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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异地入学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 2024-08-22 19:53:15

⑴ 厦门异地办理身份证需要什么材料

厦门异地办理身份证需要携带的材料:

(一) 已领取《厦门市居住证》

(1)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厦门市居住证》

(2)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提交有效期内《厦门市居住证》并校验《居民户口薄》等合法证明。

(二) 已领取《厦门市临时居住证》

(1)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提交《厦门市临时居住证》

原《居民身份证》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2)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需提交《厦门市临时居住证》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并校验《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年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证件。

(三) 已领取《厦门市临时居住证》、没有工作单位

(1)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需提交《厦门市临时居住证》

原《居民身份证》

实际居住的本人/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权属证明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提交《厦门市临时居住证》

实际居住的本人/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权属证明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校验《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年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证件。

(四) 学生

(1)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需提交原《居民身份证》,及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办理

(2)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需提交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

校验《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年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证件。

(五) 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须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并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引用资料:厦门异地办理身份证

⑵ 江西初中转厦门就读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江西省初中转福建省厦门市就读需要按照以下流程准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边防或海岛驻守部队军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三、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四、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
五、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不含同城区内迁移),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申请转入父母双方居住生活所在地的学校。
六、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不含同城区内迁移),其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可以申请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七、普通高中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次在《转学申请表》和全国学籍系统中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学。农村完全小学学生转学,还需经所属乡镇中心小学审核同意。
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
3.学生学籍卡片;
4.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等学籍变动情况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应优先保证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迁入施教区学生的转学要求,因班额过大原因无法接纳的,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应把转学生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同城区内普通高中不能转学。
引进人才、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订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核办。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在1个月内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三十六条省和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末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