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福建今年什么时候禁海开海又是什么时候
从5月1日起至8月16日,厦门海域将进入休渔期,厦门市的野生海捕鱼数量将大幅减少。
根据福建省伏休方案,从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我省北纬26度30分以南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鱼具和围网(围缯)作业。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也同步休渔,只有钓具作业船不休渔。
三个半月内,厦门市所有渔船将回到渔船船籍所在地港口停靠,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除特殊批准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审批休渔船被租用进行科研、资源调查等各类项目活动。
⑵ 厦门禁渔期
厦门休渔期规定如下: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兼作钓具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海域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市海洋发展局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伏休要求
(一)禁止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确需省内跨县(区)、跨设区市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凯游卜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磨隐。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三)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实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
(四)严禁冰鲜杂鱼交易。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五)严格捕捞许可申请。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六)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各区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盯穗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