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厦门要做工伤鉴定应该去哪里做,具体地址
1.工伤职工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市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需到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因各地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存在差异,建议在办理前拨打12333先咨询一下。
⑵ 厦门工伤认定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员工在公司有了社会保险之后,出了伤情的可以先做工伤认定手续,在进行工伤认定之前,员工可以先做咨询,那厦门工伤认定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厦门工伤认定办理咨询电话
0592-12333。
二、厦门工伤认定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4.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5.《福建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本级工伤认定管辖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00号)
明确管辖对象: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出台前,在省本级参保的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其他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属行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事业改企业单位和其他性质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三、厦门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应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市属参保企业;部属建筑施工企业;省本级参保驻厦单位。
⑶ 厦门工伤鉴定部门地址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25-26号窗口 联系电话:7703361。
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申办材料
1、《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初次鉴定专用)原件一份;
2、 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正反面)A4复印件1份;
3、《厦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书》A4复印件1份;
4、治疗工伤的出院小结、各种检查报告单A4复印件1份(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5、伤残部位存在疤痕、畸形;肢体存在缺损、缺失;工伤部位为烧伤者;须提供伤残部位医疗终结后的正面四寸彩照一张(其中手指末节部分缺损的,应提交正反面四寸彩照各1张)。
申请工伤鉴定的受理单位为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办理部门为委员会办公室,工伤职工向鉴定办提交申办材料后,对于材料不完整的鉴定办告知职工予以补正,对于材料完整的受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⑷ 厦门翔安马巷工伤去哪里鉴定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你在申请前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