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内重要政务、事务。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文秘、信访、信息、宣传、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行政后勤、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的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办理有关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的评估工作;组织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工作;负责普法及相关法律咨询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组织行政权力的定期梳理、动态调整和公开工作。扎口组织办理本局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项目,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下属单位的行政服务工作。指导局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三)规划和信息处
牵头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本局各类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审核确认和对外发布工作;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目标管理和重点任务考核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信息系统管理及本局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和社会保障卡等系统建设的规划、规范、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四)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本局部门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政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受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与其合署)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政策体系;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统筹就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本市就业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对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就业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办理军队转业干部的信访及有关事项;负责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调随迁及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型人才奖励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拟订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全市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综合管理教育教学、招生、教师职称评审等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政策;指导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和继续教育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推行和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参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人才开发处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引进和培养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市级拔尖人才等选拔、申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核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才信息统计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公务员录用管理处
依据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录用、登记、职务任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分类、竞争上岗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公务员科级非领导职务设置、科级职数使用、职务晋升资格条件的审核;负责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流动和综合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按规定程序进行的人事任免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的指导检查;承担全市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公务员考核培训处
依据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协同负责全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结果的运用;落实政府绩效考核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相关责任;拟订全市公务员在职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参与行政学院的公务员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惩戒制度的贯彻落实。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教文卫等行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并指导辖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解聘辞聘等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政策规定;负责国家、省和本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派、调配和有关人员政策性安置;承办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人才引进工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的信息统计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的认定和恢复工作、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办法和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驻常部省属单位工资总额和人员工资、津贴及退休(退职)费的核准;编制和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计划;组织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活动;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劳模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核准工作;负责市区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和延期退休的核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和人事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完善全市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按上级规定拟订全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全市参保人员死亡遗属待遇标准;依照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实行监督;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和退休审批工作;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按上级规定,指导企业年金工作。
(十五)农村社会保险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和调整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费用统筹办法、行业差别费率标准、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拟订企业职工工伤停工治疗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组织拟订工伤医疗的药品、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承担市本级工伤认定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贯彻实施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和监督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特殊工时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和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贯彻实施最低工资的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依法监督检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综合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等信息统计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程序、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工作,指导实体机构、基层工作网络建设和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处理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行业、区域劳动人事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协调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推进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负责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负责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招录聘用、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出国(境)选派审查及手续办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规划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B. 厦门空白劳动合同范本在行政中心够买吗
可以去当地的劳动局购买。
如果要求不高的话,你也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的网站上下载后自己打印。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劳动双方需要签订的合同样本。
C.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分工
⑴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密工作、秘书事务和信访工作;负责汇集和提供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负责新闻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指导市劳动保障社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后勤保障、物业管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及对外接待联络工作等事务工作;协同做好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项工作。
⑵法制处
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修订、清理有关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全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劳动保障法制机构工作和执法监察机构工作;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制度;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有关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工作;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⑶劳动工资处
综合管理企业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有关劳动力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政策规定办理“农转非”工作;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监督检查企业落实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报备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法规、政策情况;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和各行业人工成本;指导企业搞好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及搞好内部分配工作。
⑷职业培训处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基本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的政策、制度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指导工作;归口负责全市工人和社会劳动者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评审、考核工作;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招生政策、指导性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协调组织实施;依据国家规定,对外国企业驻厦代表机构从事职业培训、考核鉴定实施管理监督;负责提出我市技工教育经费计划和使用建议。
⑸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综合管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失业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城乡就业规划、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城乡劳动就业政策及具体的促进就业办法;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立健全全市就业服务体系;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检查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制定全市就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劳动力有序流动就业;实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管理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雇请劳务人员的工作;负责本市申办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预审、转报及设立后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及改革和发展规划;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⑹养老保险处
综合管理全市养老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原则;依照规定审批职工退休(职)和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等提前退休;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拟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规定;负责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审核和特殊工种的认定;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审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对象;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⑺城乡医疗保险处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待遇支付以及基金征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提出调整意见;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管理考核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确定调整办法。负责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审查确定工作;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查核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协调工作。
⑻工伤保险处
宣传、贯彻和执行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综合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工伤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行业差别费率)确定调整办法;拟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政策、办法。拟定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工伤保险1-4级伤残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资格、协议服务内容的审查确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指导各区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对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⑼农村社会保险处
综合管理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⑽规划财务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编制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劳动保障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以及劳动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组织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并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负责管理市级劳动保障事业经费;汇总编制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实施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⑾人事教育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组织人事工作方针、政策、规定;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负责局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统计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资格确认、考核聘任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技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局后备干部的管理;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制定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局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⑿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制定机关党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指导、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政治理论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统战等工作;指导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局系统的计划生育等工作等。
⒀纪检监察室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⒁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和《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省政府令第26号)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劳动仲裁规则;指导监督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备案和管理工作;依法对有效、无效劳动合同进行确认;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劳动仲裁员的考核、聘任、资格认定工作;建立仲裁员培训制度;协调指导区级仲裁机构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受理全市劳动争议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和接待处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定期向市政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劳动争议新动态。
⒂厦门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厦门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能为:综合管理全市工人考核工作,负责市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参与制定在职工人考核管理政策;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聘工作及技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岗位练兵、技术比赛工作及开展技能拔尖人才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组建及管理职业技术考评组织,组织编写国家、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外的鉴定试题及鉴定规范;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管理及组织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培训与认定;开展工人考核和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⒃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1995]063号精神成立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能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5]综249号《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定,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其具体职能逐渐扩展。主要职能如下: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各区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申报和审查等工作;负责对各区、各单位上报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的工伤伤残等级、医疗依赖、护理依赖、义肢义具配置作出鉴定结论;负责工伤旧伤复发鉴定及工伤1—4级的定期复查,负责受理被鉴定人及其单位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和复审请求,并作出复审鉴定;负责受理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就医疗期终结争议、延长医疗期争议的鉴定和裁决;负责受理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要求提前病退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负责受理企业因病、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人员”因处理劳动关系需要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闽政[2000]266号文)。此外,依据我局报送的《厦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送审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还将承担工伤医疗的监督管理职能,包括对使用特殊药物和特殊检查项目的审批、转外就医的审批、对工伤医疗指定医院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