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厦门资讯 » 军人如何在厦门落户
扩展阅读
厦门咽喉科门诊哪里好 2025-01-24 04:19:32

军人如何在厦门落户

发布时间: 2022-06-07 09:21:52

A. 厦门落户条件2021新规

2021厦门落户条件新规具体情况如下:
1、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厦门就业创业的,可落户厦门;
2、年龄45周岁以下的本科毕业生或者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小于35岁的专科学历生;
3、在厦门缴纳保险满1年的中级工或合法稳定就业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可落户本市集美区、海沧区等。拟落户思明区、湖里区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B. 厦门户口迁入条件是什么

答:
表彰性落户
在厦门获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见义勇为英雄”的荣誉称号、“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厦门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
注意,这些市级荣誉是针对您在厦门的光荣行为而言,如果,你曾经是三明的“劳动模范”,想以此来厦门落户,抱歉,不成。当然,如果您的这些荣誉称号是全国性的,那么,很好,通过!
获得上述这些荣誉的亲们,除了您本人,厦门也让您的老婆(或老公)和未成年孩子来落户哦。
技能落户
技能人才落户要求。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在厦连续缴保满2年的中级工或者满1年的高级工以及在厦合法稳定就业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可落户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拟落户思明区、湖里区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四、参加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我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地市级以上选拔赛奖项的,可参照技师或高级技师申请落户本市。
毕业生落户
1、本科及本科以上分为报到证使用过与未使用过两种情况。
(1)报到证未使用单位稳定就业交三个月以上社保。
(2)报到证使用过要求在厦门同一单位缴交一年以上医社保【年龄45周岁以内】
投资落户
(一)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二)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三)符合投资落户条件办理企业骨干户口,企业骨干员工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注意:孩子单独占一个名额哦!
知青本人及其子女来厦落户
(一)因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1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三)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1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指知青的父母、兄弟姐妹),将户口迁入本市。
随军家属
(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驻厦部队军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办理随军户口迁移。
捐赠落户
(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办、市台办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办理1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捐赠人的国内亲属户口。
(二)境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落户本市。
注意:捐赠100万,可以办理一人落户哦!
其他特殊情况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C. 如何把户口移到厦门需要什么条件

厦门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户口可迁入本市。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接收的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九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毕业后符合本市接收条件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一条 获得“市十佳外来青年”、“市十佳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
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已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配偶以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前款规定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属于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购买房屋取得的,被投靠人还必须符合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条件。
第十六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的,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被投靠人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第十八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十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
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厦门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华侨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及上报省侨务部门、公安部门核准后,可办理落户手续。
港澳同胞申请在本市落户,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及上报上级公安部门核准,按规定注销外国国籍、取得中国国籍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华侨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经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侨务部门、市公安部门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港澳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经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部门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三条 从本市以工作、探亲、留学、移民、定居等理由出国出境,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已注销本市户口人员,要求回本市定居的,可恢复其本市户口。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去台湾地区定居未满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返回本市定居的,报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以恢复其本市户口。
台湾居民以及经批准去台湾地区定居已满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来厦定居的,由市公安部门上报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五条 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可按规定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镇、街道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或者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办理所在镇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必须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从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将常住户口迁入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鼓浪屿区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区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区。
第二十八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D. 落户厦门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厦门。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按规定迁入厦门。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暂住证)连续满5周年、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且在本市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厦门。

法律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放宽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我市。

对上述规定,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我市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按规定迁入我市。

二、放宽在我市居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暂住证)连续满5周年、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且在本市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我市。

E. 厦门落户条件新规内容

法律分析:1、技能落户: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下,在厦门合法就业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的中级工、在厦门合法就业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高级工及在厦门合法稳定就业的技师、高级技师可落户厦门。对2015年6月30日以后毕业且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厦合法稳定就业可落户厦门。上述年龄均按照周岁计算,精确到日,即申请时应当在达到相应年龄上限之日前。

2、应届高校毕业生厦门落户:在厦门就业创业的,可落户厦门;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厦门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接收毕业生流程办理相应的手续,即可将档案、户口等转入厦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F. 外地人在厦门落户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外地人在厦门落户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
2、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
3、在本市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二、办理方式:
由本人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注册账户申报办理。
三、申请材料:
全程网办,无纸质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当事人网上申请
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账户申报。
2、网上在线审核
工作人员在线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对。
3、网上作出办理意见
符合办理条件的,发送信息给公安机关,并通过系统反馈办理信息;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反馈办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G.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第十七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