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厦门第一次办医保卡在哪里办
厦门第一次办医保卡在当地社保局办理即可。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厦门医保参保条件: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二)在城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肢升罩动合同制职工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在本市从事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且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注:最低参保年龄16周岁(特殊情况需经人社保部门审核)
厦门医保卡办理流程如下:
1、微信搜索“厦门人社个人服务”公众号,然后点击进入并关注;
2、然后点击进入,在公众号下方的菜单栏中点击“服务”;
3、然后进入,在社会保险页面下方点击笑迟“居民首次制卡申请”;
4、然后进入,绑定社保卡信息,然后点击“居民首次制卡申请”,然后进入完善信息即可申请。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历闹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㈡ 厦门医保报销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1、市医保中心思明管理部: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市医保中心湖里管理部:湖里区安岭二路106号创业大厦一楼3、市医保中心集美管理部: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一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市医保中心海沧管理部: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市医保中心同安管理部:同安区环城西路97-9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大厦6、市医保中心翔安管理部: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㈢ 厦门医保报销在哪里办理
厦门医保报销办理地点(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1、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厅25至32号窗口;
2、市医保中心思明管理部: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7号至9号窗口;
3、市医保中心集美管理部: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一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9号至40号窗口;
4、市医保中心海沧管理部: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9号至10号窗口;
5、市医保中心同安管理部:同安区银湖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B厅4号至5号窗口;
6、市医保中心翔安管理部: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一楼11号至12号窗口。
温馨提示:市医保中心湖里管理部医保窗口暂不受理医疗费用报销事项。
一、 报销比例
新政策实施后,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羡型围内门诊报销水平将达到55%,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医保财政补助每人每年提高到裂隐430元。
城乡居民基兄源猜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5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90元提高到430元,提高了40元,比国家提出“今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20元”的目标高出11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0元提高到120元。
二、 报销范围
1、本规程中所指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因病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发生的、由参保人现金垫付的、且符合《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办法》、《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办理机构
由厦门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医疗费审核报销。
四、报销时限
医保年度为每年7月1 日至次年6月30日。在外地发生的跨医保年度住院费用必须于该医保年度的6月30日预结,费用清单亦以6月30日为界分别打印。费用报销申报截止时间为次个医保年度的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受理时间
经办机构受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间为每周一至五的正常上班时间内,如有特殊情况,由经办机构另行预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