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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哪个医院可开健康证

发布时间: 2024-10-11 23:21:14

厦门哪里有办健康证

健康证办理单位:
厦门市疾控中心、各区疾控中心、厦门市第一医院、中山医院、厦门市中医院、湖里医院、思明区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厦门市第三医院、同安区中医院、翔安区同民医院等。
《健康证明》办理流程:
1、带两张一吋免冠近照,在门诊部收费处领取预防性健康检查体检表,同时一次性交费(现行标准:65元。卫生知识培训15元费另收)
2、依次去检验科化验室抽血----放射科做胸透----内科----外科----皮肤科----按流程完成体检项目----将《体检表》交至医院体检部
3、体检结束后第4个工作日的下午2点30分,凭体检收费发票或体检凭证到医院体检部领取《健康证明》卡。

⑵ 厦门市翔安区哪里有办健康证的

厦门市翔安区居民可以通过多个途径办理健康证。翔安区人民医院是一个选择,这是一家综合性医院,提供健康证相关的体检服务。前往时,建议您先联系医院的健康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详细的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信息。

另外,翔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是一个便捷的选择。该中心同样为居民提供健康证的办理服务。您可以直接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健康管理部门,了解办理的具体步骤和所需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各机构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提前进行电话咨询或亲自前往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办理信息。

办理健康证前,您需要准备一些基本的个人资料,如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等。同时,根据不同的机构,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文件或证明。为了确保顺利办理,建议您在前往之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

在办理过程中,您可能还需要按照要求完成一些体检项目,这些项目旨在评估您的健康状况,确保您符合健康证的要求。因此,请确保在体检前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以获得最佳的体检结果。

最后,建议您在办理健康证的过程中,多关注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公众号,以获取最新的办理信息和注意事项。同时,也可以向已经办理过的居民咨询,了解他们所遇到的问题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完成办理流程。

通过上述途径和建议,您可以更顺利地在厦门市翔安区办理健康证,确保您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⑶ 厦门健康证免费办理点

法律分析:思明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思明分院:思明区古城西路6号;

厦门市湖里区妇幼保健院:湖里区枋湖东二路55号;

海沧区海沧街道石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沧区兴港一里198号;

集美区杏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美区日新路27号;

同安区中医医院:同安区大同街道中山路148-150号。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自2018年8月13日起由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免费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

二、本院是湖里区定点办理机构,仅负责湖里辖区注册经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

三、办理的从业人员指已经处于工作中或已被用人单位录用者方能办理,未取得工作者或个人不予办理;每位从业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的预防性健康检查。

四、厦门市享受免费预防性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主要是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者、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者(销售人员除外)、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者和从事消毒产品生产者。其余范围的人员不享受免费的预防性健康检查。

五、免费办理预防性健康体检时需提供的材料:

(1) 注册在湖里区的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化妆品生产、消毒产品生产等单位的食品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岗位证明或拟录用证明,例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就业协议等等相关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3) 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均需要)。

⑷ 在厦门要去哪里办健康证

1、集美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厦门市集美集源路82号附近。

(4)厦门哪个医院可开健康证扩展阅读

办理健康证需携带的材料:

1、本辖区内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拟录用证明复印件。

3、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一寸近照彩照1张。

5、社保卡,福建省外社保卡或无社保卡者需办理市民健康卡(临卡可退)。

⑸ 厦门办个人健康证在哪里

厦门个人自费健康证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厦门新开元医院、厦门前埔医院、厦门天济医院等。

⑹ 厦门岛内有哪些医院可以办到健康证

厦门第一医院及分院
厦门中山医院及分院
厦门中医院
思明、湖里疾病预防中心
妇幼保健院

⑺ 厦门哪里办健康证免费

法律分析: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禾分院、厦门市仙岳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思明分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鼓浪屿医院、厦门市中医院、厦门市湖里区妇幼保健院、厦门市海沧医院、厦门市第三医院、同安区中医医院、厦门市第五医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