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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拆迁户口回迁满多久才能安置

发布时间: 2024-01-20 06:40:44

❶ 厦门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一、厦门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一、认定机构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区认定小组),成员单位:莲前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滨海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帆敏凯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区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区财政审核中心、莲前街道办事处、滨海街道办事处、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二、土地拆迁安置人口怎么认定
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态唤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根据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6条规定有本市的: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5)本市居民因应征、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拿举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❷ 厦门市内户口转移指南

厦门市内户口转移指南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厦门市内户口转移指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厦门公民的户籍可以在思明区或湖里区之间相互迁移,在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之间相互迁移,或者从思明区、湖里区,移往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或翔安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二)投靠直系亲属的;

(三)因工作调动原因需迁移户口的;

二、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且满5周年的居民,在厦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厦门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办理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二)投靠直系亲属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出生医学证明等)。

(三)因工作调动原因需迁移户口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单位社保缴交凭证;

4、当事人户口登记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内无房承诺;

(四)岛外四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公民的户籍移往思明区、湖里区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和《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权属人为两人以上共有的,需提供权属人关系证明;

4、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5、申请人的社保缴交记录清单。(申请人持身份证至各行政服务中心自助终端自助打印)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步骤一:当事人带齐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步骤二: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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