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烟草证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怎么办理
1.“办理烟草证的条件和所需材料如下: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4、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厦门烟草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条件扩展阅读: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
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2. 烟草证的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办证烟草证的程序
1.申请
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换发零售许可证需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复印件一份;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负责人一寸照片一张;
(4)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提供房产证及其复印件,店面租赁的提供合同及其复印件)。
如申请人为外来居民的,需提供暂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63号文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费标准,集体:24元,个体:12元。
(2)厦门烟草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条件扩展阅读: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厦门的烟草证要怎么办理
去厦门你烟店所在区烟草专卖局申请
一、申请范围
1、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
二、办理机关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三、办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新开业的不用提交)。
五、办证程序
1、申请
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交申请:(一)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证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二)可以通过登陆系统,在“网上办公”栏目直接进行网上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批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复审,并在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办理的,系统将发布领证公告,各级烟草专卖局加盖专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以此为凭证前往相应的地点领取许可证;不予办理的,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办理烟草许可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4、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
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4)厦门烟草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条件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2、以其他方式出售、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在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查获假冒、走私卷烟五十支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未能实现烟草专卖行政在行政处罚的决定;
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销售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9、对变更登记事项不予变更登记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办烟草证需要哪些条件
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4、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厦门烟草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条件扩展阅读: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
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6.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有哪些呢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7. 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的条件有:具备独立且固定的经营场所,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符合申请当地烟草专卖有关部门规定的零售店合理布局的要求;申请人具备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申请当地烟草专卖部门公布的其他条件,具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8. 烟草证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烟草证办理需要的手续如下:
一、申请,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交申请:
(1)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证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可以通过登陆系统,在“网上办公”栏目直接进行网上申请;
二、受理,受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实地核查,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四、审核,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五、审批,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批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复审,并在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9. 烟草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2、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4、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 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 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办理烟草证需要什么条件和材料
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二、办理烟草证需要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有卷烟字样);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格式文本的申请书;
4、经营场所属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并提供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
5、属外来人员还需持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暂住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