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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保异地就医怎么填

发布时间: 2024-08-08 23:33:24

‘壹’ 厦门医保卡可以在异地使用吗

厦门医保卡可以在异地使用。
异地使用时,需要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在异地就医时,符合国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可以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直接结算。如不符合联网结算条件,可先垫付医疗费用,随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厦门医保部门进行手工报销。
异地医保报销条件:
1、参保身份:异地医保报销只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保制度的人员;
2、缴费记录:申请异地报销时,申请人必须已经缴纳了医保费用,并且符合缴费时间和标准的要求;
3、报销范围:异地医保报销范围以及报销比例等政策,以参保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异地医保报销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办理;
4、医院选择:异地就医时,申请人必须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否则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5、报销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齐全的报销申请材料,包括医疗票据、费用清单、异地就医证明、报销申请表等。
综上所述,异地医保报销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异地医保报销的报销比例可能会比本地医保报销的比例要低,具体信息可以在当地医保部门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贰’ 异地医保在厦门就医怎么报销

答:医保异地就医报备流程:
1、需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医保卡到市医保大厅领取《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登记表》。
2、按规定填写并到异地医保机构盖章认定。
3、将填好后的申领表拿回参保地医保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
4、住院时请及时拨打市医保中心电话登记。
5、出院一个月内,携带住院收据、费用明细、病例复印件和此表复印件报销住院医疗费。
6、选择就医医院必须是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7、跨年度医疗费必须按年度结算
相关知识:
1、 异地就医人员的适用范围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超过3个月以上的;(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学习超过3个月以上的;(4)异地转诊人员:参保人因疾病诊疗需要且受本市医疗条件限制,需转往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 异地就医注意事项:
在厦门就医一定要了解厦门异地就医的的相关注意事项,异地就医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政策,以下三点为厦门市异地就医特别注意事项。(1)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手续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因病情需要,来不及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须于异地就诊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补办。已办理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多疗程治疗,可不必再次办理转诊。(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居住异地人员备案在前台办理。目前,参保人可就近到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办理。(3)跨省异地就医必须持社保卡就医。社保卡是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叁’ 厦门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1.跨省异地就医与全国结算平台接轨,不再“跑腿”“垫支”!
办理备案后,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即时结算的实现,极大降低了因报销医疗费用往返两地而产生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和资金压力。
2.备案机构简化确认程序,手续更加便捷。
原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必须由异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其选择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当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并明确医院等级。简化为,若选择的定点医药机构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在全国联网平台或官网上有公开的,异地医保经办机构可不必确认。
3.备案变更时限6个月缩至3个月,更加人性化。
原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原则上自异地就医备案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得注销登记或变更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虑到现今交通更加便利,人员流动极为方便,将时限缩短为3个月。
4.备案后短期回厦可恢复刷卡,充分考虑参保人需求。
办理异地备案人员,短期(3个月以内)回本市的,可申请开通本地刷卡,医保经办机构暂停其异地就医备案,并开通其社保卡在本市实时刷卡结算的功能直至其离开本市。
5.办理备案可就近,更加便民。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居住异地人员备案在前台办理。目前,参保人可就近到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办理。(以往必须到户口所在区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五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选择当地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择一家当地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一)申请人可自行网上下载并填写《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安置和工作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二)办理异地工作备案的,需参保单位确认;

‘肆’ 厦门医保卡外地就医怎么报销

厦门医保参保人如果需要到省外就医,只要先报备,且住院医院是北京、上海的12家试点医院之一,就可在就医地实现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站式报销的服务,不必等到返回厦门再报销。将大大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厦门参保人到省外就医,一直遵循“外出报备申请、先垫付后返厦报销”的传统模式,报销时限为25个工作日。参保人员面临着垫付资金压力大、报销费用周期长、往返奔波费时费钱等一系列问题。

厦门医保卡报销比例:

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即分别从原来的40%、50%、60%提高到45%、55%、6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

(4)厦门医保异地就医怎么填扩展阅读

厦门医保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符合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厦门医疗保险报销流程有以下:

1、带齐申请报销所需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2、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即时办理。

3、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伍’ 厦门医保在福州住院怎么报销的

在厦门医保参保人需要在福州住院的情况下,一般来说,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报销:
1、及时备案:在入院后,需要向厦门医保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并告知福州住院的情况。这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线上平台等方式进行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供个人的医保卡、身份证等信息。
2、就医选择:在福州选择已联网的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在入院时,需要出示个人的医保卡和身份证进行身份确认。
3、费用垫付:在住院期间,需要自己垫付所有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医院会出具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
4、报销申请:出院后,将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等材料提交给厦门医保局进行报销申请。同时,还需要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
5、报销审核和支付:厦门医保局会对申请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会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直接支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或者通过医保卡进行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报销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的医保政策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入院前咨询厦门医保局或福州的定点医院,了解具体的报销流程和要求。
在厦门医保参保人前往福州住院的情况下,由于两地医保政策的不同,需要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在福州选择已联网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入院时出示个人的医保卡和身份证进行身份确认。出院后,需要自己垫付所有的医疗费用,并将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等材料提交给厦门医保局进行报销申请。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将会得到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直接支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或者通过医保卡进行支付。
除了以上提到的流程和要求外,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和标准: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是按照国家和地区的政策规定执行的。因此,在申请报销前需要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是否符合报销条件。
2、医疗费用的审核时间:由于医疗费用的审核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需要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在出院后及时提交申请。同时,也需要关注申请的进展情况,及时与厦门医保局联系了解审核结果。
3、医保卡的使用:在异地就医时,需要提前了解福州定点医院对医保卡的使用规定。有些医院可能不支持直接使用异地医保卡进行结算,需要先进行登记或备案。因此,需要在前往福州前与厦门医保局或福州的定点医院进行咨询确认。
4、定点医院的范围:在福州住院时,需要选择已联网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因此,需要提前了解福州的定点医院范围,选择合适的医院进行治疗。
5、注意事项:在异地就医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如保管好个人的医保卡、身份证等证件,避免遗失或被盗用;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时与家人或朋友保持联系等。
综上所述:厦门医保参保人在福州住院时需要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申请。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标准、医保卡的使用、定点医院的范围等。为了确保顺利报销医疗费用,建议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与厦门医保局或福州的定点医院进行咨询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