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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混凝土水泥管哪里有卖

发布时间: 2024-09-16 23:07:59

㈠ 厦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 改善城市环境, 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专门供应建设工程使用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由市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散装水泥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编制。第七条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必须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选址意见;
(四)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市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注:本项中关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筹建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取消。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
*注:本项中关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审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取消。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核定的资质等级的经营范围组织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越级供应。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并按国务院1997年批复的《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规定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二条以下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一)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杏林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
(三)海沧台商投资区和同安区城区规划区内的混凝土使用总量3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四)集美区集美学村内所有建设工程,集美北部工业区内的混凝土使用总量3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超过5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GB14902─94《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试块制作数量:每拌制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1组;但一次浇注量1000立方米以上相同配合比混凝土时,每200立方米不少于1组。每工作班组不少于1组。
违反前款规定,不按规定制作试块的,工程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