做得具有超前性,比国内其他城市更敏捷;加强人防机关的准军事化建设;镇、街(居委会)也要有人负责人防工作,平时可以是兼职的,但有人防工程项目进行时,要保证专人负责。市人防办主任许献义受市政府、厦门警备区的委托,在会上作了厦门市人防工作报告。“十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警备区和上级人防部门的领导下,人防建设得到较快的发展,城市防护能力不断增强。主要体现在:加强了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了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重视开展人防教育宣传,人防工作法制氛围浓厚;应对信息化战争,提高了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坚持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初步形成了人防工程体系;开展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人防队伍素质得到加强。

Ⅳ 厦门政府规划中的白蚁防治费是怎么收费的

根据建设部第130号令,关于《关于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1、新建(包括翻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必须采取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按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框架每平方米1.5元,砖混每平方米2元,砖木每平方米2.5元。白蚁预防费可纳入建筑工程预算。

2、患白蚁危害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申请灭治,杜绝蚁害扩散。白蚁灭治费依据已经发生的白蚁危害实际面积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收取。最低按50平方米计算,超过按实际面积计算。

3、白蚁防治机构应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白蚁预防或灭治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操作,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新建房屋预防处理不受危害,对每个工程都要进行定期回访。预防处理十五年内,灭治处理三年内出现白蚁危害,白蚁防治机构必须免费进行灭治处理。

(5)厦门地下室堆积怎么投诉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要保持室内的通风,虫子最喜欢在阴暗潮湿的地方,可以在家里放一些生石灰。

2、要注意关好门窗,在门窗的缝隙处喷一些杀虫剂,这样它们就不会想飞进来了。

3、如果虫已经飞进去了,就在关灯后再地上放一盆水,用光照在水面上就会飞向水中,这样也可以灭虫。

4、白蚁会分泌出一些很酸的物质,对皮肤有很大的危害,所以一定要防止进去室内。

Ⅵ 如何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Ⅶ 厦门北站地下停车场停了4天7小时去了360停车费,合理吗找什么部门投诉

2016年一月6日起
调整前,厦门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为: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以上2小时内收费5元;2小时以上每超1小时加收1元;停放24小时以内封顶20元;超过24小时起,每小时加收2元,当天封顶30元;超过48小时,每天封顶40元。
调整后,南广场地下停车库收费标准为:30分钟以内(含)免费;超过30分钟每小时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连续停放第一天(24小时)收费60元;连续停放第二天(24小时至48小时)收费70元;连续停放第三天起每24小时收费100元。地面停车场收费标准与地下停车库基本相同,但连续停放第二天(24小时至48小时)收费80元,连续停放第三天起每24小时收费120元。

Ⅷ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第五条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
(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成果表;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第九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十条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一条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二条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第十三条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第十四条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可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