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城市道路的管理。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有重要职责,需保持城市道路设施的完好,通过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实现这一目标。
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一系列行为,包括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道路试刹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擅自改变或损坏道路工程设施(第二项),在桥梁和涵洞管理区域进行无许可的工程作业(第三项),侵占桥涵设施影响安全(第四项),以及任何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五项)。
对于特殊车辆的行驶,履带车、铁轮车等需在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第二十四条),而军车执行任务可不受限制但需采取安全措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需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交纳占用费并清理现场(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共停车场和集贸市场占用城市道路需经过多重审批和费用交纳(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挖掘城市道路则需严格申请、审批和修复程序,新建和大修道路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批准并支付额外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可先破路抢修,但需事后补办手续(第二十八条)。管线依附桥涵的施工需经过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第二十九条)。
(1)厦门市桥梁管理单位有什么扩展阅读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2003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市政工程设施规划与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城市道路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5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厦门市针对大型桥梁和隧道的管理,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管理办法,旨在确保这些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与畅通。此办法主要依据相关法律和本市实际情况展开。
第一条明确规定,大型桥梁包括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大桥和特大桥,而隧道则涵盖了机动车通行的山岭隧道、浅埋隧道以及下穿和海底隧道,但不包括铁路和高速公路上的大型桥梁和隧道。这些设施实行目录式管理,目录由市交通运输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政府审批后公开发布。
管理部门明确,市交通运输和市政部门依据目录划分各自的管理职责,同时公安和规划等其他相关部门也在各自领域内协同管理大型桥梁和隧道的相关事务。
第四条指出,大型桥梁和隧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专门的管理单位负责,这些单位需根据本办法进行操作。
为了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强调,大型桥梁和隧道的管理及养护所需经费将依据国家、省、市的财政规定,纳入厦门市的财政预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